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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国度,传统法律文化留下了许多值得传承和发扬的精华。特别是儒家思想中“礼法结合,崇尚和谐”的观念,更是自确立之始就闪烁着熠熠光辉。然而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轨迹中,“礼法结合”的优良传统却在诸多领域日渐模糊。本文结合山西省某煤矿监狱的实际情况,从其建設发展的优点和缺陷两方面入手,围绕“礼法结合”这一思想精髓,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值得借鉴和传承的部分,以更好地指导当今法法治建设工作的进行,从而确实推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法律文化 礼法结合 传统 和谐
梁治平教授曾经说过,“对于现代中国人来讲,过去的传统并不只是以往的记忆,它还是今人生存的背景。”是的,对于任何一个民族而言,“传统”二字都是其身后沉甸甸的历史印迹,昭示着过去,同时引航着未来。
在中华民族漫漫的历史长河中,“传统”留下了太多的步履。传统之于法律,则在“法”这片刚柔相济的领域之中孕育了厚重而多彩的思想文化,洒下了“法德并济,礼法结合”的种子。
一、礼法结合的含义及渊源
(一)礼法结合的实质内涵
礼法结合,即在遵循社会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引入情、德、礼三要素。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不超越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去推崇礼的作用,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礼法结合的历史渊源
作为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中国,自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之时就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各家学派,极大程度地丰富了法律文化的内涵,正如道家老庄的无为而治,法家韩非的以法治国,墨家墨子的兼爱非攻。而自汉武帝大一统时期起,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谏言则使得华夏文明开始向儒家思想趋同。长久以来,儒家法治理念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了百姓的思想观念当中,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礼法结合思想,也逐步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占据统治地位长达千年之久。
二、历史中各朝代对礼法结合思想的良好践行
由于自汉代以来,儒家思想就成为了统治整个社会的主流理念,因此其后无论朝代更迭,统治者均将礼法结合奉为统治思想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并在立法、执法、司法的环节中遵循着,秉承着。
汉律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三国时期诸葛亮主张立法要体现“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的精神。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隋文帝杨坚就敕令尚书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大唐时期一部“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的问世宣告了礼法融合的完成。而此时的统治者更是在推行法礼结合的基础上,以律为纲,以礼为导;同时严格律行,从规范自身做起,更从监督执法、司法者的实践做起。唐太宗更是说过:“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至今仍在指导着立法、司法,特别是执法环节的法律适用。
三、结合山西某监狱实际,发掘现实中法治工作的长处与不足
结合现实来看,我们则能愈加清晰地辨别礼法结合思想对于当今社会的重要意义。山西省的这所监狱部门,始建于上一世纪八十年代,是山西省司法厅监狱局下属的一所煤矿监狱。其执法管教的过程中普遍贯彻了德、礼、法相结合的法律思想,在严格执行法定监管义务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考虑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注重以礼化人,注重人性关怀。当然,在工作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结合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的精华加以改正。
(一)该监狱法治实践中的优点
以我国《监狱法》为基石,该监狱的狱政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监管义务,以法为纲,依法治监。另一方面,“引礼入监”,建立了标准化的服刑人员基本权利保障机制;在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了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不仅将年度内必须实现的减刑、假释数予以量化,同时更严格规定了减刑、假释的制度和流程,以更好地保障服刑人员的法定权利,在“法”的领域内扩大了“礼”的适用范围。
此外,这所监狱还强抓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心理层面,建立了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制度,设心理咨询室并举办心理卫生讲座。文化领域,从未放松对服刑人员的知识教育、技能教育,开办各种形式的文化课辅导班,并根据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授课。思想环节,监狱时刻紧抓对服刑人员的人身观、世界观以及理想信念教育,辅之以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旨在通过狱内的教育来帮助服刑人员重塑自我,很好地体现了监管体制下的“礼法结合”。
(二)该监狱法治实践中的不足及改革建议
虽然此监狱部门有很多值得称赞的法治建设优点,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不免出现办公部门相对孤立、会见制度有待完善等障碍。礼法结合,这不仅要求监管干警之于服刑人员要做到德与法的刚柔相济,同时也要求监管人员互相之间实现透明化的监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的德法相济。
1、狱政机关各办公部门相对孤立,管教工作的经验交流受阻
早在唐太宗时期就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加强中央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而此后的历朝历代也基本保留了“御史台”这一职位作为检察机关。
然而在实际的监管工作中,该监狱除了值班干警入监后能够进行直面交流之外,狱政干警的工作环境往往都是较为封闭的办公室;特别是各个科室的正副级科员,大都为单人单间的办公室。这样就极大程度地阻碍了监管人员的沟通,使服刑人员的现状不能在干警中得到第一时间的传达,同时也大大弱化了监督的力度,给监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教育科、安全科、刑罚执行科这些科室在本质上有着极大的相连性,唯有加强沟通,方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如此隔绝的模式却会导致不同部门各自为政,倘若监管干部长时间在这样封闭的环境中办公,那么其工作内容的透明度势必会大打折扣,不利于在监管中更好地考虑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的实现问题,也不利于公平地保障服刑人员基本权利,有悖于“法礼结合”的要求。
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建议该监狱大力整改监管干警的办公场所建设,从硬件条件的变更入手,打破原有的孤立格局,给各办公室“扩容”;另外可以在不同科室之间推行长久的流动岗位制度,即每科室每周轮流指派其科员作为“流动工作者”,赴其他科办公室工作,从而保障干警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力争建立一个规范、透明、且彼此之间有力监督的工作机制,这样方可保障礼法结合在监管工作中的切实推进。
2、服刑人员的会见领域缺乏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制度有待完善
监狱部门的工作中有时存在一些“情大于法”的现象,使得以族礼为特征的“人情社会”凌驾在了法律社会之上。例如,监狱部门相应法规严格限制了对于顽危犯的会见,明确规定了会见顽危犯的时间及次数。然而一些监管人员出于人情私礼,违反法规、规章的规定,为顽危犯的探视大开方便之门,这样势必会妨碍这些人员的正常改造,也会给其他服刑人员造成不利影响,严重时影响监狱内部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这样必定会影响到礼法结合的贯彻推行。
针对上述会见制度的规范化问题,我建议该监狱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向违法会见提供便利的干警实行工作处罚,以建立法律和工作章程的双重模式,加大力度禁止权力的滥用。与此同时,可以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任何人(包括监内干警、其他服刑人员或者其亲属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会见情形的,向该监狱部门举报即可获得一定的经济奖励。这样的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制度保障法律的适用,避免“礼重法轻”、“礼高于法”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礼与法的正确结合。
3、煤矿监狱服刑人员具体劳动改造的内容具有一定危险性,亟待改革
从实际来看,该监狱最大的特色在于它是一所煤矿监狱,是国家部门与企业单位的结合体,因此服刑人员的改造措施以井下作业为主。这就带来了一个实质性的思考:服刑人员收监之后,其被剥夺的仅仅是人身自由(有些一并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其他方面的基本权利却并未丧失,所以我们不应出于监狱经济效益的考虑就使其从事高危的改造劳动。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我建议将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的领域从高危行业中撤出,正如我国历史上的监狱一般,责令服刑者从事一些简单而重复的劳动,以在保证其人身安全权利的同时达到劳动改造的目的,实现礼法结合。
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可谓源远流长,绚丽璀璨。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其注重“礼法结合、法德并济”的思想依旧在指导着诸如上述监狱部门等众多国家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法治建设工作。重温麦克莱的名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我认为这不仅仅是对守法者,而对立法者、执法者都有着莫大的指导作用。在我看来,这样的论断并非让我们秉着“情大于法”的观念行事,而是告诉我们如何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注重人性关怀,建立更为合理的制度。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推崇礼法结合,弘扬法德并济,我们希望在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都能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从而追求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关倩.礼法结合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2]余慎,尹保山.礼法结合,重塑社会秩序[N].佛山日报.
关键词:法律文化 礼法结合 传统 和谐
梁治平教授曾经说过,“对于现代中国人来讲,过去的传统并不只是以往的记忆,它还是今人生存的背景。”是的,对于任何一个民族而言,“传统”二字都是其身后沉甸甸的历史印迹,昭示着过去,同时引航着未来。
在中华民族漫漫的历史长河中,“传统”留下了太多的步履。传统之于法律,则在“法”这片刚柔相济的领域之中孕育了厚重而多彩的思想文化,洒下了“法德并济,礼法结合”的种子。
一、礼法结合的含义及渊源
(一)礼法结合的实质内涵
礼法结合,即在遵循社会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引入情、德、礼三要素。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不超越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去推崇礼的作用,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礼法结合的历史渊源
作为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中国,自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之时就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各家学派,极大程度地丰富了法律文化的内涵,正如道家老庄的无为而治,法家韩非的以法治国,墨家墨子的兼爱非攻。而自汉武帝大一统时期起,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谏言则使得华夏文明开始向儒家思想趋同。长久以来,儒家法治理念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了百姓的思想观念当中,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礼法结合思想,也逐步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占据统治地位长达千年之久。
二、历史中各朝代对礼法结合思想的良好践行
由于自汉代以来,儒家思想就成为了统治整个社会的主流理念,因此其后无论朝代更迭,统治者均将礼法结合奉为统治思想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并在立法、执法、司法的环节中遵循着,秉承着。
汉律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三国时期诸葛亮主张立法要体现“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的精神。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隋文帝杨坚就敕令尚书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大唐时期一部“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的问世宣告了礼法融合的完成。而此时的统治者更是在推行法礼结合的基础上,以律为纲,以礼为导;同时严格律行,从规范自身做起,更从监督执法、司法者的实践做起。唐太宗更是说过:“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至今仍在指导着立法、司法,特别是执法环节的法律适用。
三、结合山西某监狱实际,发掘现实中法治工作的长处与不足
结合现实来看,我们则能愈加清晰地辨别礼法结合思想对于当今社会的重要意义。山西省的这所监狱部门,始建于上一世纪八十年代,是山西省司法厅监狱局下属的一所煤矿监狱。其执法管教的过程中普遍贯彻了德、礼、法相结合的法律思想,在严格执行法定监管义务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考虑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注重以礼化人,注重人性关怀。当然,在工作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结合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的精华加以改正。
(一)该监狱法治实践中的优点
以我国《监狱法》为基石,该监狱的狱政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监管义务,以法为纲,依法治监。另一方面,“引礼入监”,建立了标准化的服刑人员基本权利保障机制;在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了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不仅将年度内必须实现的减刑、假释数予以量化,同时更严格规定了减刑、假释的制度和流程,以更好地保障服刑人员的法定权利,在“法”的领域内扩大了“礼”的适用范围。
此外,这所监狱还强抓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心理层面,建立了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制度,设心理咨询室并举办心理卫生讲座。文化领域,从未放松对服刑人员的知识教育、技能教育,开办各种形式的文化课辅导班,并根据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授课。思想环节,监狱时刻紧抓对服刑人员的人身观、世界观以及理想信念教育,辅之以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旨在通过狱内的教育来帮助服刑人员重塑自我,很好地体现了监管体制下的“礼法结合”。
(二)该监狱法治实践中的不足及改革建议
虽然此监狱部门有很多值得称赞的法治建设优点,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不免出现办公部门相对孤立、会见制度有待完善等障碍。礼法结合,这不仅要求监管干警之于服刑人员要做到德与法的刚柔相济,同时也要求监管人员互相之间实现透明化的监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的德法相济。
1、狱政机关各办公部门相对孤立,管教工作的经验交流受阻
早在唐太宗时期就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加强中央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而此后的历朝历代也基本保留了“御史台”这一职位作为检察机关。
然而在实际的监管工作中,该监狱除了值班干警入监后能够进行直面交流之外,狱政干警的工作环境往往都是较为封闭的办公室;特别是各个科室的正副级科员,大都为单人单间的办公室。这样就极大程度地阻碍了监管人员的沟通,使服刑人员的现状不能在干警中得到第一时间的传达,同时也大大弱化了监督的力度,给监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教育科、安全科、刑罚执行科这些科室在本质上有着极大的相连性,唯有加强沟通,方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如此隔绝的模式却会导致不同部门各自为政,倘若监管干部长时间在这样封闭的环境中办公,那么其工作内容的透明度势必会大打折扣,不利于在监管中更好地考虑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的实现问题,也不利于公平地保障服刑人员基本权利,有悖于“法礼结合”的要求。
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建议该监狱大力整改监管干警的办公场所建设,从硬件条件的变更入手,打破原有的孤立格局,给各办公室“扩容”;另外可以在不同科室之间推行长久的流动岗位制度,即每科室每周轮流指派其科员作为“流动工作者”,赴其他科办公室工作,从而保障干警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力争建立一个规范、透明、且彼此之间有力监督的工作机制,这样方可保障礼法结合在监管工作中的切实推进。
2、服刑人员的会见领域缺乏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制度有待完善
监狱部门的工作中有时存在一些“情大于法”的现象,使得以族礼为特征的“人情社会”凌驾在了法律社会之上。例如,监狱部门相应法规严格限制了对于顽危犯的会见,明确规定了会见顽危犯的时间及次数。然而一些监管人员出于人情私礼,违反法规、规章的规定,为顽危犯的探视大开方便之门,这样势必会妨碍这些人员的正常改造,也会给其他服刑人员造成不利影响,严重时影响监狱内部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这样必定会影响到礼法结合的贯彻推行。
针对上述会见制度的规范化问题,我建议该监狱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向违法会见提供便利的干警实行工作处罚,以建立法律和工作章程的双重模式,加大力度禁止权力的滥用。与此同时,可以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任何人(包括监内干警、其他服刑人员或者其亲属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会见情形的,向该监狱部门举报即可获得一定的经济奖励。这样的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制度保障法律的适用,避免“礼重法轻”、“礼高于法”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礼与法的正确结合。
3、煤矿监狱服刑人员具体劳动改造的内容具有一定危险性,亟待改革
从实际来看,该监狱最大的特色在于它是一所煤矿监狱,是国家部门与企业单位的结合体,因此服刑人员的改造措施以井下作业为主。这就带来了一个实质性的思考:服刑人员收监之后,其被剥夺的仅仅是人身自由(有些一并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其他方面的基本权利却并未丧失,所以我们不应出于监狱经济效益的考虑就使其从事高危的改造劳动。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我建议将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的领域从高危行业中撤出,正如我国历史上的监狱一般,责令服刑者从事一些简单而重复的劳动,以在保证其人身安全权利的同时达到劳动改造的目的,实现礼法结合。
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可谓源远流长,绚丽璀璨。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其注重“礼法结合、法德并济”的思想依旧在指导着诸如上述监狱部门等众多国家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法治建设工作。重温麦克莱的名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我认为这不仅仅是对守法者,而对立法者、执法者都有着莫大的指导作用。在我看来,这样的论断并非让我们秉着“情大于法”的观念行事,而是告诉我们如何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注重人性关怀,建立更为合理的制度。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推崇礼法结合,弘扬法德并济,我们希望在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都能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从而追求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关倩.礼法结合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2]余慎,尹保山.礼法结合,重塑社会秩序[N].佛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