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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为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合作,主动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推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一系列支持和引导政策,尤其是财税支持政策,其“含金量”同类最高,其创新力度最大。
2010年1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这是安徽省第一个进入国家层面的区域发展规划,同时也是全国首个以“产业转移”为主题的区域规划,对崛起中的安徽具有里程碑意义。安徽紧邻长三角,地处东部沿海通往中西部的“咽喉”,具有独特的能源、人文优势,对外开放区位优势明显。《规划》以合肥和芜湖两市为“双核”,以滁州和宣城两市为“双翼”,构筑“一轴双核两翼”产业分布的新格局。安徽为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合作,主动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推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简称皖江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一系列支持和引导政策,尤其是财税支持政策,其“含金量”同类最高,其创新力度最大。
《加快推进皖江示范区建设意见》中的财税支持政策
为认真实施《规划》,加快推进皖江示范区建设,4月2日安徽省委、省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皖江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包括“金融、土地、人才、环境、税费、社会事业等共40条,又称“皖江40条”。该政策措施的出台,是皖江示范区规划的响亮“落地”,其政策“含金量”在国内承接产业政策方面达到最高程度。尤其是财税支持政策,既符合中央政策思想,又切合安徽发展实际。
1.为推进产业承接载体建设和园区转型升级的财税支持政策
从2010年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用于园区滚动发展;对转移到合作共建园区的企业,其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集中区建设;集中区新建企业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市、县,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在集中区合作共建园区,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2.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
根据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示范区内市、县政府可自行确定当地等级土地的适用税额;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带到示范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省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对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有关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等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3.加大金融支持的财税政策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房产税按收入归属3年内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鼓励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省及以下留成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4.强化人才和智力支撑的财税支持
省财政加大对示范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鼓励国内高校到示范区联合办学、兴办分校或独立学院,并落实建设用地、规费减免、设施建设、税收等优惠政策。
5.大力支持内外贸发展财税政策
支持示范区建设物流园区和外向型现代物流产业带,对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6.推进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支持
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来示范区落户的,可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各项行政性收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创新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的部分省、市留成税额,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业。
7.扩大对外开放的财税支持政策
综合利用省级外贸促进资金和中央切块资金,支持示范区培育出口基地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开拓国际市场;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抓紧出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布局规划;除特殊规定外,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提高示范区环境承载能力的财税支持
省财政对集中区内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按每万吨处理能力300万元奖补,新增污水管网建设按每公里40万元奖补等。
9.强化社会建设和就业服务的财税支持政策
加大对示范区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制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办法;加快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制度,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率先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安徽省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在促进示范区科学承接产业转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具有特殊作用。全省税务机关不仅要落实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要积极争取有利于加快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政策措施,全力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鼓励自主创新、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最大限度地释放政策效应,努力为示范区建设营造宽松的税收政策环境。安徽省税务机关针对促进皖江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特有税收优惠政策:
1.支持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自2010年4月1日起,调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10%,其它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5%;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扶持示范区内中小企业发展
对年应纳税所得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集中区内月生产经营收入达不到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支持自主创业、就业和再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推进合芜蚌试验区若干政策》中的财税支持政策
为大力支持皖江示范区产业创新升级,“皖江40条”第7条规定:促进承接产业转移与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相结合,全面落实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2009年10 月14 日,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财税支持政策:
1.财政支持政策
对试验区创新型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试验区落户,投资创新型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具备上市条件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试验区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试验区投资的,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至5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至3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至2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至100万元奖励;对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各项行政性收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试验区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批准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省级批准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0%、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省政府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市政府100万至1000万元奖励,用于产业基地建设。在试验区新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技术转移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试验区内首次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20万至200万元的资助;国内外知名创新咨询机构在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海外留学人员新创办创新咨询机构,在试验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开业起3 年内,每年按房租额的50%给予资助;对试验区按市场化运营,独立从事信息业、咨询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落户试验区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或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试验区创办企业的,给予公司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对企业聘请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创新咨询专家来试验区工作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2.税收优惠政策
创新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中央在皖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奖励企业;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省、市留成部分,5年内金额奖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皖江示范区财税支持政策特点
1.支持政策的创新性
皖江示范区虽然是国家层面的示范区,但如今的区域规划已不是当初“给钱、给大政策”的规划,更需要当地的自身努力。《规划》赋予了皖江“先行先试”的特权。安徽省委省政府在明确示范区主要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各项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特别是在财税支持方面,创造性的颁布了专门为促进皖江示范区建设量身定制的数十条优惠政策。
2.财政支持的导向性
《规划》指出:“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快提升原材料产业,加速壮大轻纺产业,着力培育高技术产业,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构建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上,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多项财税优惠政策,强力推进现代产业体系的构建。
3.税收优惠的地方性
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以“产业优惠”取代了过去的“区域优惠”,且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具有明显的地方性,且大多优惠都体现在小税种上。
4.财力的有限性
由于财税支持的资金主要来自省、市两级,财政投入资金和税收优惠的额度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另外,从规划区2008年的人均GDP大小来看,皖江示范区覆盖区的人均GDP约为1.9万元,长株潭规划区覆盖区人均GDP为3.5万左右;郑汴规划区覆盖区,人均GDP为3.1万左右。皖江示范区人均GDP在中部规划中居后。
5.杠杆作用的显著性
如对“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 万元资助;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试验区落户,投资创新型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500 万元奖励”等政策,其杠杆作用十分显著。另外,从规划区的GDP占全省比重来看,皖江示范区达到66%,在中部地区最高。GDP占比越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越大,因此,从对经济增长的带动力来看,皖江示范区建设的带动力最强。
皖江示范区规划获得国家批准以来,依托各项优惠政策,示范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今年上半年,皖江示范区省外投资项目共9627个,投资总额15052.8亿元,实际到位资金2068亿元,占全省1000万元以上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75.5%; 截至6月底,示范区规模以上企业单位数达9755户,比去年同期增加1720户。
注:[1]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财税支持研究》(项目批准号:AHSK09-10D1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安徽行政学院)
2010年1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这是安徽省第一个进入国家层面的区域发展规划,同时也是全国首个以“产业转移”为主题的区域规划,对崛起中的安徽具有里程碑意义。安徽紧邻长三角,地处东部沿海通往中西部的“咽喉”,具有独特的能源、人文优势,对外开放区位优势明显。《规划》以合肥和芜湖两市为“双核”,以滁州和宣城两市为“双翼”,构筑“一轴双核两翼”产业分布的新格局。安徽为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合作,主动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推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简称皖江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一系列支持和引导政策,尤其是财税支持政策,其“含金量”同类最高,其创新力度最大。
《加快推进皖江示范区建设意见》中的财税支持政策
为认真实施《规划》,加快推进皖江示范区建设,4月2日安徽省委、省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皖江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包括“金融、土地、人才、环境、税费、社会事业等共40条,又称“皖江40条”。该政策措施的出台,是皖江示范区规划的响亮“落地”,其政策“含金量”在国内承接产业政策方面达到最高程度。尤其是财税支持政策,既符合中央政策思想,又切合安徽发展实际。
1.为推进产业承接载体建设和园区转型升级的财税支持政策
从2010年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用于园区滚动发展;对转移到合作共建园区的企业,其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集中区建设;集中区新建企业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市、县,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在集中区合作共建园区,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2.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
根据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示范区内市、县政府可自行确定当地等级土地的适用税额;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带到示范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省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对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有关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等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3.加大金融支持的财税政策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房产税按收入归属3年内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鼓励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省及以下留成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4.强化人才和智力支撑的财税支持
省财政加大对示范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鼓励国内高校到示范区联合办学、兴办分校或独立学院,并落实建设用地、规费减免、设施建设、税收等优惠政策。
5.大力支持内外贸发展财税政策
支持示范区建设物流园区和外向型现代物流产业带,对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6.推进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支持
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来示范区落户的,可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各项行政性收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创新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的部分省、市留成税额,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业。
7.扩大对外开放的财税支持政策
综合利用省级外贸促进资金和中央切块资金,支持示范区培育出口基地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开拓国际市场;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抓紧出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布局规划;除特殊规定外,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提高示范区环境承载能力的财税支持
省财政对集中区内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按每万吨处理能力300万元奖补,新增污水管网建设按每公里40万元奖补等。
9.强化社会建设和就业服务的财税支持政策
加大对示范区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制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办法;加快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制度,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率先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安徽省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在促进示范区科学承接产业转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具有特殊作用。全省税务机关不仅要落实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要积极争取有利于加快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政策措施,全力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鼓励自主创新、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最大限度地释放政策效应,努力为示范区建设营造宽松的税收政策环境。安徽省税务机关针对促进皖江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特有税收优惠政策:
1.支持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自2010年4月1日起,调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10%,其它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5%;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扶持示范区内中小企业发展
对年应纳税所得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集中区内月生产经营收入达不到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支持自主创业、就业和再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推进合芜蚌试验区若干政策》中的财税支持政策
为大力支持皖江示范区产业创新升级,“皖江40条”第7条规定:促进承接产业转移与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相结合,全面落实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2009年10 月14 日,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财税支持政策:
1.财政支持政策
对试验区创新型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试验区落户,投资创新型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具备上市条件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试验区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试验区投资的,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至5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至3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至2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至100万元奖励;对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各项行政性收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试验区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批准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省级批准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0%、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省政府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市政府100万至1000万元奖励,用于产业基地建设。在试验区新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技术转移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试验区内首次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20万至200万元的资助;国内外知名创新咨询机构在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海外留学人员新创办创新咨询机构,在试验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开业起3 年内,每年按房租额的50%给予资助;对试验区按市场化运营,独立从事信息业、咨询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落户试验区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或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试验区创办企业的,给予公司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对企业聘请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创新咨询专家来试验区工作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2.税收优惠政策
创新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中央在皖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奖励企业;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省、市留成部分,5年内金额奖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皖江示范区财税支持政策特点
1.支持政策的创新性
皖江示范区虽然是国家层面的示范区,但如今的区域规划已不是当初“给钱、给大政策”的规划,更需要当地的自身努力。《规划》赋予了皖江“先行先试”的特权。安徽省委省政府在明确示范区主要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各项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特别是在财税支持方面,创造性的颁布了专门为促进皖江示范区建设量身定制的数十条优惠政策。
2.财政支持的导向性
《规划》指出:“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快提升原材料产业,加速壮大轻纺产业,着力培育高技术产业,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构建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上,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多项财税优惠政策,强力推进现代产业体系的构建。
3.税收优惠的地方性
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以“产业优惠”取代了过去的“区域优惠”,且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具有明显的地方性,且大多优惠都体现在小税种上。
4.财力的有限性
由于财税支持的资金主要来自省、市两级,财政投入资金和税收优惠的额度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另外,从规划区2008年的人均GDP大小来看,皖江示范区覆盖区的人均GDP约为1.9万元,长株潭规划区覆盖区人均GDP为3.5万左右;郑汴规划区覆盖区,人均GDP为3.1万左右。皖江示范区人均GDP在中部规划中居后。
5.杠杆作用的显著性
如对“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 万元资助;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试验区落户,投资创新型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500 万元奖励”等政策,其杠杆作用十分显著。另外,从规划区的GDP占全省比重来看,皖江示范区达到66%,在中部地区最高。GDP占比越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越大,因此,从对经济增长的带动力来看,皖江示范区建设的带动力最强。
皖江示范区规划获得国家批准以来,依托各项优惠政策,示范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今年上半年,皖江示范区省外投资项目共9627个,投资总额15052.8亿元,实际到位资金2068亿元,占全省1000万元以上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75.5%; 截至6月底,示范区规模以上企业单位数达9755户,比去年同期增加1720户。
注:[1]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财税支持研究》(项目批准号:AHSK09-10D1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安徽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