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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允许股东以自己名义为维护公司权益起诉的一种特殊诉讼。虽然我国引入这一制度已有十余年,但股东对提起代表诉讼的热情不高,这源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打击了股东的积极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颁布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仍有不足之处亟待完善。鉴于此,建议以细化前置程序的豁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认可善意败诉股东的费用补偿权等方式优化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