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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伦理学研究者们几乎一致确认:自70年代伊始美国著名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发表其扛鼎巨著《正义论》以来,西方伦理学的发展发生了又一次历史性转折,其主要标志是,西方伦理学在历经半个多世纪的两极演进(即所谓唯科学主义元伦理学与非理性人本主义伦理学的两极发展),特别是经过情感主义元伦理学的抽象逻辑游离之后,又重新回到了伦理学的传统型态——规范伦理学发展轨道上来。然而,这种历史性的传统回归意味着什么?其理论动因和现实条件又是什么?它之于西方伦理学的未来发展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仍是人们期待廓清却又尚未厘定的。笔者认为,这场发生在说英语的西方国家中的规范伦理学传统复归思潮首先是对本世纪前半叶人本伦理学的非理泛化和唯科学主义伦理学的元化之两极发展格局的又一次历史性超越,与本世纪后期西方伦理学的主题变换相互映衬、互为表里。从这一理论视角去探讨上述问题,不仅可能获得较为圆满的解答,而且将有助于我们全面合理地估价当代西方伦理学这一历史性转折的理论意义,并由此揆测21世纪西方伦理学行进运作的未来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