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90年代之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从各个方面推动了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发展就是,各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规则逐步取得了功能上的整合;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领域的国际法律规则开始联结,从而有助于形成内外联系紧密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
引言
经济全球化已逐渐成为一种各国不得不面对的客观事实,而因其对各国的影响而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对此,发达国家多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这一大背景下,资本、人才、技术的自由流动,带来了市场的扩大、效率的提高,以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地注意经济全球化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造成的威胁,全球化进程不平衡造成的贫富分化,对人类环境的更大破坏,以及由于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全球治理机制而产生的各种国际矛盾和冲突。这两种不同的态度也反映到了各国对经济全球化所采取的不同对策上:前者调整政策,修订法律,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地参与到全球化之中;而后者则多采取谨慎、批判的态度,贸易保护主义、排外浪潮屡见不鲜。综上,我们不难看出,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也是目前各国所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影响到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而我们要在这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则首先必须认识到这一进程对传统制度、秩序的影响,以采取相应的举措和规范。
一、经济全球化的内涵
“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可以追溯到1978年罗马俱乐部发表的《增长的极限》一书。但是,直到上世纪90年代以后,全球化一词才真正被广泛使用。一般认为,“全球化”是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限制,而成为全球性的。这种“全球’化”多表现在经济领域,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全球化多指的是“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范围涉及从国际分工与世界经济体系的建立,到货物、服务、技术、资本、信息、人员的跨国流动,环境保护,打击国际犯罪、移民,劳动保护等许多领域。
经济全球化主要指“市场”和“市场经济”的一体化,是以市场经济为特点的跨国界经济交流与交往。其形成发展不是偶然的,而是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各种因素长期以来共同发展和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资本和市场天生具有的不断扩展、膨胀的本质促使之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如电子技术、机技术、卫星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等,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全球性、无国界市场成为可能。另外,跨国公司在生产、贸易、金融和投资领域的蓬勃发展,已成为经济活动全球化的推动力量。值得肯定的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积极地开放政策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与经济全球化相关的几个国际经济法问题
上述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展,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的国际经济关系这样那样的变化,必然要求新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加以调整,这是一个客观规律。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作为国际法意义上国家主权的一个方面,是指国家有完全的自由制定自己的经济发展计划、运行规则、制度规范,而不受制于他国的权利。上面提到过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它必然要求全球运用统一的市场规则。反映在法律中,即要求各国法律制度的趋同化(这也便是学者们所争论的法律全球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人为障碍,保证正常的经济流转,达到效率最大化。而达到这种趋同化的运作方式便是改变国内法律规范中与全球经济活动规则相冲突的部分。否则,将被抛到全球经济增长的边缘,永远与贫穷为伴。“自我封闭”的后果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明证,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也不例外。目前,反映经济全球化这一主题的有关条约的缔结(如WTO),给缔约国发挥经济主权提出保留的空间就越来越少了。这说明,要顺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必须服从它的统一化规则,经济主权应作出一些让步。
但法律的这种趋同化并不意味着主权的侵蚀和丧失。如何客观地看待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权?首先,国际商业交易的根本特点在于涉及不同法律的适用问题。以国际商业交易为基础的当代国际经济关系及其调整,都离不开跨国、跨法域的前提。这说明,无论国际关系发展如何,无论各国之间经济的相互依赖到什么程度,无论人权多么重要,至少在国家或法域存在的条件下,一国主权不会消失。否认了主权,就无法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关系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的条件下,以国际商业交易为基础的国际经济关系趋于多样化、综合化。如今,国际贸易、投资、信贷等经济交往不限于国家间、国际组织间的关系,而大量的是各国民间交往、民间同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其听带来的法律问题,已非传统的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单独分科所能解决,这就使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作用越来越显得不可忽视。这样,一部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庞大的、独立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就应运而生,并且不断发展,反映出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因此,在承认、尊重各国经济主权的前提下,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国的经济主权,即根据其国家利益處理国际经济事务的权力,尤其在解决国际经济争端方面,使得在双边国际经济关系中经常被滥用的在国强国的经济权力让位于多边规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利大于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之后,许多发展中国家积极加以运用,维护其经济利益,就是例证。
三、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一切理论都是实践的产物,理论总是为了满足一定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关于法学分科的理论也不例外。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产生,首先就是因为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给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空前迅速发展表现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融资、国际税收、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等许多方面。自18世纪以来,世界对外贸易就在数量上存在长期增长的趋势,但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世界贸易出口相对于世界生产总值的增长是长期滞后的。这反映了生产国际化还停留在低级的、肤浅的水平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贸易增长率一贯地、持续地超过世界生产增长率。这是半个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鲜明的特征之一,反映了生产国际化向纵深发展的强劲趋势。一个国家经济规模越小,对外贸易依存度越高,西方国家中的小国 如荷兰、比利时、挪威等,出口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都在2/5以上。
在世界货物贸易和直接投资迅速发展的同时,国际服务贸易、技术贸易、金融业务等各方面都在迅速发展。其增长速度大大高于货物贸易。种种世界经济现象表明,战后国际经济关系已经越来越直接地、深刻地影响到平常人的工作、收入、消费和生活。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必然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为了满足人们对国际经济法律知识的需要,国际经济法必然要成为—个新兴的独立法律学科。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最近二百年的历史证明,各国经济都不能游离于世界经济之外孤立运转。在各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之后,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状况都会对国别经济产生直接影响。随着各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国际经济关系的内涵、形式和数量不断发展;与其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必须随着调整;如果国际经济法律不能适应国际经济关系的实践,国际经济关系就会陷入无序状态。国际经济类法律规范的成功助长了人们发展这类法律的热情,这类法律的迅速增加成为战后世界法律史的一大特征。今天世界上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已经如此规模庞大,以至于不可能有人能够在该领域内成为一个全方位的专家。国际经济法学科也不得不分成许多分支,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法等。应该说,国际经济类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学科奠定了法律渊源的基础。
从法律渊源来看,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产生同西方经济学兴盛及其对法学的渗透是分不开的。例如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秩序规则的GATT/WTO法律,它们所包含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原则等,都是直接从国际经济学中吸收来的。
从历史上看,国际经济法的前身是中世纪的商法,这是主要建立在商事习惯和惯例基础上的国际性商人习惯法。但是,由于后来欧洲民族国家的兴起,国家强调行使主权,重商主义经济学说风靡三个世纪之久(16—18世纪)。国家干预商人的贸易活动,商法的发展遭到挫折。从18世纪开始,欧洲各国把商人习惯法纳入各自的国内法,作为一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商法停止存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社会开始尝试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规则,战后以来,大批国际经济统一法以条约和惯例的方式出现。在世界经济秩序趋向法制化、国际经济统一法又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各国的涉外经济立法不仅有义务同自己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也不能不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否则就会招致其他国家的反对,或者让本国企业丧失生意与利润。因此各国涉外经济法就不能不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国际经济法它集中调整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实体法渊源、程序法渊源于一身,从而使各种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被作为一个法学研究的整体。世界经济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各种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都是使世界经济成为统一体的纽带,国际经济法体现了把世界经济作为有机统一体的精神。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活跃对国家经济类法律研究的学术气氛。据我们理解,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任務之一应该是增进世界经济的效率,任何渊源的国际经济法都应遵循这个宗旨。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
引言
经济全球化已逐渐成为一种各国不得不面对的客观事实,而因其对各国的影响而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对此,发达国家多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这一大背景下,资本、人才、技术的自由流动,带来了市场的扩大、效率的提高,以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地注意经济全球化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造成的威胁,全球化进程不平衡造成的贫富分化,对人类环境的更大破坏,以及由于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全球治理机制而产生的各种国际矛盾和冲突。这两种不同的态度也反映到了各国对经济全球化所采取的不同对策上:前者调整政策,修订法律,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地参与到全球化之中;而后者则多采取谨慎、批判的态度,贸易保护主义、排外浪潮屡见不鲜。综上,我们不难看出,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也是目前各国所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影响到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而我们要在这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则首先必须认识到这一进程对传统制度、秩序的影响,以采取相应的举措和规范。
一、经济全球化的内涵
“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可以追溯到1978年罗马俱乐部发表的《增长的极限》一书。但是,直到上世纪90年代以后,全球化一词才真正被广泛使用。一般认为,“全球化”是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限制,而成为全球性的。这种“全球’化”多表现在经济领域,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全球化多指的是“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范围涉及从国际分工与世界经济体系的建立,到货物、服务、技术、资本、信息、人员的跨国流动,环境保护,打击国际犯罪、移民,劳动保护等许多领域。
经济全球化主要指“市场”和“市场经济”的一体化,是以市场经济为特点的跨国界经济交流与交往。其形成发展不是偶然的,而是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各种因素长期以来共同发展和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资本和市场天生具有的不断扩展、膨胀的本质促使之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如电子技术、机技术、卫星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等,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全球性、无国界市场成为可能。另外,跨国公司在生产、贸易、金融和投资领域的蓬勃发展,已成为经济活动全球化的推动力量。值得肯定的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积极地开放政策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与经济全球化相关的几个国际经济法问题
上述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展,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的国际经济关系这样那样的变化,必然要求新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加以调整,这是一个客观规律。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作为国际法意义上国家主权的一个方面,是指国家有完全的自由制定自己的经济发展计划、运行规则、制度规范,而不受制于他国的权利。上面提到过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它必然要求全球运用统一的市场规则。反映在法律中,即要求各国法律制度的趋同化(这也便是学者们所争论的法律全球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人为障碍,保证正常的经济流转,达到效率最大化。而达到这种趋同化的运作方式便是改变国内法律规范中与全球经济活动规则相冲突的部分。否则,将被抛到全球经济增长的边缘,永远与贫穷为伴。“自我封闭”的后果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明证,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也不例外。目前,反映经济全球化这一主题的有关条约的缔结(如WTO),给缔约国发挥经济主权提出保留的空间就越来越少了。这说明,要顺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必须服从它的统一化规则,经济主权应作出一些让步。
但法律的这种趋同化并不意味着主权的侵蚀和丧失。如何客观地看待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权?首先,国际商业交易的根本特点在于涉及不同法律的适用问题。以国际商业交易为基础的当代国际经济关系及其调整,都离不开跨国、跨法域的前提。这说明,无论国际关系发展如何,无论各国之间经济的相互依赖到什么程度,无论人权多么重要,至少在国家或法域存在的条件下,一国主权不会消失。否认了主权,就无法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关系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的条件下,以国际商业交易为基础的国际经济关系趋于多样化、综合化。如今,国际贸易、投资、信贷等经济交往不限于国家间、国际组织间的关系,而大量的是各国民间交往、民间同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其听带来的法律问题,已非传统的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单独分科所能解决,这就使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作用越来越显得不可忽视。这样,一部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庞大的、独立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就应运而生,并且不断发展,反映出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因此,在承认、尊重各国经济主权的前提下,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国的经济主权,即根据其国家利益處理国际经济事务的权力,尤其在解决国际经济争端方面,使得在双边国际经济关系中经常被滥用的在国强国的经济权力让位于多边规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利大于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之后,许多发展中国家积极加以运用,维护其经济利益,就是例证。
三、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一切理论都是实践的产物,理论总是为了满足一定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关于法学分科的理论也不例外。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产生,首先就是因为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给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空前迅速发展表现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融资、国际税收、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等许多方面。自18世纪以来,世界对外贸易就在数量上存在长期增长的趋势,但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世界贸易出口相对于世界生产总值的增长是长期滞后的。这反映了生产国际化还停留在低级的、肤浅的水平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贸易增长率一贯地、持续地超过世界生产增长率。这是半个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鲜明的特征之一,反映了生产国际化向纵深发展的强劲趋势。一个国家经济规模越小,对外贸易依存度越高,西方国家中的小国 如荷兰、比利时、挪威等,出口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都在2/5以上。
在世界货物贸易和直接投资迅速发展的同时,国际服务贸易、技术贸易、金融业务等各方面都在迅速发展。其增长速度大大高于货物贸易。种种世界经济现象表明,战后国际经济关系已经越来越直接地、深刻地影响到平常人的工作、收入、消费和生活。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必然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为了满足人们对国际经济法律知识的需要,国际经济法必然要成为—个新兴的独立法律学科。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最近二百年的历史证明,各国经济都不能游离于世界经济之外孤立运转。在各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之后,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状况都会对国别经济产生直接影响。随着各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国际经济关系的内涵、形式和数量不断发展;与其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必须随着调整;如果国际经济法律不能适应国际经济关系的实践,国际经济关系就会陷入无序状态。国际经济类法律规范的成功助长了人们发展这类法律的热情,这类法律的迅速增加成为战后世界法律史的一大特征。今天世界上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已经如此规模庞大,以至于不可能有人能够在该领域内成为一个全方位的专家。国际经济法学科也不得不分成许多分支,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法等。应该说,国际经济类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学科奠定了法律渊源的基础。
从法律渊源来看,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产生同西方经济学兴盛及其对法学的渗透是分不开的。例如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秩序规则的GATT/WTO法律,它们所包含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原则等,都是直接从国际经济学中吸收来的。
从历史上看,国际经济法的前身是中世纪的商法,这是主要建立在商事习惯和惯例基础上的国际性商人习惯法。但是,由于后来欧洲民族国家的兴起,国家强调行使主权,重商主义经济学说风靡三个世纪之久(16—18世纪)。国家干预商人的贸易活动,商法的发展遭到挫折。从18世纪开始,欧洲各国把商人习惯法纳入各自的国内法,作为一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商法停止存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社会开始尝试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规则,战后以来,大批国际经济统一法以条约和惯例的方式出现。在世界经济秩序趋向法制化、国际经济统一法又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各国的涉外经济立法不仅有义务同自己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也不能不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否则就会招致其他国家的反对,或者让本国企业丧失生意与利润。因此各国涉外经济法就不能不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国际经济法它集中调整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实体法渊源、程序法渊源于一身,从而使各种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被作为一个法学研究的整体。世界经济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各种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都是使世界经济成为统一体的纽带,国际经济法体现了把世界经济作为有机统一体的精神。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活跃对国家经济类法律研究的学术气氛。据我们理解,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任務之一应该是增进世界经济的效率,任何渊源的国际经济法都应遵循这个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