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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被称为“史上最长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确立了民事诉讼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文章通过分析立案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关于能够顺利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立案登记;司法实践
立案登记制,由审判庭统一决定实质问题,使诉讼真正意义上走向“控审分离”符合审判的规律和司法的需求。立案登记制度的本质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活动中的体现。把启动诉讼活动的权利放在当事人手中。由当事人填写一个立案登记表。内容包括:原被告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管辖根据、简单的诉讼类别。
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践现状
根据实践的情况来看,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有了大幅的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案登记之普及效果较好,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强
立案登记制之所以普及,在于法制宣传。各地的法院均印发了小册子,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对当事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各地的电视台以及媒体也有对立案登记制的情况进行介绍。使立案登记制得到了广泛的宣传,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百姓普遍能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意识,能自主依靠法律解决问题,这是法院案件增多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所有法律工作者所乐见的局面。
2.立案登记制减少了立案门槛,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当事人来院提起诉讼,百分之九十的案件均为当场立案,办理手续时间仅为十几分钟。这相对过去的情况而言,避免了当事人多次往返的情况,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3.社会经济活跃
随着社会经濟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生活富裕,纠纷随之增多。尤其是棚改、大规模经济开发带来的经济纠纷增多,导致受理案件总数增多。
但是,实行立案登记也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这一点在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中均有所显示。
第一,影响面广、敏感性、必须考虑“社会效果”的群体性案件,可能涉及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公共政策,法院如果就案办案,不仅不能彻底解决纠纷,社会效果反而往往适得其反。这类案件,可能有两种情形:
(1)原告诉求合法。但原告得不到实际赔偿,或者无法及时得到赔偿,原告仍不“满意”;另一方面,被判令被告立即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一方面,被告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如果因此倒闭,将引发工人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我们既要制裁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令其付出一定代价;也要看到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确实也不容易,其面临的各方面风险也很大,因此,适当地减降其赔偿责任,有利于鼓励、扶持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财富,回馈社会。
(2)原告诉求合理而不合法。但如果简单地驳回原告,在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下,原告难以服判息诉,社会舆论也难以接受。况且,原告诉求不够合法,部分也可能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自身不够健全所致。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通过调解等方式,使被告实际承担适当责任,也不是不可以。
第二,敞开收案,法院人手不够,结案压力将大增。目前,法院已经案多人少,法官的工作量已经超负荷;各级党委、人大对法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求也很高。一些法院,不得不“有组织”、“有计划”地控制收案节奏,以免影响年终结案率。一旦实施登记制,收案无法控制,结案压力将大增。
第三,案件被审判庭驳回起诉的情形可能增加,既浪费裁判资源,也增加当事人另行诉讼之累。在立案登记制的条件下,法院立案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释明和指导工作,以免案件被审判庭驳回起诉的情形增加。
第四,“先天性”执行难案件将可能增多,加重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压力,对起诉人亦无实益。很多案件,起诉人在制作起诉状时,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将来的可强制执行性,在起诉对象、诉请内容等的选择上,就有“先天性”缺陷。
第五,建立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制度。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将虚假诉讼列入犯罪行列,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遏制虚假诉讼产生效果。
二、立案登记制度的解决建议
针对以上各种问题,各法院的办案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了以下的解决方式:
(1)根据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的工作实际,可将工作情况予以总结,对明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类型进行登记,日后有类似案件出现即可就此解释,给当事人明确答复;对一时弄不清楚的案件,充分利用法院7日审查期限,向上级法院及本院审委会请示,确定是否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进行登记立案。
(2)探索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建立多元化化解机制。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多种多样,并非到法院来就能取得最好的效果。要充分利用社区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手段解决问题,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可以解决问题的途径解决矛盾。
(3)充分利用诉前调解手段,缓解法官工作压力。对案情相对简单,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案件,可进行诉前调解,一来可以较快的解决矛盾纠纷,二来缓解了法官审理压力。
(4)严格审查立案工作中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要认真核对各种证件、印章的真实性,防止信息造假。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请当事人配合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从源头上预防不诚信诉讼行为。
三、结语
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就司法实践而言是在实践操作中为百姓、为法院有了更为规范和详细的指导,重点解决的是“百姓告状无门”、“立案难”的现实问题,具有完善立案程序的意义。但与此同时,这也是我们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相信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立案难”将成为历史。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只是我们司法改革中的一小步,实现司法体制重大改革仍然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
参考文献:
[1]朱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年5期.
[2]傅郁林.“中国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法学家》,2011年第1期.
关键词:立案登记;司法实践
立案登记制,由审判庭统一决定实质问题,使诉讼真正意义上走向“控审分离”符合审判的规律和司法的需求。立案登记制度的本质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活动中的体现。把启动诉讼活动的权利放在当事人手中。由当事人填写一个立案登记表。内容包括:原被告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管辖根据、简单的诉讼类别。
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践现状
根据实践的情况来看,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有了大幅的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案登记之普及效果较好,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强
立案登记制之所以普及,在于法制宣传。各地的法院均印发了小册子,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对当事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各地的电视台以及媒体也有对立案登记制的情况进行介绍。使立案登记制得到了广泛的宣传,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百姓普遍能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意识,能自主依靠法律解决问题,这是法院案件增多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所有法律工作者所乐见的局面。
2.立案登记制减少了立案门槛,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当事人来院提起诉讼,百分之九十的案件均为当场立案,办理手续时间仅为十几分钟。这相对过去的情况而言,避免了当事人多次往返的情况,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3.社会经济活跃
随着社会经濟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生活富裕,纠纷随之增多。尤其是棚改、大规模经济开发带来的经济纠纷增多,导致受理案件总数增多。
但是,实行立案登记也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这一点在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中均有所显示。
第一,影响面广、敏感性、必须考虑“社会效果”的群体性案件,可能涉及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公共政策,法院如果就案办案,不仅不能彻底解决纠纷,社会效果反而往往适得其反。这类案件,可能有两种情形:
(1)原告诉求合法。但原告得不到实际赔偿,或者无法及时得到赔偿,原告仍不“满意”;另一方面,被判令被告立即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一方面,被告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如果因此倒闭,将引发工人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我们既要制裁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令其付出一定代价;也要看到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确实也不容易,其面临的各方面风险也很大,因此,适当地减降其赔偿责任,有利于鼓励、扶持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财富,回馈社会。
(2)原告诉求合理而不合法。但如果简单地驳回原告,在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下,原告难以服判息诉,社会舆论也难以接受。况且,原告诉求不够合法,部分也可能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自身不够健全所致。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通过调解等方式,使被告实际承担适当责任,也不是不可以。
第二,敞开收案,法院人手不够,结案压力将大增。目前,法院已经案多人少,法官的工作量已经超负荷;各级党委、人大对法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求也很高。一些法院,不得不“有组织”、“有计划”地控制收案节奏,以免影响年终结案率。一旦实施登记制,收案无法控制,结案压力将大增。
第三,案件被审判庭驳回起诉的情形可能增加,既浪费裁判资源,也增加当事人另行诉讼之累。在立案登记制的条件下,法院立案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释明和指导工作,以免案件被审判庭驳回起诉的情形增加。
第四,“先天性”执行难案件将可能增多,加重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压力,对起诉人亦无实益。很多案件,起诉人在制作起诉状时,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将来的可强制执行性,在起诉对象、诉请内容等的选择上,就有“先天性”缺陷。
第五,建立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制度。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将虚假诉讼列入犯罪行列,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遏制虚假诉讼产生效果。
二、立案登记制度的解决建议
针对以上各种问题,各法院的办案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了以下的解决方式:
(1)根据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的工作实际,可将工作情况予以总结,对明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类型进行登记,日后有类似案件出现即可就此解释,给当事人明确答复;对一时弄不清楚的案件,充分利用法院7日审查期限,向上级法院及本院审委会请示,确定是否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进行登记立案。
(2)探索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建立多元化化解机制。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多种多样,并非到法院来就能取得最好的效果。要充分利用社区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手段解决问题,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可以解决问题的途径解决矛盾。
(3)充分利用诉前调解手段,缓解法官工作压力。对案情相对简单,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案件,可进行诉前调解,一来可以较快的解决矛盾纠纷,二来缓解了法官审理压力。
(4)严格审查立案工作中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要认真核对各种证件、印章的真实性,防止信息造假。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请当事人配合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从源头上预防不诚信诉讼行为。
三、结语
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就司法实践而言是在实践操作中为百姓、为法院有了更为规范和详细的指导,重点解决的是“百姓告状无门”、“立案难”的现实问题,具有完善立案程序的意义。但与此同时,这也是我们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相信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立案难”将成为历史。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只是我们司法改革中的一小步,实现司法体制重大改革仍然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
参考文献:
[1]朱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年5期.
[2]傅郁林.“中国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法学家》,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