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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价格听证开创了在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的先河,它在促进信息公开,加强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平衡社会多元利益上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价格听证实行多年来暴露出制度本身及操作过程中的许多瑕疵,而听证代表人问题当属其中最为突出的焦点问题之一。为更好地体现价格听证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本文将对我国价格听证的代表人制度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价格听证;代表人制度;完善
一、目前价格听证代表人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听证代表的遴选程序不合理
关于价格听证代表的产生问题,作为现行价格听证制度重要依据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10条规定:“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很显然,这样粗线条的规定并不能保障各方利益主体都能平等地参与到听证会中,也不能保证遴选出的代表能平等地表达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诉求。
(二)听证信息不对称
关于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问题,《价格听证办法》第17条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人水平及上述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该定价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供求状况和今后价格走势等情况说明”。可以看出,“企业在事实信息上占有优势,它们知道自己企业的现实发展状况、经营的成本和效益状况,完全掌握自己所申报价格的事实信息。利益受价格决策影响的不特定公众,即企业的消费者和价格决策的第三人,则无论在法律信息还是事实信息方面都处于劣势。”①
(三)公众参与听证的热情不高
公众参与听证的热情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点是公众对价格听证会的信任度不高。公众因缺少知情权的保障,导致信息不对称,准备时间不充足。所以一些公众对价格听证会有一种“走形式”的想法,认为结果早已经决定好了,所以对价格听证会缺少参与的热情。
二、价格听证代表人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听证代表的遴选程序
完善听证代表的遴选程序,首先,听证代表遴选应该去政府化,政府作为价格听证的主办方,其职责是“定规则、当裁判”,而不应该直接插手具体的遴选事务。其次,建立常设专家代表库而非常设代表代表库。在听证会中,公众参与价格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而参与到公共决策中的,专家则以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为基础参与进来,所以两者的动机是不同的,前者寻求的是自身利益,体现了价格听证会的公共性,后者追求的是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体现了价格听证会的专家理性。
(二)听证信息的对称
为解决价格听证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我们应从以下两点努力。第一,在举行听证会前的合理时间,大概以一个月为宜,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公布申请方的申请报告中所有与定价相关的信息,以便广大消费者尽早了解定价方案,让消费者代表和其他各界代表有较充裕的时间去研读相关材料,听取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改变《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23条将申请人的解释、说明义务放置于听证会举行当天的做法。为了更加充分地满足听证代表人的知情权,切实改变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防止听证代表人在价格听证过程中出现措手不及的状况,应当将申请人的解释、说明义务提前到听证会举行之前。
(三)提高公众参与听证的热情
提高公众参与听证的热情,首先,大力宣传民主思想,激励公众积极争取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要想让公众打破心理障碍,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就要让民主的思想冲破公众对政府的恐惧心理。其次,政府应提高公众对价格听证会的信任,价格听证会的召开要公开、公平、公正,让公众充分相信参加价格听证会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而不是一个走过场的形式。
三、结语
听证代表人是价格听证会的重要参与人,是影响政府作出价格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听证代表人的水平直接关系着价格听证会的成败,因此价格听证代表人制度对政府部门、对广大消费者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要想实现价格听证会的根本目的,要想使价格听证会的结果具有说服力,要想激励公众的参与热情,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听证代表人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注释]
①叶必峰:《价格听证中信息不对称及其解决思路》,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31页。
[参考文献]
[1]叶必峰.价格听证中信息不对称
及其解决思路[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2]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与实践[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章志远.价格听证困境的解决之道[J].法商研究,2005,(2)
[4]吕霞.价格听证会制度实行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2).
[5]王锡锌.公共决策中的大众、专家与政府以中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为个案的研究视角[J].中外法学,2006(4).
[6]王万华.我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缺陷分析[J].法治论丛,2005(7).
[7]薛刚凌,殷志诚.公听代表人制度研究[J].法商研究,2003,(2).
[8]马怀德.论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J].政法论坛,1998,(2).
[关键词]价格听证;代表人制度;完善
一、目前价格听证代表人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听证代表的遴选程序不合理
关于价格听证代表的产生问题,作为现行价格听证制度重要依据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10条规定:“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很显然,这样粗线条的规定并不能保障各方利益主体都能平等地参与到听证会中,也不能保证遴选出的代表能平等地表达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诉求。
(二)听证信息不对称
关于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问题,《价格听证办法》第17条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人水平及上述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该定价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供求状况和今后价格走势等情况说明”。可以看出,“企业在事实信息上占有优势,它们知道自己企业的现实发展状况、经营的成本和效益状况,完全掌握自己所申报价格的事实信息。利益受价格决策影响的不特定公众,即企业的消费者和价格决策的第三人,则无论在法律信息还是事实信息方面都处于劣势。”①
(三)公众参与听证的热情不高
公众参与听证的热情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点是公众对价格听证会的信任度不高。公众因缺少知情权的保障,导致信息不对称,准备时间不充足。所以一些公众对价格听证会有一种“走形式”的想法,认为结果早已经决定好了,所以对价格听证会缺少参与的热情。
二、价格听证代表人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听证代表的遴选程序
完善听证代表的遴选程序,首先,听证代表遴选应该去政府化,政府作为价格听证的主办方,其职责是“定规则、当裁判”,而不应该直接插手具体的遴选事务。其次,建立常设专家代表库而非常设代表代表库。在听证会中,公众参与价格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而参与到公共决策中的,专家则以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为基础参与进来,所以两者的动机是不同的,前者寻求的是自身利益,体现了价格听证会的公共性,后者追求的是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体现了价格听证会的专家理性。
(二)听证信息的对称
为解决价格听证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我们应从以下两点努力。第一,在举行听证会前的合理时间,大概以一个月为宜,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公布申请方的申请报告中所有与定价相关的信息,以便广大消费者尽早了解定价方案,让消费者代表和其他各界代表有较充裕的时间去研读相关材料,听取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改变《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23条将申请人的解释、说明义务放置于听证会举行当天的做法。为了更加充分地满足听证代表人的知情权,切实改变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防止听证代表人在价格听证过程中出现措手不及的状况,应当将申请人的解释、说明义务提前到听证会举行之前。
(三)提高公众参与听证的热情
提高公众参与听证的热情,首先,大力宣传民主思想,激励公众积极争取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要想让公众打破心理障碍,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就要让民主的思想冲破公众对政府的恐惧心理。其次,政府应提高公众对价格听证会的信任,价格听证会的召开要公开、公平、公正,让公众充分相信参加价格听证会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而不是一个走过场的形式。
三、结语
听证代表人是价格听证会的重要参与人,是影响政府作出价格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听证代表人的水平直接关系着价格听证会的成败,因此价格听证代表人制度对政府部门、对广大消费者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要想实现价格听证会的根本目的,要想使价格听证会的结果具有说服力,要想激励公众的参与热情,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听证代表人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注释]
①叶必峰:《价格听证中信息不对称及其解决思路》,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31页。
[参考文献]
[1]叶必峰.价格听证中信息不对称
及其解决思路[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2]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与实践[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章志远.价格听证困境的解决之道[J].法商研究,2005,(2)
[4]吕霞.价格听证会制度实行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2).
[5]王锡锌.公共决策中的大众、专家与政府以中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为个案的研究视角[J].中外法学,2006(4).
[6]王万华.我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缺陷分析[J].法治论丛,2005(7).
[7]薛刚凌,殷志诚.公听代表人制度研究[J].法商研究,2003,(2).
[8]马怀德.论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J].政法论坛,19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