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大数据时代,新闻作品侵权现象频繁发生且呈现一些新形式,不利于新闻事业的长足发展。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势在必行,但相关规定的迟滞性、取证难、侵权主体广泛、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导致新闻作品维权艰难。为保护新闻作品版权,新闻媒体要从自身出发,多层面采取行动,与政府、相关机构、行业组织等开展深入合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共建版权运营新模式和维权机制。
关键词:大数据;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侵权;新媒体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1)17-0034-03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步入信息时代,大数据是构成这个时代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剧烈变化。在新闻传媒领域,新闻传播渠道由传统媒体转战至网络媒体。网络媒体依托传统媒体的新闻资源发展壮大,并对传统媒体形成反噬。为保障传媒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激发新闻从业者的活力、落实社会利益公平原则,重新审视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相当必要,有助于实现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互惠共赢。
一、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演化
(一)新闻版权保护制度沿革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诞生,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各种新兴媒体形式给传统主流媒体造成严重冲击,新闻作品侵权问题成为双方的主要矛盾。
为营造健康和谐的新闻环境,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专门对网络媒体转载报刊新闻消息进行规范,要求转载行为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并且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此外,该通知还对时事新闻这一概念进行了解读和界定,强调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只要是著作权人独创的报道、特稿、通讯、消息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对此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017年,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等内容,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并提及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内容。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正式施行,针对新闻行业的重要变动主要有以下几点。
1.“单纯事实消息”不受保护
对时事新闻的界定写入法律,“单纯事实消息”不受保护。“单纯事实消息”是指仅有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的消息,如果时事新闻反映了编撰者的语言文字风格、对新闻事件的挖掘和评论,且具有独创性,那么该新闻属于作品。
2.将广播权扩大至互联网
新《著作权法》将广播权的两种控制行为统一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不再区分有线还是无线,契合了互联网时代的新需求,有利于解决广播组织及其授权机构的维权难题,盗播主体可能面临更多诉讼,承担更重大的赔偿责任。
3.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新《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修改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当前网络环境下,一些侵权者不直接提供作品,而通过提供链接、后附账号等手段,给不特定公众提供获取作品的路径。新《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修改,有效弥补了旧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缺陷。
(二)开展打击盗版专项行动
为保护知识产权,国家版权局自2005年起就联合多部门连续开展打击盗版专项治理行动,2010年,打击盗版专项治理行动演变成“剑网行动”。“剑网2017”重点关注新闻作品版权问题。在中央新闻单位的牵头下,“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成立,集中处理新闻作品侵权案件。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紧随其后,制定并发布了规范性文件、版权保护白名单等,以此规范新闻作品转载秩序。
经过多年努力,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侵权现象并未杜绝。在“剑网2018”中,国家版权局持续发力,专门针对网络转载版权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重点为网站、APP、自媒体等,严厉打击篡改、未经授权整合转载、“洗稿”、剽窃、删减等侵害新闻作品版权的行为,着力规范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商店、微博、微信等涉及的网络转载行为,集中查处了一批违法转载新闻作品的案件。行动中,根据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一些非法新闻网站、微博号、微信公号、头条号、百家号等被依法取缔和关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针对具有突出侵权问题的企业,如腾讯新闻、今日头条、凤凰新闻、趣头条等,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约谈,要求其提高版权意识,自觉保护新闻作品版权。以该行动为契机,2018年,“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成立,与“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共同抵制新闻作品侵权行为,呼吁联盟成员联合起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至目前,已有100多家主流媒体签约及有意愿加入“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
“剑网2019”行动开展之际,媒体融合发展已是大势所趋,专项行动的侧重点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依法查处了一批侵权案件,包括广西南宁自媒体非法转载案、北京“新华丝路网”新闻作品侵权案、江苏无锡自媒体非法转载案等,将严厉打击新闻作品侵权行为进行到底。
二、新闻作品版权保護困境
(一)新闻作品侵权新形式
大数据时代,凭借新技术新手段,新闻作品侵权呈现出一些新的形式。
1.深度链接
深度链接这一手段往往模糊了传统渠道与内容提供服务商的界限,引发诸多争议。深度链接多用于新闻聚合平台,如今日头条。这类平台没有新闻采编资格,自身不生产新闻作品,多靠自媒体、网站转载,有时转载甚至未获许可,并且以此作为牟利的手段。如,2013年,腾讯、搜狐、乐视网等指责百度、快播等平台日益严重的“盗链盗播”行为。又如,2014年,利用深度链接牟取利益的今日头条遭到腾讯、搜狐、新京报等内容提供方的维权投诉。 2.网络转码
网络转码,是指利用WAP转码技术,将HTML格式的WEB页面转换成XHTML或WML格式的WAP页面[1]。2014年,搜狐起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搜狐称,今日头条的侵权模式包括深度链接和网络转码。
3.“洗稿”
随着互联网平台版权保护初见成效,低级的全面抄袭难以为继,于是有人想出了“移花接木”的办法,即将他人的原创作品调整语序、更换近义词、修改标题,再标上“原创”。这就是所谓的高级抄袭——“洗稿”。这种方式隐蔽性极强,加大了取证难度和工作量,维权难度非常大,但究其本质仍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法律适用问题
1.合理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求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2]。对于新闻作品这类与公众知情权密切相关的特殊作品,这一著作权限制机制尤为重要。例如,前文提及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在实际运用中,为报道时事新闻适当引用已发表内容,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也正因此,在一些侵权案件中,侵权媒体会运用这一原则进行抗辩,增加著作权人维权的难度[3]。
2.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主要针对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因为其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也没能力进行内容审查,还可能事先对侵权信息并不知情。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就有删除义务,若不删除则将被视为侵权。2006年,我国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第二十三条特别针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侵权告知后,应立即断开链接,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4]。避风港原则包含“通知+移除”两部分,在海量的网络信息环境中,由于监控的困难,出台这样的豁免制度很有必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侵权媒体抗辩的底气,成为它们逃避侵权责任的挡箭牌。以网络媒体为主的大量侵权媒体利用这一弹性制度,肆意转载大量未经授权的作品,待对方发现之后再给予删除处理,这大大增加了新闻作品版权的维权难度。
(三)维权成本高、收效低
新闻作品维权的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成本高,二是收效低。
传统媒体时代,新闻作品侵权通常局限在登记在册的专业媒体范围内,侵权内容有限,維权行为有参照和边界,取证相对容易,流程也相对模式化。而大数据时代,传播渠道和传播技术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媒体、自媒体的数量日益庞大,要从海量的网络信息中搜集、提取证据并留存是件十分困难的工作。如果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来完成取证和公证,又会大大增加取证成本,得不偿失。
最好的维权结果自然是获得相应的赔偿,但从以往的赔判情况看,基本无法收回成本。2017年,腾讯起诉今日头条的287案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最终今日头条母公司字节跳动被判定构成侵权。根据判决,字节跳动应赔偿腾讯经济损失等共计27万元,每篇文章的赔偿数额为810元至1980元不等。目前,法院对于文字类著作权案件判赔数额的敲定是根据文字报酬进行估算的,一般的文字报酬为80~300元/千字[5]。这27万元的赔偿看似不少,但在这场官司中,腾讯花费的律师费就高达20多万元,较低的赔偿金与高昂的维权律师费形成鲜明对比。
三、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对策
(一)增强版权保护意识
新闻作品维权之路固然艰辛,但也并非无路可走,首要任务是强化媒体的版权保护意识,逐步建立健全新闻作品授权制度。
传统媒体可以发布版权声明,坚定保护版权的决心,向全社会普及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当遭遇侵权行为时,要主动采取措施,搜集和保留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发起诉讼,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全行业敲响版权保护的警钟。
新兴网络媒体要提高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自觉性,明确什么内容可以转载、从什么渠道转载等,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尽量规避侵权风险,切勿钻法律的空子。
(二)更新版权保护技术
大数据时代,一切都离不开新技术,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也是如此。现阶段的新闻作品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网络上,因此,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保护新闻作品版权势在必行。
2017年,“中国版权链智慧保险箱4.0”发布,这是我国首个“区块链+版权”系统。区块链具有时间戳的特性,可以记录新闻作品在传播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实现全程可追溯,便于取证[6]。
2016年,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研发了版权维护平台,由版权确权、版权监测、版权维权、报表分析四个模块构成。版权确权模块将集团发布的新闻作品嵌入水印,以此确权;监测系统能在全网搜索信息,将可疑作品的信息与确权作品进行比对,并自动生成数据报表,实时完成在线取证。取证将会被打包存放至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以保证客观性和真实性[7]。
(三)建立健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制度
新闻作品的生产和传播不仅仅是作为内容供应商的媒体的责任,涉足新闻领域的各机构、组织同样须要合作并建立健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制度。
1.设立版权管理机构
新闻媒体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作品版权管理,有条件的可设置专门的版权管理机构。版权管理工作主要为版权保护和版权运营。版权保护,即保护媒体生产的新闻作品不受侵害,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利用版权实现价值,既包括社会价值,也包括经济价值。对版权的合理运营所产生的价值是新闻媒体的宝贵资产,有助于其摆脱对广告收入的过度依赖。
在进行版权管理前,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版权确认。以往,版权的获取方式多为自动获取,即原创作品在生产后就能自动获得版权保护。也正因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登记,在产生版权纠纷时,往往面临举证与确证难等问题。如今,我国建立版权自愿登记制度,以此进行版权确认[3]。就现阶段而言,进行新闻作品版权登记的媒体非常少,这是由于新闻具有时效性,版权登记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随着政府对版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新闻作品尤其是深度报道、调查报告、评论等进行版权登记将成为大势所趋。 2.构建合理的版权交易制度
大数据时代,新媒体的诞生给传统媒体带来巨大冲击,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实际上,双方并非不能共存,反而可以利用各自优势寻找合作共赢的平衡点。具体来说,新媒体拥有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大的流量,能够快速捕捉新闻热点并形成广泛传播效应,却缺乏新闻采编资质;传统媒体拥有新闻采编资质和公信力,可以作为内容供应商,但在传播技术、方式和受众覆盖面等方面较新媒体稍逊一筹。两者合作的基础绕不开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传统媒体可以利用新媒体对自身的依赖性,与新媒体达成版权合作,合理地將新闻作品版权进行商业化运营,让转码、“洗稿”等非法操作变成有偿的合法交易,充分发挥新闻作品的价值。比如,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就制定了《版权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版权价格体系和维护模式,并与网易、新浪、今日头条等网站签订了版权使用许可协议。而对于新媒体而言,除要提高自身版权意识外,还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让版权交易行为有法可依、有规章制度可循,从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四、结语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不是某一个机构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落实到位,处理侵权案件时要进行有效沟通,帮助被侵权者顺利取证,从而增强其维权的信心;要与媒体单位协同配合,积极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力度打击新闻作品侵权行为;要在全社会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大众的版权意识,从根源上减少新闻作品侵权事件,为传媒业和谐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 倪佰慧.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法律规制探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7.
[2] 李庆保,张艳.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J].知识产权,2013(7):47-53.
[3] 段文钰.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J].新闻与传播视听,2019(8):183-185.
[4]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flfg/2006-05/29/content_ 294075.htm,2006-06-29.
[5] 任晓宁.算法时代,对新闻作品如何有效维权——来自法律界的声音[EB/OL].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n1/2017/0727/c192372-29433157.html,2017-07-27.
[6] 高诗晗.区块链在文化产业的应用及发展建议[J].中国市场,2018(14):74-75.
[7] 重庆日报集团给新闻作品维权装上了“法眼”[EB/ OL].人民网,http://scitech.people.com.cn/n1/2016/ 1122/c1007-28887914.html,2016-11-22.
作者简介:朱小乔(1989—),女,重庆人,硕士,编辑,研究方向:财经报道。
关键词:大数据;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侵权;新媒体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1)17-0034-03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步入信息时代,大数据是构成这个时代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剧烈变化。在新闻传媒领域,新闻传播渠道由传统媒体转战至网络媒体。网络媒体依托传统媒体的新闻资源发展壮大,并对传统媒体形成反噬。为保障传媒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激发新闻从业者的活力、落实社会利益公平原则,重新审视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相当必要,有助于实现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互惠共赢。
一、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演化
(一)新闻版权保护制度沿革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诞生,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各种新兴媒体形式给传统主流媒体造成严重冲击,新闻作品侵权问题成为双方的主要矛盾。
为营造健康和谐的新闻环境,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专门对网络媒体转载报刊新闻消息进行规范,要求转载行为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并且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此外,该通知还对时事新闻这一概念进行了解读和界定,强调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只要是著作权人独创的报道、特稿、通讯、消息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对此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017年,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等内容,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并提及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内容。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正式施行,针对新闻行业的重要变动主要有以下几点。
1.“单纯事实消息”不受保护
对时事新闻的界定写入法律,“单纯事实消息”不受保护。“单纯事实消息”是指仅有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的消息,如果时事新闻反映了编撰者的语言文字风格、对新闻事件的挖掘和评论,且具有独创性,那么该新闻属于作品。
2.将广播权扩大至互联网
新《著作权法》将广播权的两种控制行为统一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不再区分有线还是无线,契合了互联网时代的新需求,有利于解决广播组织及其授权机构的维权难题,盗播主体可能面临更多诉讼,承担更重大的赔偿责任。
3.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新《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修改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当前网络环境下,一些侵权者不直接提供作品,而通过提供链接、后附账号等手段,给不特定公众提供获取作品的路径。新《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修改,有效弥补了旧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缺陷。
(二)开展打击盗版专项行动
为保护知识产权,国家版权局自2005年起就联合多部门连续开展打击盗版专项治理行动,2010年,打击盗版专项治理行动演变成“剑网行动”。“剑网2017”重点关注新闻作品版权问题。在中央新闻单位的牵头下,“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成立,集中处理新闻作品侵权案件。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紧随其后,制定并发布了规范性文件、版权保护白名单等,以此规范新闻作品转载秩序。
经过多年努力,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侵权现象并未杜绝。在“剑网2018”中,国家版权局持续发力,专门针对网络转载版权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重点为网站、APP、自媒体等,严厉打击篡改、未经授权整合转载、“洗稿”、剽窃、删减等侵害新闻作品版权的行为,着力规范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商店、微博、微信等涉及的网络转载行为,集中查处了一批违法转载新闻作品的案件。行动中,根据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一些非法新闻网站、微博号、微信公号、头条号、百家号等被依法取缔和关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针对具有突出侵权问题的企业,如腾讯新闻、今日头条、凤凰新闻、趣头条等,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约谈,要求其提高版权意识,自觉保护新闻作品版权。以该行动为契机,2018年,“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成立,与“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共同抵制新闻作品侵权行为,呼吁联盟成员联合起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至目前,已有100多家主流媒体签约及有意愿加入“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
“剑网2019”行动开展之际,媒体融合发展已是大势所趋,专项行动的侧重点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依法查处了一批侵权案件,包括广西南宁自媒体非法转载案、北京“新华丝路网”新闻作品侵权案、江苏无锡自媒体非法转载案等,将严厉打击新闻作品侵权行为进行到底。
二、新闻作品版权保護困境
(一)新闻作品侵权新形式
大数据时代,凭借新技术新手段,新闻作品侵权呈现出一些新的形式。
1.深度链接
深度链接这一手段往往模糊了传统渠道与内容提供服务商的界限,引发诸多争议。深度链接多用于新闻聚合平台,如今日头条。这类平台没有新闻采编资格,自身不生产新闻作品,多靠自媒体、网站转载,有时转载甚至未获许可,并且以此作为牟利的手段。如,2013年,腾讯、搜狐、乐视网等指责百度、快播等平台日益严重的“盗链盗播”行为。又如,2014年,利用深度链接牟取利益的今日头条遭到腾讯、搜狐、新京报等内容提供方的维权投诉。 2.网络转码
网络转码,是指利用WAP转码技术,将HTML格式的WEB页面转换成XHTML或WML格式的WAP页面[1]。2014年,搜狐起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搜狐称,今日头条的侵权模式包括深度链接和网络转码。
3.“洗稿”
随着互联网平台版权保护初见成效,低级的全面抄袭难以为继,于是有人想出了“移花接木”的办法,即将他人的原创作品调整语序、更换近义词、修改标题,再标上“原创”。这就是所谓的高级抄袭——“洗稿”。这种方式隐蔽性极强,加大了取证难度和工作量,维权难度非常大,但究其本质仍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法律适用问题
1.合理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求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2]。对于新闻作品这类与公众知情权密切相关的特殊作品,这一著作权限制机制尤为重要。例如,前文提及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在实际运用中,为报道时事新闻适当引用已发表内容,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也正因此,在一些侵权案件中,侵权媒体会运用这一原则进行抗辩,增加著作权人维权的难度[3]。
2.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主要针对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因为其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也没能力进行内容审查,还可能事先对侵权信息并不知情。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就有删除义务,若不删除则将被视为侵权。2006年,我国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第二十三条特别针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侵权告知后,应立即断开链接,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4]。避风港原则包含“通知+移除”两部分,在海量的网络信息环境中,由于监控的困难,出台这样的豁免制度很有必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侵权媒体抗辩的底气,成为它们逃避侵权责任的挡箭牌。以网络媒体为主的大量侵权媒体利用这一弹性制度,肆意转载大量未经授权的作品,待对方发现之后再给予删除处理,这大大增加了新闻作品版权的维权难度。
(三)维权成本高、收效低
新闻作品维权的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成本高,二是收效低。
传统媒体时代,新闻作品侵权通常局限在登记在册的专业媒体范围内,侵权内容有限,維权行为有参照和边界,取证相对容易,流程也相对模式化。而大数据时代,传播渠道和传播技术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媒体、自媒体的数量日益庞大,要从海量的网络信息中搜集、提取证据并留存是件十分困难的工作。如果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来完成取证和公证,又会大大增加取证成本,得不偿失。
最好的维权结果自然是获得相应的赔偿,但从以往的赔判情况看,基本无法收回成本。2017年,腾讯起诉今日头条的287案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最终今日头条母公司字节跳动被判定构成侵权。根据判决,字节跳动应赔偿腾讯经济损失等共计27万元,每篇文章的赔偿数额为810元至1980元不等。目前,法院对于文字类著作权案件判赔数额的敲定是根据文字报酬进行估算的,一般的文字报酬为80~300元/千字[5]。这27万元的赔偿看似不少,但在这场官司中,腾讯花费的律师费就高达20多万元,较低的赔偿金与高昂的维权律师费形成鲜明对比。
三、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对策
(一)增强版权保护意识
新闻作品维权之路固然艰辛,但也并非无路可走,首要任务是强化媒体的版权保护意识,逐步建立健全新闻作品授权制度。
传统媒体可以发布版权声明,坚定保护版权的决心,向全社会普及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当遭遇侵权行为时,要主动采取措施,搜集和保留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发起诉讼,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全行业敲响版权保护的警钟。
新兴网络媒体要提高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自觉性,明确什么内容可以转载、从什么渠道转载等,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尽量规避侵权风险,切勿钻法律的空子。
(二)更新版权保护技术
大数据时代,一切都离不开新技术,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也是如此。现阶段的新闻作品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网络上,因此,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保护新闻作品版权势在必行。
2017年,“中国版权链智慧保险箱4.0”发布,这是我国首个“区块链+版权”系统。区块链具有时间戳的特性,可以记录新闻作品在传播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实现全程可追溯,便于取证[6]。
2016年,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研发了版权维护平台,由版权确权、版权监测、版权维权、报表分析四个模块构成。版权确权模块将集团发布的新闻作品嵌入水印,以此确权;监测系统能在全网搜索信息,将可疑作品的信息与确权作品进行比对,并自动生成数据报表,实时完成在线取证。取证将会被打包存放至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以保证客观性和真实性[7]。
(三)建立健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制度
新闻作品的生产和传播不仅仅是作为内容供应商的媒体的责任,涉足新闻领域的各机构、组织同样须要合作并建立健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制度。
1.设立版权管理机构
新闻媒体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作品版权管理,有条件的可设置专门的版权管理机构。版权管理工作主要为版权保护和版权运营。版权保护,即保护媒体生产的新闻作品不受侵害,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利用版权实现价值,既包括社会价值,也包括经济价值。对版权的合理运营所产生的价值是新闻媒体的宝贵资产,有助于其摆脱对广告收入的过度依赖。
在进行版权管理前,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版权确认。以往,版权的获取方式多为自动获取,即原创作品在生产后就能自动获得版权保护。也正因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登记,在产生版权纠纷时,往往面临举证与确证难等问题。如今,我国建立版权自愿登记制度,以此进行版权确认[3]。就现阶段而言,进行新闻作品版权登记的媒体非常少,这是由于新闻具有时效性,版权登记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随着政府对版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新闻作品尤其是深度报道、调查报告、评论等进行版权登记将成为大势所趋。 2.构建合理的版权交易制度
大数据时代,新媒体的诞生给传统媒体带来巨大冲击,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实际上,双方并非不能共存,反而可以利用各自优势寻找合作共赢的平衡点。具体来说,新媒体拥有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大的流量,能够快速捕捉新闻热点并形成广泛传播效应,却缺乏新闻采编资质;传统媒体拥有新闻采编资质和公信力,可以作为内容供应商,但在传播技术、方式和受众覆盖面等方面较新媒体稍逊一筹。两者合作的基础绕不开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传统媒体可以利用新媒体对自身的依赖性,与新媒体达成版权合作,合理地將新闻作品版权进行商业化运营,让转码、“洗稿”等非法操作变成有偿的合法交易,充分发挥新闻作品的价值。比如,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就制定了《版权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版权价格体系和维护模式,并与网易、新浪、今日头条等网站签订了版权使用许可协议。而对于新媒体而言,除要提高自身版权意识外,还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让版权交易行为有法可依、有规章制度可循,从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四、结语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不是某一个机构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落实到位,处理侵权案件时要进行有效沟通,帮助被侵权者顺利取证,从而增强其维权的信心;要与媒体单位协同配合,积极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力度打击新闻作品侵权行为;要在全社会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大众的版权意识,从根源上减少新闻作品侵权事件,为传媒业和谐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 倪佰慧.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法律规制探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7.
[2] 李庆保,张艳.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J].知识产权,2013(7):47-53.
[3] 段文钰.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J].新闻与传播视听,2019(8):183-185.
[4]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flfg/2006-05/29/content_ 294075.htm,2006-06-29.
[5] 任晓宁.算法时代,对新闻作品如何有效维权——来自法律界的声音[EB/OL].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n1/2017/0727/c192372-29433157.html,2017-07-27.
[6] 高诗晗.区块链在文化产业的应用及发展建议[J].中国市场,2018(14):74-75.
[7] 重庆日报集团给新闻作品维权装上了“法眼”[EB/ OL].人民网,http://scitech.people.com.cn/n1/2016/ 1122/c1007-28887914.html,2016-11-22.
作者简介:朱小乔(1989—),女,重庆人,硕士,编辑,研究方向:财经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