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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追诉人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能及时地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但在委托或指派律师的案件中,在押的被追诉人尚不享有约见辩护律师的权利。我国立法未赋予被追诉人约见权的原因主要是辩护人中心主义的诉讼传统、过于强调被追诉人言词证据提供者的诉讼角色以及立法对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的信任与被追诉人滥用约见权的担忧。我国亟待构建涵盖权利告知、行使时间、权利限制以及权利救济在内的约见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