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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既面临着来自国际社会的减排压力,也面临着国家经济发展的转型需要,这要求我国制定《能源法》基本法时,应当以能源环境保护及低碳理念为指导,确立能源可持续原则、能源低碳化原则及能源效率原则,以及清洁发展机制和能源科技创新等具体制度,发挥《能源法》的引导和核心作用,实现能源利用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能源法;立法;气候变化
一、能源与气候变化
1.能源的开发利用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伴随着能源的改进与更替。能源的开发利用是把双刃剑,为人类社会带来经济福利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负担。污染排放、生态破坏、气候变化等这些由于能源活动而导致的环境外部性治理,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阻碍。
2.能源利用引起的全球气候变化
(1)能源利用是造成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
自工业革命以来,化石燃料的燃烧、土地使用方式的改变以及其他人为排放,导致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造成全球气候变暖是因为人类活动排放的二氧化碳导致大气臭氧层受破坏而引起的事实,这差不多已经是世界公认的论说。一方面,传统的能源工业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重大贡献者;另一方面,能源结构仍以化石燃料为主,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的燃烧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
(2)转变能源利用方式以应对气候变化
能源利用不可避免地会对全球气候环境造成影响,能源发展与气候变化似乎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实际上,两者并非完全对立,从能源发展的可持续性角度看,其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趋同性。”正是能源利用与气候变化之间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应以能源利用为切入点,实现传统能源利用的模式转变,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实现全球气候变化的应对。
二、能源法立法理念与应对气候变化
1.能源立法与环境保护理念协调
能源相关立法与环境保护立法的截然分开,必然导致在能源利用领域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真空,更不用提及在能源立法中规定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措施。随着时代的变迁,能源立法理念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实现了从能源供应安全理念、能源使用安全理念再到能源环境安全理念的一个发展转变。能源环境安全理念要求在能源立法中实现与环境保护法的整合,能源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应以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为契合点。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能源法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成为与能源安全、能源效率同等地位的发展目标,在能源基本法中做出相应的制度设计与安排。
2.能源立法与低碳理念相融合
所谓“低碳”(Low Carbon),指的是较低(或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遏制全球气候变得重要任务之一也就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在能源的低碳发展理念下,需要以有利于气候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这就要求在在能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不断地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立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相应的能够实现低碳化的相应的规则。
三、我国现行能源法律与应对气候变化
纵观我国的能源法法律体系,现行的单行能源法律中已初步规定了相关的制度来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但尚未制定能源基本法,使得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缺乏统一的原则与制度引领。
1.我国现有单行能源法律与应对气候变化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在电力、煤炭、可再生能源法等各能源单行法中存在一些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制度。例如,《电力法》(2015年)中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激励机制,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鼓励农村地区利用太阳能、风能等资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煤炭法》(2013年)中的煤炭综合开发利用制度,鼓励、引导煤矿大力发展煤炭的精加工、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不仅有利于节约煤炭资源,而且也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与应对气候变化关系更为直接的《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制度、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对于转变我国的能源结构重要意义。
2.缺失的《能源法》与应对气候变化
从能源立法结构上看,我国虽已出台《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等单行法,但是这些单行法都不是综合性的能源基本法,只是对能源问题的某些方面加以规定,并未涵盖所有的能源问题。并且各单行能源法中存在着不协调性,以各单行法立法目的为例。《煤炭法》始终强调规范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忽视了环境保护的内容;《可再生能源法》与应对气候变化关系较为直接,立法目的规定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环境并重;《电力法》在于保障电力安全与促进电力事业发展。除了立法目的的不同之外,在具体的规则制度层面上各单行能源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涉及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的内容。
缺失《能源法》的能源法体系是缺乏核心的、不完整的能源法律体系。基于我国能源结构转型的需要以及承担相应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义务,我国不仅需要尽早制定《能源法》,同时也应当在基本法中规定相应的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内容。
四、《能源法》中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构想
1.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法》定位
《能源法》应当作为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立法体系的基本法,并且能够发挥引领功能。一方面,作为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能源法》在纵向上可以实现对宪法与能源单行法个别规范进行衔接,横向上可以实现能源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交叉协调,弥补或解决现行各能源单行法或其他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针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所产生的效力不足、管理空白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确立统一的能源可持续利用原则,引领各个能源单行法围绕着《能源法》的总体框架进一步加以调整,在各领域更加具体的落实相应的原则和价值。 2.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法》原则设定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能源法》应当更加注重对能源的可持续性、能源低碳化、能源效率等的保障。能源的可持续、低碳化及效率性与应对气候变化制度之间存在着交叉共享,是实现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核心基础,是调整能源利用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理念。
(1)能源可持续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能源法的设计基本都是围绕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三大目标展开,因为离开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就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基本理念,违背了可持续发展战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国在结合国内基本情况和外在国际势力的情况下,针对能源的安全供应、效率管理、结构优化、节能减排等方面做出长期规划和路径选择,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不只是能源的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更是发展问题。因此,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应该作为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立法的第一要义,贯穿于能源活动的全过程。
(2)能源低碳化原则
能源低碳化对于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其中能源的低碳化要求实现能源结构的变革,不断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减少碳排放量。能源低碳化原则作为《能源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要义与《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理念相统一,对《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等能源单行法中的有关制度也有一定的协调作用,从而发挥《能源法》作为基本法的引领作用。
(3)能源效率原则
减排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项最主要的措施,各国为了实现减排义务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减排的措施不仅包括大力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也包括提高化石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但是,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时,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化石能源仍然是世界能源消耗的主要部分。我国作为能源消耗大国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煤炭、石油等能源的依旧是能源结构的主要构成部分。必须要提高现有的能源效率,以综合、高效的能源利用方式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能源产业结构的优化、能源开发利用的高效率等方面,既是能源立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关键所在。能源效率原则贯穿于对各类能源利用的过程中,应当作为一项基本的能源法原则。
3.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法》制度构建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都是能源法律逻辑的演绎,从两者的功能定位上看,《能源法》作为基本法,应当在抽象理念的高度上进行把握,在基本原则中反映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在制度规则层面,作为能源法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能源法》中不宜过多规定过多的法律规则,涉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内容也不宜过多,可在《能源法》中专门设立清洁发展机制与能源科技创新制度,其他的相关内容可在单行的能源法中进一步加以规定。
(1)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一种代表着环保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机制。自1992年我国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2002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11年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截至2011年7月,中国已经批准了3154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等方面。在提倡能源低碳化及可持续性的理念下,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在《能源法》的“能源国际合作”章节中应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
(2)能源科技创新制度
实现能源的可持续性利用、能源的低碳化以及提高能源效率都离不开能源科学技术的创新,而能源科技创新制度正好反映了《能源法》在应对气候变化时所强调的三项基本原则的要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的研发,碳吸收技术的发展等等,都离不开能源科技的发展创新。通过规定能源科技创新这一制度,发挥科学技术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为应对气候变化、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五、结语
人类要真正实现可持续能源发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构建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也需要立法层面上更加细致、协调的制度安排及实践层面上更符合我国现实发展需要的操作规则。在我国制定《能源法》时,也需要从原则、制度层面进行相协调的内容规定,从而实现能源的可持续、低碳化利用。
参考文献:
[1]周珂:《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法律思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版,第230页.
[2]张勇:《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问题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
[3]参见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编:《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13》,立信会计出版社2014年版,第18-20页.
[4]杨解君等:《面向低碳未来的中国能源法制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7]周珂:《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法律思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193页.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条.
[9]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法制度建设发展报告(2012年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1页.
[10]张勇:《能源立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建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12页.
作者简介:
王晓霞(1991—),女,汉族,江西上饶,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关键词】能源法;立法;气候变化
一、能源与气候变化
1.能源的开发利用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伴随着能源的改进与更替。能源的开发利用是把双刃剑,为人类社会带来经济福利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负担。污染排放、生态破坏、气候变化等这些由于能源活动而导致的环境外部性治理,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阻碍。
2.能源利用引起的全球气候变化
(1)能源利用是造成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
自工业革命以来,化石燃料的燃烧、土地使用方式的改变以及其他人为排放,导致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造成全球气候变暖是因为人类活动排放的二氧化碳导致大气臭氧层受破坏而引起的事实,这差不多已经是世界公认的论说。一方面,传统的能源工业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重大贡献者;另一方面,能源结构仍以化石燃料为主,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的燃烧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
(2)转变能源利用方式以应对气候变化
能源利用不可避免地会对全球气候环境造成影响,能源发展与气候变化似乎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实际上,两者并非完全对立,从能源发展的可持续性角度看,其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趋同性。”正是能源利用与气候变化之间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应以能源利用为切入点,实现传统能源利用的模式转变,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实现全球气候变化的应对。
二、能源法立法理念与应对气候变化
1.能源立法与环境保护理念协调
能源相关立法与环境保护立法的截然分开,必然导致在能源利用领域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真空,更不用提及在能源立法中规定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措施。随着时代的变迁,能源立法理念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实现了从能源供应安全理念、能源使用安全理念再到能源环境安全理念的一个发展转变。能源环境安全理念要求在能源立法中实现与环境保护法的整合,能源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应以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为契合点。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能源法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成为与能源安全、能源效率同等地位的发展目标,在能源基本法中做出相应的制度设计与安排。
2.能源立法与低碳理念相融合
所谓“低碳”(Low Carbon),指的是较低(或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遏制全球气候变得重要任务之一也就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在能源的低碳发展理念下,需要以有利于气候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这就要求在在能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不断地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立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相应的能够实现低碳化的相应的规则。
三、我国现行能源法律与应对气候变化
纵观我国的能源法法律体系,现行的单行能源法律中已初步规定了相关的制度来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但尚未制定能源基本法,使得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缺乏统一的原则与制度引领。
1.我国现有单行能源法律与应对气候变化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在电力、煤炭、可再生能源法等各能源单行法中存在一些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制度。例如,《电力法》(2015年)中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激励机制,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鼓励农村地区利用太阳能、风能等资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煤炭法》(2013年)中的煤炭综合开发利用制度,鼓励、引导煤矿大力发展煤炭的精加工、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不仅有利于节约煤炭资源,而且也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与应对气候变化关系更为直接的《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制度、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对于转变我国的能源结构重要意义。
2.缺失的《能源法》与应对气候变化
从能源立法结构上看,我国虽已出台《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等单行法,但是这些单行法都不是综合性的能源基本法,只是对能源问题的某些方面加以规定,并未涵盖所有的能源问题。并且各单行能源法中存在着不协调性,以各单行法立法目的为例。《煤炭法》始终强调规范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忽视了环境保护的内容;《可再生能源法》与应对气候变化关系较为直接,立法目的规定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环境并重;《电力法》在于保障电力安全与促进电力事业发展。除了立法目的的不同之外,在具体的规则制度层面上各单行能源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涉及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的内容。
缺失《能源法》的能源法体系是缺乏核心的、不完整的能源法律体系。基于我国能源结构转型的需要以及承担相应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义务,我国不仅需要尽早制定《能源法》,同时也应当在基本法中规定相应的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内容。
四、《能源法》中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构想
1.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法》定位
《能源法》应当作为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立法体系的基本法,并且能够发挥引领功能。一方面,作为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能源法》在纵向上可以实现对宪法与能源单行法个别规范进行衔接,横向上可以实现能源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交叉协调,弥补或解决现行各能源单行法或其他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针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所产生的效力不足、管理空白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确立统一的能源可持续利用原则,引领各个能源单行法围绕着《能源法》的总体框架进一步加以调整,在各领域更加具体的落实相应的原则和价值。 2.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法》原则设定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能源法》应当更加注重对能源的可持续性、能源低碳化、能源效率等的保障。能源的可持续、低碳化及效率性与应对气候变化制度之间存在着交叉共享,是实现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核心基础,是调整能源利用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理念。
(1)能源可持续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能源法的设计基本都是围绕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三大目标展开,因为离开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就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基本理念,违背了可持续发展战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国在结合国内基本情况和外在国际势力的情况下,针对能源的安全供应、效率管理、结构优化、节能减排等方面做出长期规划和路径选择,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不只是能源的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更是发展问题。因此,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应该作为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立法的第一要义,贯穿于能源活动的全过程。
(2)能源低碳化原则
能源低碳化对于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其中能源的低碳化要求实现能源结构的变革,不断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减少碳排放量。能源低碳化原则作为《能源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要义与《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理念相统一,对《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等能源单行法中的有关制度也有一定的协调作用,从而发挥《能源法》作为基本法的引领作用。
(3)能源效率原则
减排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项最主要的措施,各国为了实现减排义务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减排的措施不仅包括大力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也包括提高化石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但是,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时,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化石能源仍然是世界能源消耗的主要部分。我国作为能源消耗大国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煤炭、石油等能源的依旧是能源结构的主要构成部分。必须要提高现有的能源效率,以综合、高效的能源利用方式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能源产业结构的优化、能源开发利用的高效率等方面,既是能源立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关键所在。能源效率原则贯穿于对各类能源利用的过程中,应当作为一项基本的能源法原则。
3.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的《能源法》制度构建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都是能源法律逻辑的演绎,从两者的功能定位上看,《能源法》作为基本法,应当在抽象理念的高度上进行把握,在基本原则中反映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在制度规则层面,作为能源法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能源法》中不宜过多规定过多的法律规则,涉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内容也不宜过多,可在《能源法》中专门设立清洁发展机制与能源科技创新制度,其他的相关内容可在单行的能源法中进一步加以规定。
(1)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一种代表着环保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机制。自1992年我国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2002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11年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截至2011年7月,中国已经批准了3154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等方面。在提倡能源低碳化及可持续性的理念下,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在《能源法》的“能源国际合作”章节中应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
(2)能源科技创新制度
实现能源的可持续性利用、能源的低碳化以及提高能源效率都离不开能源科学技术的创新,而能源科技创新制度正好反映了《能源法》在应对气候变化时所强调的三项基本原则的要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的研发,碳吸收技术的发展等等,都离不开能源科技的发展创新。通过规定能源科技创新这一制度,发挥科学技术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为应对气候变化、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五、结语
人类要真正实现可持续能源发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构建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也需要立法层面上更加细致、协调的制度安排及实践层面上更符合我国现实发展需要的操作规则。在我国制定《能源法》时,也需要从原则、制度层面进行相协调的内容规定,从而实现能源的可持续、低碳化利用。
参考文献:
[1]周珂:《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法律思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版,第230页.
[2]张勇:《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问题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
[3]参见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编:《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13》,立信会计出版社2014年版,第18-20页.
[4]杨解君等:《面向低碳未来的中国能源法制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7]周珂:《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法律思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193页.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条.
[9]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法制度建设发展报告(2012年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1页.
[10]张勇:《能源立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建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12页.
作者简介:
王晓霞(1991—),女,汉族,江西上饶,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