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行政法学上历来存在“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体系。但随着我国法治进步和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传统的征收与征用的制度已经突破,在行政法学上应确立新的体系——行政征收、公用征收和公用征用。公用征收和公用征用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确立,有两方面的意义:既是因公共利益而对财产权的限制,又是对财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