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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在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方面是这样进行会计处理的:股权转让价以每年年末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每股净资产为准.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将股权转让款缴给公司,由公司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转让人.股权转让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股权面值进行股权转让(即平价转让);一部分是股权溢价,按‘预分红’的形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