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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序乃法治之枢纽的判断 ,程序本位论只回答了程序应该做到什么 ,程序自治论则进一步回答了程序如何做到这些。程序自治 ,即一种法律程序与其外界环境相对隔离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中 ,程序自身的展开过程同时也就是程序功能的实现过程。在具体的程序运作中 ,这要通过角色的分化与重组、时间顺序的安排、空间氛围的营造以及实体法规范的整合功能四个方面的机制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