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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根据金融业的业务特征,其所面临的税收负担相对比较繁重,而且税种也十分多样,因此,在金融業实施营改增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文笔者在分析金融业营改增所面临的难点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 金融业 营改增 难点 改革思路
我国是在2012年开始在交通运输领域及一些服务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的,自该政策实施以来,所有试点区域的减税效果十分显著,可以说“营改增”在避免重复收税、降低企业经营负担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如此,金融行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仍然面临着诸多难点和阻碍,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思路、完善策略。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的概述
金融业营改增在制度设计方面,虽然改变了以往的计算方法和税率,但是和以往的营业税政策并无太大的差别,原来营业税政策下的相关优惠政策大多数都得到了保留。我国政府出台的36号文件是金融业营改增的指导文件,它明确指出金融服务主要涉及到金融商品转让、保险服务、贷款服务以及金融服务中的直接收费项目,同时还指出了具体的税收征管范围,这就使得之前营业税阶段的相关定义得到进一步明确,而且还实现了较大程度的延伸。例如,将一些中间业务、金融辅助工具、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纳入到直接性的收费金融服务体系中。此外,36号文件中还涵盖下列几条有关金融业营改增的征管条款:第一,从结息日开始的三个月内的应收及未收利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上缴增值税,而且增值税一旦上缴便不可申请退还。第二,金融服务中的少数收入项目可给予免税优惠。第三,对贷款服务以及与其相关的咨询费、手续费等费用作出明确说明,并规定手续费和咨询费不能抵扣。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
(一)不同地区在征管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金融业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我国金融业一般实施的是总分经营模式,确定有统一的法人,在增值税征收方面一般是根据归属地来进行管理,这样的管理方式尽管在处理地方财政收入分配的关系上具有较多的优势,但同时也和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存在诸多相悖之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内部核算管理和税收管理在层级上存在极大的差异,为了满足税收属地管理的要求,企业除了制定内部核算管理方案以外,还必须实行差异化的税务核算与管理计划,因此,需要付出的管理成本非常高。第二,不同地区的征税方式与征税范围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一些地区的银行要求其分支部门实行按月缴纳的方式。再如,部分地区在纳税申报方面设置了特殊的门槛。以上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业管理的难度。
(二)税收主体不够明确,造成纠纷和矛盾频繁发生
在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下,不管是所得税还是流转税,在资产管理方面的税收主体身份都不够明确,我国出台的36号文件明确提出: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各类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其中,个人主要指的是个体工商户;单位则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组织、军事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等。在资产管理的过程中,由管理人来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所有费用的承担主体均为产品自身,最后转移到投资者身上。然而,在税收方面,由于资产管理产品存在明显的多样化特征,在投资人收益的适用税率问题上往往存在较大的争议,特别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许多应税行为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税款的抵扣,因资管产品的税收主体不明确,服务方在应当向谁开具发票上往往存在困惑,很容易出现一些矛盾行为。
(三)税会差异长时间存在,操作难度较大
随着会计准则的推行,一些银行已经取缔了以前90天的核算期限,部分应收利息在没有达到90天期限的时候就已经自动转化为表外处理,这就造成企业和税收部门双方在应收未收利息的处理方面存在很大的分歧。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36号文件明确指出:金融业在发放贷款之后,从结息日开始的三个月内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照当前的相关规定上缴增值税,从结息日开始的三个月之后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可暂时不上缴增值税,等到收息日之后再根据相关规定上缴增值税。然而,从当前的情形来看,部分已经转到表外的未收利息本身就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再加上我国经济周期的不断下行,超期贷款项目大量激增,对高风险的应收利息征收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企业的税务负担。
(四)抵扣不完全,金融企业的税务负担很难得到有效降低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保险行业的手续费收益、保费收益、投资收益等都被纳入了增值税应收项目,在保险企业的成本支出中,赔付支出是最大的支出项目,在当前以现金赔付为主的条件下,根本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作为抵扣。营改增之后,一些保险企业已经逐渐开始采用实物赔付的方式,利用购入的服务和货物来获得可抵扣的项目,进而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然而,由于当前文件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各地区的税务部门在保险企业的进项抵扣方面所持观点存在较大的分歧,这就给保险企业造成了极大的税收风险。
(五)一些业务处理不够明确,未实现税收待遇的平移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补充文件,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金融企业的一些业务还不能享受到和营业税阶段相一致的税收待遇。例如,在以前的营业税时期,离岸金融业务一直都是享受的免税优惠政策,但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36号文件对金融服务免税范围进行了限定,免税优惠项目仅为“为境外企业之间的金融业务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项目,这一优惠范围的限定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三、金融业“营改增”的思路和建议
(一)实施跨区域汇总纳税,尽量减少地区之间的差异性
我国应加快出台有关金融业统一征税的政策,为避免总机构和分机构在进项税配比与销项税配比方面出现不平衡的现象,最好实行增值税统一缴纳的政策,分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预先缴纳增值税,然后由总机构进行汇总计算,最终完成缴纳,在预缴率的确定上可借鉴航空领域的做法。 (二)进一步明确税收主体,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应对资管方案、信托产品等资产管理类服务的税收地位进行明确说明,并进一步明确抵扣项目、开具发票等方面的问题,为了提高操作的方便程度,应简化征税流程和模式,可采取在项目获得收益的时候进行单独征税的方式,而在投资人获得收益的时候则不再收取增值税。
(三)缩小税会差距,减小操作难度
首先,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从结息日开始后的三个月内的已经转到表外的利息不再上缴增值税。其次,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对已经判定为应收利息,且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收回的已冲减本期利息收入的项目,应当允许其抵扣本期的销售额。
(四)适当拓展抵扣范围,实现增值税链条的畅通
应将企业购入贷款服务的相关手续费及利息纳入到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内,适当扩大抵扣范围,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美衔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业的税务负担。
(五)转移税收优惠,减小纳税风险
离岸金融业务主要具有分账核算、两头在外等特点,其采用的运行方式是境内运行,但是实际经营环境却属于国际金融市场,主要的营业收入都来自于境外,它能满足各种各样的离岸金融服务要求,能为对外企业提供系统化、一体化、及时化的金融服务,对我国“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政策的实施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增强中资离岸银行的市场竞争优势,可参考世界离岸金融中心的做法,在税收征管方面,把离岸业务作为银行境外机构业务的一部分,不将其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针对金融商品转让负差的问题,可参照营业税年度汇总计算的相关规定,对在同一会计年度汇总中发生转让负差的,可允许其退还本年度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同时也可明确规定金融产品转让年末发生的负差直接转移到下一年度。
结语
总之,营改增的实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从当前的现状来看,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难点,包括地区差异大、税收主体不明確等,要促进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就必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改革思路,采取针对性的改革措施。
【参考文献】
[1] 杨君笑.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与对策分析[J].品牌,2015,(12):155.
[2] 李汉,马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可行性及难点浅析--基于国内现状和国外制度经验的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32(15):110-112.
[3] 刘佳.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分析及改革思路探讨[J].现代营销,2016,(7):160-160,161.
[4] 张十根,曹秀俊.金融业营改增的挑战及应对分析[J].会计之友,2017,(4):117-119.
[5] 省正英.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税制的难点及路径选择[J].青海金融,2012,(12):15-18.
[6] 施敏.金融业“营改增”难点的分析与讨论[J].管理观察,2016,(18):150-152.
【关键词】 金融业 营改增 难点 改革思路
我国是在2012年开始在交通运输领域及一些服务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的,自该政策实施以来,所有试点区域的减税效果十分显著,可以说“营改增”在避免重复收税、降低企业经营负担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如此,金融行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仍然面临着诸多难点和阻碍,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思路、完善策略。
一、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的概述
金融业营改增在制度设计方面,虽然改变了以往的计算方法和税率,但是和以往的营业税政策并无太大的差别,原来营业税政策下的相关优惠政策大多数都得到了保留。我国政府出台的36号文件是金融业营改增的指导文件,它明确指出金融服务主要涉及到金融商品转让、保险服务、贷款服务以及金融服务中的直接收费项目,同时还指出了具体的税收征管范围,这就使得之前营业税阶段的相关定义得到进一步明确,而且还实现了较大程度的延伸。例如,将一些中间业务、金融辅助工具、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纳入到直接性的收费金融服务体系中。此外,36号文件中还涵盖下列几条有关金融业营改增的征管条款:第一,从结息日开始的三个月内的应收及未收利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上缴增值税,而且增值税一旦上缴便不可申请退还。第二,金融服务中的少数收入项目可给予免税优惠。第三,对贷款服务以及与其相关的咨询费、手续费等费用作出明确说明,并规定手续费和咨询费不能抵扣。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
(一)不同地区在征管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金融业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我国金融业一般实施的是总分经营模式,确定有统一的法人,在增值税征收方面一般是根据归属地来进行管理,这样的管理方式尽管在处理地方财政收入分配的关系上具有较多的优势,但同时也和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存在诸多相悖之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内部核算管理和税收管理在层级上存在极大的差异,为了满足税收属地管理的要求,企业除了制定内部核算管理方案以外,还必须实行差异化的税务核算与管理计划,因此,需要付出的管理成本非常高。第二,不同地区的征税方式与征税范围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一些地区的银行要求其分支部门实行按月缴纳的方式。再如,部分地区在纳税申报方面设置了特殊的门槛。以上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业管理的难度。
(二)税收主体不够明确,造成纠纷和矛盾频繁发生
在我国当前的税收体制下,不管是所得税还是流转税,在资产管理方面的税收主体身份都不够明确,我国出台的36号文件明确提出: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各类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其中,个人主要指的是个体工商户;单位则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组织、军事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等。在资产管理的过程中,由管理人来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所有费用的承担主体均为产品自身,最后转移到投资者身上。然而,在税收方面,由于资产管理产品存在明显的多样化特征,在投资人收益的适用税率问题上往往存在较大的争议,特别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许多应税行为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税款的抵扣,因资管产品的税收主体不明确,服务方在应当向谁开具发票上往往存在困惑,很容易出现一些矛盾行为。
(三)税会差异长时间存在,操作难度较大
随着会计准则的推行,一些银行已经取缔了以前90天的核算期限,部分应收利息在没有达到90天期限的时候就已经自动转化为表外处理,这就造成企业和税收部门双方在应收未收利息的处理方面存在很大的分歧。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36号文件明确指出:金融业在发放贷款之后,从结息日开始的三个月内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照当前的相关规定上缴增值税,从结息日开始的三个月之后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可暂时不上缴增值税,等到收息日之后再根据相关规定上缴增值税。然而,从当前的情形来看,部分已经转到表外的未收利息本身就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再加上我国经济周期的不断下行,超期贷款项目大量激增,对高风险的应收利息征收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企业的税务负担。
(四)抵扣不完全,金融企业的税务负担很难得到有效降低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保险行业的手续费收益、保费收益、投资收益等都被纳入了增值税应收项目,在保险企业的成本支出中,赔付支出是最大的支出项目,在当前以现金赔付为主的条件下,根本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作为抵扣。营改增之后,一些保险企业已经逐渐开始采用实物赔付的方式,利用购入的服务和货物来获得可抵扣的项目,进而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然而,由于当前文件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各地区的税务部门在保险企业的进项抵扣方面所持观点存在较大的分歧,这就给保险企业造成了极大的税收风险。
(五)一些业务处理不够明确,未实现税收待遇的平移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补充文件,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金融企业的一些业务还不能享受到和营业税阶段相一致的税收待遇。例如,在以前的营业税时期,离岸金融业务一直都是享受的免税优惠政策,但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36号文件对金融服务免税范围进行了限定,免税优惠项目仅为“为境外企业之间的金融业务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项目,这一优惠范围的限定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三、金融业“营改增”的思路和建议
(一)实施跨区域汇总纳税,尽量减少地区之间的差异性
我国应加快出台有关金融业统一征税的政策,为避免总机构和分机构在进项税配比与销项税配比方面出现不平衡的现象,最好实行增值税统一缴纳的政策,分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预先缴纳增值税,然后由总机构进行汇总计算,最终完成缴纳,在预缴率的确定上可借鉴航空领域的做法。 (二)进一步明确税收主体,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应对资管方案、信托产品等资产管理类服务的税收地位进行明确说明,并进一步明确抵扣项目、开具发票等方面的问题,为了提高操作的方便程度,应简化征税流程和模式,可采取在项目获得收益的时候进行单独征税的方式,而在投资人获得收益的时候则不再收取增值税。
(三)缩小税会差距,减小操作难度
首先,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从结息日开始后的三个月内的已经转到表外的利息不再上缴增值税。其次,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对已经判定为应收利息,且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收回的已冲减本期利息收入的项目,应当允许其抵扣本期的销售额。
(四)适当拓展抵扣范围,实现增值税链条的畅通
应将企业购入贷款服务的相关手续费及利息纳入到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内,适当扩大抵扣范围,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美衔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业的税务负担。
(五)转移税收优惠,减小纳税风险
离岸金融业务主要具有分账核算、两头在外等特点,其采用的运行方式是境内运行,但是实际经营环境却属于国际金融市场,主要的营业收入都来自于境外,它能满足各种各样的离岸金融服务要求,能为对外企业提供系统化、一体化、及时化的金融服务,对我国“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政策的实施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增强中资离岸银行的市场竞争优势,可参考世界离岸金融中心的做法,在税收征管方面,把离岸业务作为银行境外机构业务的一部分,不将其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针对金融商品转让负差的问题,可参照营业税年度汇总计算的相关规定,对在同一会计年度汇总中发生转让负差的,可允许其退还本年度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同时也可明确规定金融产品转让年末发生的负差直接转移到下一年度。
结语
总之,营改增的实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从当前的现状来看,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难点,包括地区差异大、税收主体不明確等,要促进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就必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改革思路,采取针对性的改革措施。
【参考文献】
[1] 杨君笑.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与对策分析[J].品牌,2015,(1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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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敏.金融业“营改增”难点的分析与讨论[J].管理观察,2016,(18):15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