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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在计提坏账准备的条件下,会因为计提坏账准备的多少,而使得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的金额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让利润表的公允性受到了质疑,同时也不利于全面反映债权人因债务重组而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针对准则中的不足,本人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希望能够对债务重组准则的健全与完善尽到自己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