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业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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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尽管我国软件业已经有一定的规模,却仍只占世界软件市场份额很小的一部分,与印度、爱尔兰、以色列相比更是不可同日而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软件业整体规模和企业规模都偏小。据CSIA统计,在2002年全球软件业总额中,美国和西欧分别占40%和31%的份额,中国软件业只占其中的2%的份额。2002年我国拥有软件研发人员15.7万,分布在4700家各类软件公司。其中,50人以下的软件企业占67%,50~200人的软件企业占26%,1000人以上的软件企业非常少。
  2.我国软件生产还处于模仿和加工阶段,缺乏核心、关键技术,导致高档产品国产化比率低,而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落后的技术装备,又大大削弱了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和降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出口结构层次低,对外依赖度强,国际风险高。我国软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普遍较弱,特别是缺乏专门从事组织全球性采购供应的系统集成商,这主要归因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价格低廉,出口以劳动密集型的中、低档产品为主,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均较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由品牌的不多。
  4.盗版软件和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严重。有人对我国软件业面临的问题作过调查,发现最大障碍是软件盗版,实质上,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牵连。因此,从法律上探讨我国软件业的出路是很有必要的,毕竟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的社会里,法律手段作为最基本的依靠,始终是其他手段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保证。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以下的应对措施:
  一、确立软件业“特区”
  确立软件业“特区”,以点带面,实现优势发展与全面提升。
  1.在地域上,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建立软件业“经济特区”。由于我国经济、科技水平发展的不平衡,要想促使全国软件业齐头并进是不可能、不现实的,借鉴我国改革开放的经验,允许部分软件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先发展:比大起来,再以之引领、促进软件业相对落后的地区,以实现软件业的全面发展,不失为一条可取之道。从目前的情况看,华北、华东、华南地区经济较发达,大企业数量多,科技水平、计算机应用水平较高,故软件市场占有份额相对较大,2000年这3个地区软件市场份额分别占全国软件业市场销售总额的22.6%、22.5%、17.0%。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中心城市,计算机普及率高,大企业和行业用户相对集中,成为国内软件市场份额最为集中的地区。而有些地区的软件业发展水平较低,软件业的技术相差悬殊,要想平衡发展是不现实的。因此,从长远的发展规划看,以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将北京、上海、广州等软件中心城市定位为全国软件业的“经济特区”,并在政策、技术等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使之快速赶上国际同行并跻于国际强手之列,再以之为中心,三点两线成扇形辐射全国,带动其他地区软件业的发展壮大。
  2.在行业上,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形式设立“行业特区”。目前,国内软件晶牌产品在财务管理软件、安全软件、中文信息处理软件、教育软件等领域有一定优势。因此,完全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形式,建立软件业的品牌产品“特区”,给予相应的政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优先发展我国具有优势的这些软件,保持其继续处于领先地位,形成特色产业。以此为基础,逐步提升、促进高端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品牌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使我国软件业转向高加工度化和知识、技术集约化,实现由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转换。促进品牌产品的全面发展。
  二、制定颁布专门的法规
  制定颁布专门的法规,为软件业的研究开发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陆续颁布、发行了一些鼓励政策和措施,为软件业的技术改造和良性发展创造了条件。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詈发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北京市出台的《j[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推出的《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等等。这些措施总体来说属于政策层面上的,实施过程中也大多借助鼓励、优惠等形式出现,具有策略性、不稳定性等弱点。而地方政府针对本地软件业颁布的一些政策、措施,容易造成地区之间软件业发展的脱节、失调,对国家软件业的宏观发展战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从发展的眼光看,必须制定一套规范、统一的专门性软件业管理法律、法规,为软件业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稳固的法律保障,才能确保我国软件业在国内、国际软件市场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修改、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
  
   修改、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为软件企业的兼容合并和扩充创造有利条件,实现软件业的规模化经营。就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而言,并没有充分体现法律为软件企业保驾护航的示范作用。例如,在公司法、企业法方面,有关公司、企业合作、兼并的内容和程序操作非常简单,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规定,对合作、兼并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合作、兼并后遗留的问题并未作具体、可行的规定。在税法方面,没有充分保护软件企业的利益,只是中央政府和地方一些政府对软件业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金融法方面,基础薄弱、产业程度低、规模小的多数我国软件企业在缺少金融机构大量且优惠的贷款的情况下,必然面对”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软件业竞争现状。在产品质量法方面,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软件企业ISO认证和CMM认证制度,这对软件产品的出口极为不利。在电子商务上,我国目前并没有规范,系统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的规章、条例等也有待于进一步修改。总之,我国现行的有关公司、企业、金融、税收、产品质量、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适应软件业的发展,因此要逐步健全、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使之真正成为我国软件企业规模化经营的保护伞。
   四、规范软件市场
  
  规范软件市场,严厉惩治盗版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软件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果不对软件盗版予以惩治,必将严重制约我国软件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国外企业来说,盗版的盛行必然会损害其切身利益并挫伤他们对中国市场投资的信心和积极性,引发国际经济纠纷,影响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对于国内企业来说,盗版的盛行,使他们无法收回投资而面临资金短缺,难以进行深度开发和升级,使他们通过巨额投入获取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最终逼迫他们在全球软件巨头和盗版商的夹缝中生存,而占领市场阵地越来越艰难;对于国民经济来说,盗版将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扰乱国民经济的正常运作,引起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必须借助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惩治软件盗版行为以及其他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加大对这类行为的经济制裁力度。对包庇、纵容软件盗版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惩,彻底铲除盗版和侵犯软件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生存的土壤。
  参考文献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统计与调查.中国信息导报,2003(6):邵春光。我国信息产业结构分析.中国信息导报,2003(3)3李智忠,梁永梅 的现状和问题 报,2003(2)我国软件业中国信息导
  (作者单位:佛山大学政法系 广东佛山 5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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