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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爬取是获取用户数据资源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在促进企业数据竞争的同时,也给数据保护带来了挑战.当前,我国对数据爬取行为的治理主要依靠竞争法治理.从技术中立的角度讲,数据爬取行为具有竞争中性的属性.通过对相关数据爬取案件的发生场景、行为方式、后果评价以及审理理路的比较,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尚缺乏对数据爬取行为正当性分析的竞争法模式,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此,建议从数据爬取行为发生的实践逻辑出发,识别数据爬取所涉及的多元利益,结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数据发展与安全,个人信息处理者(平台)权利、义务及责任的相关规定,统筹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竞争发展的关系,依法促进以"保护与竞争"为基调的数据爬取行为竞争法治理理念、规则、方式的完善,认为竞争法功能的实现,需要其他法律制度与法律工具的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