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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来的工程事故特别是最近的倒楼事件使得人们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关注增加,本文从建筑材料方面剖析现在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自身工作给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建筑材料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5文献标识码: A
建筑材料的质量是决定建筑工程质量优劣的关键因素。通过对近几年来工程事故或灾害现场的观察发现,国内建材市场不规范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由建筑材料品质所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关系人民居住安全与社会安定的重要议题。为使建筑材料的品质得到进一步保障,同时也为满足人们对于较高居住生活品质的期望,并唤醒国内建筑业的道德意识,笔者将对建筑材料的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及相应的改革措施进行探究。
在当前的形势下,建筑材料的管理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笔者看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筑材料在招投标过程中控制不到位
工程的建设成果通常是工程建设单位主管的业绩的具体体现,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开发承接都是其获利与生存经营的关键,因此,工程的承发包无论对于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是极为重要的环节。也因此常导致一些施工单位,为求生存,不择手段的去取得业务,同时,有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阶段没有对相关材料进行市场调查分析,要求投标的施工单位按图纸进行计算,结果导致各施工单位对材料价格定档报价缺乏比较,不但极大影响了投标的效果,而且为工程结算留下隐患,可能会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两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建筑市场的过度低价中标令市场缺失自身免疫防范能力,是低劣产品容易蒙混过关进入工程现场的深层次原因。
二、建筑材料在进场过程中管理混乱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于现场可能发生的问题,如不能及时纠正,就可能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防患于未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本原则,而保证建筑材料的采购及使用环节不出差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施工单位应当选择信誉高、品质好、价格合理的建材,以确保工程质量。同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材料进场验收程序,依据设计图纸、相关规范文件对进场的材料进行验收和抽检。但是,现在的进场验收和使用的过程管理多数形同虚设,在一些建设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控制成本,指定或默许一些劣质的建筑材料在工程中使用,在进场验收和抽检过程中“偷梁换柱”。当然,大部分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是由于材料中间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利用假冒产品进行牟利,或生产商盲目授权造成质量不稳定造成的,由于没有严把进场质量关,许多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就流入了工地。
三、建筑材料存放及使用无序化
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应注明“合格”、“不合格”、“在检”、“待检”等产品质量状态,注明该建材生产企业名称、品种规格、进场日期及数量等内容,并以醒目标识标明。并根据建筑材料的特性进行存放,防止建筑材料的性能发生改变。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以免人为的造成建筑材料的质量发生变化。由于许多工地没有相关的材料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的从业素质较低,造成了现场材料堆放混乱,许多未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由于没有被区分而被使用,或者由于存放不善造成了材料性质的变化而产生了质量问题。同时,由于管理的无序化,许多材料的使用存在着违规操作的现象。例如,有时在施工现场可以看到热气腾腾的加气块被用于砌筑;许多商品混凝土被人为掺水而导致塌落度过大;圆盘钢筋在调直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导致钢筋的直径和力学性能发生较大改变等情况。
四、建筑材料的检测及政府监督不完善
建筑材料的检测是利用第三方对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约束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筑材料优劣掌控的重要环节。而现在个别检测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没能出具客观公正的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失真、失控,丧失了“质量篱笆”的功能。还有个别检测人员为了个人利用而放弃了公正公义,检测操作无原则、不规范,是导致劣质建材产品蒙混过关的关键原因。
在建筑材料的管理中,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也是把控建筑材料质量的重要的环节。政府职能部门除了要制定相关的法规、规范标准外,还需对这些法规、规范标准进行监督检查。但是,由于现在的现实情况,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只能以抽巡查为主。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为例,由于监督人员数量有限,抽巡查的频次可能不会满足实际需求,在抽巡查的过程中,对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只是其中的一个项目。监督人员通过检查相关的资料和现场实物,按照要求对建筑材料进行抽检,而抽检的结果需要另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出具,如果检测单位不能很好的把关,抽检的意义也不复存在。同时,各个职能部门没有很好的交流信息平台以及监督人员的责任感及专业水准不一也是造成监督管理不完善的原因之一。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设立建筑材料国家性法规
设立建筑材料国家性法规,确立以建材国家标准为建材品质要求的依据,以建材检验为执行方式,可以达到建材品质管理的目的。目前,针对建筑材料的管理,以上海市为例,主要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这些法规主要是对建筑材料的消费者和使用者进行约束,而没有从建筑材料的根源进行约束。设立建筑材料国家性法规,应首先对建筑材料的生产者进行规范。未经检验合格的建材,均应禁止销售,将劣质建材清理出市场。建材国家标准的制定也要视各种建筑材料的现实需要进行等级划分,以便使建材的生产者依据不同需求生产不同产品。国家标准确立之后,建材业者为达到国家标准,就会改进生产技术与生产工艺,改善生产设备,除了可以引导建材品质的提升,同时也可避免生产业者盲目生产。建立建筑材料的国家标准,可以从源头控制建筑材料的品质,而不是单一的对建筑材料的消费者(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约束和处罚。
二、提高建材从业人员素质
目前,施工单位的建材管理人员普遍素质偏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对于建材的管理也处于相对粗放的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大了建筑材料的质量的不确定性。因此,建材从业人员应该加强技术业务学习,掌握常用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性能,熟悉材料的进场验收、存放及检测等规定,建立完整的建材国家质量检验规范标准档案,并要随时掌握新的规范规章,做到与时俱进,这样才能减轻或杜绝建筑材料存放和使用无序化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三、发挥监理对建材的管理作用
监理制度在国内已经发展地相对成熟,监理人员对于建筑材料的管理作用也在逐步凸显。现场监理人员首先应核查进场的材料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做到避免使用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使用被总站纳入不良企业名单单位所提供的建材产品。其次,监理人员应熟悉设计文件和建材采购合同的相关要求,验收进场材料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指标等是否与设计要求、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相符合,核验数量及外观质量,核查相关证照与包装标志、产品标识、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的一致性。
四、加强监督部门联动执法
对建筑材料進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委托机构有多个,各个部门单位对于建筑材料的检查侧重点各有不同,这些部门和机构本可以互通有无,进而提高管理效率。一直以来,由于没有很好的信息交流平台,不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重复监管,还会致使许多已经被某部门检查出的不合格产品由于没有及时的共享信息,在其他部门的检查中成为了漏网之鱼,在工程中仍旧被使用,由此而导致的事故也时有发生。因此,在完善各部门的信息交流的基础上,应加强监督部门的联动执法,这样可以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使不合格产品无所遁形,从而自绝于市场。
关键词:建筑材料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5文献标识码: A
建筑材料的质量是决定建筑工程质量优劣的关键因素。通过对近几年来工程事故或灾害现场的观察发现,国内建材市场不规范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由建筑材料品质所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关系人民居住安全与社会安定的重要议题。为使建筑材料的品质得到进一步保障,同时也为满足人们对于较高居住生活品质的期望,并唤醒国内建筑业的道德意识,笔者将对建筑材料的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及相应的改革措施进行探究。
在当前的形势下,建筑材料的管理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笔者看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筑材料在招投标过程中控制不到位
工程的建设成果通常是工程建设单位主管的业绩的具体体现,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开发承接都是其获利与生存经营的关键,因此,工程的承发包无论对于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是极为重要的环节。也因此常导致一些施工单位,为求生存,不择手段的去取得业务,同时,有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阶段没有对相关材料进行市场调查分析,要求投标的施工单位按图纸进行计算,结果导致各施工单位对材料价格定档报价缺乏比较,不但极大影响了投标的效果,而且为工程结算留下隐患,可能会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两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建筑市场的过度低价中标令市场缺失自身免疫防范能力,是低劣产品容易蒙混过关进入工程现场的深层次原因。
二、建筑材料在进场过程中管理混乱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于现场可能发生的问题,如不能及时纠正,就可能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防患于未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本原则,而保证建筑材料的采购及使用环节不出差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施工单位应当选择信誉高、品质好、价格合理的建材,以确保工程质量。同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材料进场验收程序,依据设计图纸、相关规范文件对进场的材料进行验收和抽检。但是,现在的进场验收和使用的过程管理多数形同虚设,在一些建设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控制成本,指定或默许一些劣质的建筑材料在工程中使用,在进场验收和抽检过程中“偷梁换柱”。当然,大部分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是由于材料中间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利用假冒产品进行牟利,或生产商盲目授权造成质量不稳定造成的,由于没有严把进场质量关,许多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就流入了工地。
三、建筑材料存放及使用无序化
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应注明“合格”、“不合格”、“在检”、“待检”等产品质量状态,注明该建材生产企业名称、品种规格、进场日期及数量等内容,并以醒目标识标明。并根据建筑材料的特性进行存放,防止建筑材料的性能发生改变。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以免人为的造成建筑材料的质量发生变化。由于许多工地没有相关的材料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的从业素质较低,造成了现场材料堆放混乱,许多未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由于没有被区分而被使用,或者由于存放不善造成了材料性质的变化而产生了质量问题。同时,由于管理的无序化,许多材料的使用存在着违规操作的现象。例如,有时在施工现场可以看到热气腾腾的加气块被用于砌筑;许多商品混凝土被人为掺水而导致塌落度过大;圆盘钢筋在调直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导致钢筋的直径和力学性能发生较大改变等情况。
四、建筑材料的检测及政府监督不完善
建筑材料的检测是利用第三方对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约束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筑材料优劣掌控的重要环节。而现在个别检测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没能出具客观公正的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失真、失控,丧失了“质量篱笆”的功能。还有个别检测人员为了个人利用而放弃了公正公义,检测操作无原则、不规范,是导致劣质建材产品蒙混过关的关键原因。
在建筑材料的管理中,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也是把控建筑材料质量的重要的环节。政府职能部门除了要制定相关的法规、规范标准外,还需对这些法规、规范标准进行监督检查。但是,由于现在的现实情况,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只能以抽巡查为主。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为例,由于监督人员数量有限,抽巡查的频次可能不会满足实际需求,在抽巡查的过程中,对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只是其中的一个项目。监督人员通过检查相关的资料和现场实物,按照要求对建筑材料进行抽检,而抽检的结果需要另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出具,如果检测单位不能很好的把关,抽检的意义也不复存在。同时,各个职能部门没有很好的交流信息平台以及监督人员的责任感及专业水准不一也是造成监督管理不完善的原因之一。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设立建筑材料国家性法规
设立建筑材料国家性法规,确立以建材国家标准为建材品质要求的依据,以建材检验为执行方式,可以达到建材品质管理的目的。目前,针对建筑材料的管理,以上海市为例,主要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这些法规主要是对建筑材料的消费者和使用者进行约束,而没有从建筑材料的根源进行约束。设立建筑材料国家性法规,应首先对建筑材料的生产者进行规范。未经检验合格的建材,均应禁止销售,将劣质建材清理出市场。建材国家标准的制定也要视各种建筑材料的现实需要进行等级划分,以便使建材的生产者依据不同需求生产不同产品。国家标准确立之后,建材业者为达到国家标准,就会改进生产技术与生产工艺,改善生产设备,除了可以引导建材品质的提升,同时也可避免生产业者盲目生产。建立建筑材料的国家标准,可以从源头控制建筑材料的品质,而不是单一的对建筑材料的消费者(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约束和处罚。
二、提高建材从业人员素质
目前,施工单位的建材管理人员普遍素质偏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对于建材的管理也处于相对粗放的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大了建筑材料的质量的不确定性。因此,建材从业人员应该加强技术业务学习,掌握常用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性能,熟悉材料的进场验收、存放及检测等规定,建立完整的建材国家质量检验规范标准档案,并要随时掌握新的规范规章,做到与时俱进,这样才能减轻或杜绝建筑材料存放和使用无序化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三、发挥监理对建材的管理作用
监理制度在国内已经发展地相对成熟,监理人员对于建筑材料的管理作用也在逐步凸显。现场监理人员首先应核查进场的材料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做到避免使用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使用被总站纳入不良企业名单单位所提供的建材产品。其次,监理人员应熟悉设计文件和建材采购合同的相关要求,验收进场材料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指标等是否与设计要求、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相符合,核验数量及外观质量,核查相关证照与包装标志、产品标识、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的一致性。
四、加强监督部门联动执法
对建筑材料進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委托机构有多个,各个部门单位对于建筑材料的检查侧重点各有不同,这些部门和机构本可以互通有无,进而提高管理效率。一直以来,由于没有很好的信息交流平台,不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重复监管,还会致使许多已经被某部门检查出的不合格产品由于没有及时的共享信息,在其他部门的检查中成为了漏网之鱼,在工程中仍旧被使用,由此而导致的事故也时有发生。因此,在完善各部门的信息交流的基础上,应加强监督部门的联动执法,这样可以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使不合格产品无所遁形,从而自绝于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