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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制度是一项近代正式确立并逐步发展,近年又在中国大陆法学界引发热烈讨论的法律制度.对于缔约过失制度中的许多问题,理论上尚有不同观点.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具有独立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起点应在要约邀请之始,合同生效后仍能对订约阶段一方的过失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是赔偿信赖利益,但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