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行政诉讼法>中,由于法律、法规并不是授权的主体,因此该法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提法,应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对象不应仅限于组织,而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该法有关当事人补充证据的规定并不科学,有关直接起诉案件与复议前置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一致,而有关诉讼不停止执行的规定也自相矛盾,这些都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