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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视点
把网络侵权所有的板子都打在网站身上,是否合适?这究竟是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环?
某天早晨你睁开眼,发现整个世界都变了: 有人在网上留下了你的姓名、你的身份证号,并以你的口气自述自己得了艾滋病,公布了与你有过性交易的279个电话以及裸照、视频。这些信息被成千上万次地转载,你成了被人唾弃的“艾滋女”。可真相是,这一切都是假的,有人在陷害你!
这就是10月份开始在互联网上被热炒的“艾滋女”——闫德利的经历。即使她提供了医学检查证明自己并未患艾滋病,虽然最终炮制这篇博客的人被当地公安局绳之以法,但是,她的痛苦你是否能够体会?而更可怕的是,她的遭遇你也可能会遇上。
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发展,类似的网络侵权事件已经屡见不鲜。其中,网站作为服务提供者常常成为众矢之的。近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第36条以两款篇幅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是: 1、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所有的板子都打在网站身上,是否合适?这究竟是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环?
最直接的一个问题是,网站该如何判断一篇博客或一个帖子是对黑暗现实的控诉,还是恶意的诽谤?毕竟周老虎、“躲猫猫”、“楼脆脆”,还有那些抽高价烟、住别墅、开豪华跑车的“普通”官员,都是这样被曝光的。同时,网站是否有义务或者有能力去辨别其中的真伪?要一个本来是发布平台的网站去承担过多的审查、监管职责,是否有些强求?
那么,网络侵权行为尤其是诽谤屡有发生的更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你是否会到报纸上登一条谎称他人死亡的讣告?答案多半是不可能,因为风险太大了。报纸可能需要你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需要你提供证明该人的死亡证明,一旦事情暴露,你很容易被找出来。互联网上则不一样了,大多数人都相信,我发了一个帖子,没人能够找到我,因为个体在互联网上是匿名的、是分散且众多的、是难以追踪的。
前面提到的陷害闫德利的人,最终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而不是很多人认为的“诽谤罪”。对于“第一次接触网络案件”的当地公安机关来说,他们对该不该立案、以什么罪名立案都存有疑问,这反映出具体法律依据以及相关司法制度的缺失。
就因为违法成本非常低、追究难度非常大,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才会这么猖獗。而这决不是闫德利一个人的问题。
把网络侵权所有的板子都打在网站身上,是否合适?这究竟是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环?
某天早晨你睁开眼,发现整个世界都变了: 有人在网上留下了你的姓名、你的身份证号,并以你的口气自述自己得了艾滋病,公布了与你有过性交易的279个电话以及裸照、视频。这些信息被成千上万次地转载,你成了被人唾弃的“艾滋女”。可真相是,这一切都是假的,有人在陷害你!
这就是10月份开始在互联网上被热炒的“艾滋女”——闫德利的经历。即使她提供了医学检查证明自己并未患艾滋病,虽然最终炮制这篇博客的人被当地公安局绳之以法,但是,她的痛苦你是否能够体会?而更可怕的是,她的遭遇你也可能会遇上。
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发展,类似的网络侵权事件已经屡见不鲜。其中,网站作为服务提供者常常成为众矢之的。近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第36条以两款篇幅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是: 1、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所有的板子都打在网站身上,是否合适?这究竟是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环?
最直接的一个问题是,网站该如何判断一篇博客或一个帖子是对黑暗现实的控诉,还是恶意的诽谤?毕竟周老虎、“躲猫猫”、“楼脆脆”,还有那些抽高价烟、住别墅、开豪华跑车的“普通”官员,都是这样被曝光的。同时,网站是否有义务或者有能力去辨别其中的真伪?要一个本来是发布平台的网站去承担过多的审查、监管职责,是否有些强求?
那么,网络侵权行为尤其是诽谤屡有发生的更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你是否会到报纸上登一条谎称他人死亡的讣告?答案多半是不可能,因为风险太大了。报纸可能需要你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需要你提供证明该人的死亡证明,一旦事情暴露,你很容易被找出来。互联网上则不一样了,大多数人都相信,我发了一个帖子,没人能够找到我,因为个体在互联网上是匿名的、是分散且众多的、是难以追踪的。
前面提到的陷害闫德利的人,最终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而不是很多人认为的“诽谤罪”。对于“第一次接触网络案件”的当地公安机关来说,他们对该不该立案、以什么罪名立案都存有疑问,这反映出具体法律依据以及相关司法制度的缺失。
就因为违法成本非常低、追究难度非常大,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才会这么猖獗。而这决不是闫德利一个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