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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战”结束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跃居为全世界最富裕的国家之一,中产阶级大量涌现,他们不知道如何处理越来越多的财富,于是买更多更好更新型的产品。在这个黄金时代里,汽车数量更是呈现爆炸式增长。
这种物质带来的幸福感在50多年前达到顶峰,根据盖洛普的民意调查,1957年是美国人最快乐的一年。但当时,有一样东西让美国人快乐不起来——糟糕的空气。
州府联动
从1943年起,由汽车尾气和工业废气经紫外线照射产生的“光化学烟雾”笼罩了洛杉矶,随后几年超过800人丧命于此。1948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多诺拉镇被炼锌厂、钢铁厂、硫酸厂排放的废气严重污染。
文献记载了当时的情景:“烟雾覆盖着多诺拉。气候潮湿寒冷,阴云密布,地面处于死风状态,整个这一天和第二天都笼罩在烟雾之中,而且烟雾越来越稠厚,几乎凝结成一块。在午后,视线也仅仅能看到街的对面,除了烟囱之外,工厂都消失在烟雾中。空气开始使人作呕,甚至有种怪味。”该镇的1.4万名居民中,近一半患病,20人死亡。
在这两起污染事件之前,美国一些工业城市面对严重的煤灰粉尘污染,曾经出台一些空气污染法令,但联邦政府尚未介入。
直到这两起恶性污染事件发生,加上1952年伦敦的烟雾与二氧化硫污染事件,终于促使联邦政府于1955年颁布了《空气污染控制法》。该法作用有限,主要帮助各地政府获取国会拨款研究空气污染情况。但这是美国政府首次承认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福利、农业、财产安全都造成了一定恶劣影响,开始将其视为一个全国性问题。
实际上,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并不单指某一部法律,而是指从1955年的《空气污染控制法》到1963年的《清洁空气法》、1967年的《空气质量控制法》,再到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以及后来多次修正扩充而逐步完善起来的一个法律规范体系。
在整套清洁空氣法律体系中,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具有里程碑意义。当年,美国民众发起了首个世界“地球日”活动,全国超过2000万人参与到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群众性环境保护运动中,将要求清洁空气的呼声放到最大。
签署该草案的时任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说:“我认为从1970年开始,我们进行了真正的行动,为美国的未来几代人谋求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和开放的空间。”
《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另一个让人瞩目的焦点在于,该法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赋予了公众诉讼政府的权利。公民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也就是说,任何人均可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要求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也同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这样的诉讼,地区法院均应受理,而不论争议金额或者当事人的国籍。
从此修订案开始,美国打破了各州政府治污各自为政的情况,在国家层面统一设立针对污染空气的治理策略。过去由于联邦政府只负责资助研究、收集数据,各地政府并无明显动作治理空气污染问题,导致污染空气持续扩散。1970年的修正案打破地域界限,由联邦政府设立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这一独立的政府部门,行使对全国的空气质量、公共环境健康、环境保护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管理职责,结束了过去由诸多政府部门共同管理所导致的混乱局面。
20世纪70年代,美国各州建立起了沿用至今的基本空气质量管理体系。例如:固定点源控制制度、空气监控网络,以及涉及空气质量的相关政策的制定程序等等。
根据现有《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各州应制定独立的州内施行计划,以确保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的贯彻落实,同时确立了“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赋予州政府较为独立的地方立法权和执法权,确保各州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管理、改善空气质量,以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管制、市场并举
在治理空气污染的过程中,《清洁空气法》具有先见之明地引入了市场手段。
根据该法及其修正案,美国治理空气污染的手段主要有:排放标准、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税、成本——收益分析、基于污染的风险标准等。其中,除了排放标准和空气质量标准这两个是政府行政手段外,其余都是市场手段。
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EPA开始采用可用于市场交易的排放许可证这一概念,其目的是通过市场调解,保证新污染源对空气质量差的地区不造成额外的污染。
实际上,EPA成立后,第一件事就是迅速制定出二氧化硫、光化学氧化剂等六种主要空气污染物质的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由于光化学烟雾问题后来得以改善,目前美国将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铅以及PM颗粒物作为六种标准污染物)。
并且,每五年EPA还对各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修订,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将各地区划分为达标区和未达标区。在前置审查部分,各州必须制定按期实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计划,如不及时提交实施计划,或计划被EPA否决。EPA还会采用多种制裁手段,比如,收紧发放新排放源许可证,终止联邦政府的重大公路建设拨款。
而针对后续执行情况,EPA会通过监测系统对各州的计划实施及空气质量进行评估。法案对未达标地区有更严格的要求,根据其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地区分级,逐步采取严厉乃至强制管制。
例如臭氧未达标问题,在轻微地区仅要求执行基本车辆检查,而在严重地区则要强化检查;又如在所有一氧化碳未达标区的地区只能销售氧化剂汽油,所有进入一氧化碳未达标区的机动车必须使用氧化剂汽油。
在大气污染严重的加州地区,EPA早在1993年,大胆批准其实施世界上首个区域空气污染排放交易计划——“区域清洁空气激励市场”(Regional Clean Air Incentive Market,RECLAIM)项目,直接将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排污交易理论构想付诸于行动。
RECLAIM是先设定辖区内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总量控制限额,并且核发空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每年向受规制的企业核发一定的排污许可额度。企业获得排污许可额度后,可自主决定是通过自主减排还是购买其他企业的排污许可额度来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目前,加州地区已有近400家企业加入到该项目的交易市场,受其规制。
在信息公开方面,如今EPA设立的网站随时公布全国各地的空气质量,把空气清洁程度分为六个等级,依次是好、一般、对敏感人群不健康、不健康、很不健康以及危险。网民只要上网输入自己住址的邮政编码,就可以查出当地当天的空气质量,并可查询全美各地的动态空气质量指数图、臭氧指数图、PM2.5指数图以及全美空气质量最差的五个地点。
一系列清洁空气法实施后带来的红利显而易见。据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的资料显示,自该法颁布以来,六个主要的空气污染物减少50%;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减少70%。
EPA乐观地预测,到2020年,《清洁空气法》将防止23万多人因心脏疾病、哮喘和慢性支气管炎过早死亡。
这种物质带来的幸福感在50多年前达到顶峰,根据盖洛普的民意调查,1957年是美国人最快乐的一年。但当时,有一样东西让美国人快乐不起来——糟糕的空气。
州府联动
从1943年起,由汽车尾气和工业废气经紫外线照射产生的“光化学烟雾”笼罩了洛杉矶,随后几年超过800人丧命于此。1948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多诺拉镇被炼锌厂、钢铁厂、硫酸厂排放的废气严重污染。
文献记载了当时的情景:“烟雾覆盖着多诺拉。气候潮湿寒冷,阴云密布,地面处于死风状态,整个这一天和第二天都笼罩在烟雾之中,而且烟雾越来越稠厚,几乎凝结成一块。在午后,视线也仅仅能看到街的对面,除了烟囱之外,工厂都消失在烟雾中。空气开始使人作呕,甚至有种怪味。”该镇的1.4万名居民中,近一半患病,20人死亡。
在这两起污染事件之前,美国一些工业城市面对严重的煤灰粉尘污染,曾经出台一些空气污染法令,但联邦政府尚未介入。
直到这两起恶性污染事件发生,加上1952年伦敦的烟雾与二氧化硫污染事件,终于促使联邦政府于1955年颁布了《空气污染控制法》。该法作用有限,主要帮助各地政府获取国会拨款研究空气污染情况。但这是美国政府首次承认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福利、农业、财产安全都造成了一定恶劣影响,开始将其视为一个全国性问题。
实际上,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并不单指某一部法律,而是指从1955年的《空气污染控制法》到1963年的《清洁空气法》、1967年的《空气质量控制法》,再到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以及后来多次修正扩充而逐步完善起来的一个法律规范体系。
在整套清洁空氣法律体系中,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具有里程碑意义。当年,美国民众发起了首个世界“地球日”活动,全国超过2000万人参与到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群众性环境保护运动中,将要求清洁空气的呼声放到最大。
签署该草案的时任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说:“我认为从1970年开始,我们进行了真正的行动,为美国的未来几代人谋求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和开放的空间。”
《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另一个让人瞩目的焦点在于,该法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赋予了公众诉讼政府的权利。公民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也就是说,任何人均可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要求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也同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这样的诉讼,地区法院均应受理,而不论争议金额或者当事人的国籍。
从此修订案开始,美国打破了各州政府治污各自为政的情况,在国家层面统一设立针对污染空气的治理策略。过去由于联邦政府只负责资助研究、收集数据,各地政府并无明显动作治理空气污染问题,导致污染空气持续扩散。1970年的修正案打破地域界限,由联邦政府设立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这一独立的政府部门,行使对全国的空气质量、公共环境健康、环境保护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管理职责,结束了过去由诸多政府部门共同管理所导致的混乱局面。
20世纪70年代,美国各州建立起了沿用至今的基本空气质量管理体系。例如:固定点源控制制度、空气监控网络,以及涉及空气质量的相关政策的制定程序等等。
根据现有《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各州应制定独立的州内施行计划,以确保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的贯彻落实,同时确立了“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赋予州政府较为独立的地方立法权和执法权,确保各州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管理、改善空气质量,以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管制、市场并举
在治理空气污染的过程中,《清洁空气法》具有先见之明地引入了市场手段。
根据该法及其修正案,美国治理空气污染的手段主要有:排放标准、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税、成本——收益分析、基于污染的风险标准等。其中,除了排放标准和空气质量标准这两个是政府行政手段外,其余都是市场手段。
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EPA开始采用可用于市场交易的排放许可证这一概念,其目的是通过市场调解,保证新污染源对空气质量差的地区不造成额外的污染。
实际上,EPA成立后,第一件事就是迅速制定出二氧化硫、光化学氧化剂等六种主要空气污染物质的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由于光化学烟雾问题后来得以改善,目前美国将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铅以及PM颗粒物作为六种标准污染物)。
并且,每五年EPA还对各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修订,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将各地区划分为达标区和未达标区。在前置审查部分,各州必须制定按期实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计划,如不及时提交实施计划,或计划被EPA否决。EPA还会采用多种制裁手段,比如,收紧发放新排放源许可证,终止联邦政府的重大公路建设拨款。
而针对后续执行情况,EPA会通过监测系统对各州的计划实施及空气质量进行评估。法案对未达标地区有更严格的要求,根据其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地区分级,逐步采取严厉乃至强制管制。
例如臭氧未达标问题,在轻微地区仅要求执行基本车辆检查,而在严重地区则要强化检查;又如在所有一氧化碳未达标区的地区只能销售氧化剂汽油,所有进入一氧化碳未达标区的机动车必须使用氧化剂汽油。
在大气污染严重的加州地区,EPA早在1993年,大胆批准其实施世界上首个区域空气污染排放交易计划——“区域清洁空气激励市场”(Regional Clean Air Incentive Market,RECLAIM)项目,直接将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排污交易理论构想付诸于行动。
RECLAIM是先设定辖区内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总量控制限额,并且核发空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每年向受规制的企业核发一定的排污许可额度。企业获得排污许可额度后,可自主决定是通过自主减排还是购买其他企业的排污许可额度来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目前,加州地区已有近400家企业加入到该项目的交易市场,受其规制。
在信息公开方面,如今EPA设立的网站随时公布全国各地的空气质量,把空气清洁程度分为六个等级,依次是好、一般、对敏感人群不健康、不健康、很不健康以及危险。网民只要上网输入自己住址的邮政编码,就可以查出当地当天的空气质量,并可查询全美各地的动态空气质量指数图、臭氧指数图、PM2.5指数图以及全美空气质量最差的五个地点。
一系列清洁空气法实施后带来的红利显而易见。据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的资料显示,自该法颁布以来,六个主要的空气污染物减少50%;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减少70%。
EPA乐观地预测,到2020年,《清洁空气法》将防止23万多人因心脏疾病、哮喘和慢性支气管炎过早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