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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