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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学角度来看,在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中,正确鉴定结论只有一个。同一事项出现了不同的鉴定结论只能说明鉴定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发生了偏差。现有的鉴定和诉讼体制,造成只有通过重新鉴定,才是纠正错误鉴定结论、获得正确鉴定结论的唯一选择和途径。而同一事项反复鉴定,在诸多。方面也产生大家有目共睹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和制约着诉讼活动正常开展和案件判决后的诉讼效果、社会效果。所以必须对同一事项的鉴定次数进行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