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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存在着重大缺陷,不利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裁决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应予以重构.通过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同级政府副职或同级党委常委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依托政府法制办为其办事机构,专司行政复议职能,改变行政复议机关林立、机构分散和不独立的现状,以提高行政复议质量与发挥复议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