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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代理成本问题,我国于1997年12月在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自该制度在我国推广以来,其实施的效果却一直不尽如人意,“花瓶董事”、“用脚投票”的斥责一直不绝于耳。本文拟针对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以使独立董事制度切实在我国发挥应有的效用。
关键词:独立董事 有效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独立董事是指不再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为了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与专业性的根本特征。独立性具体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任免程序、薪资报酬、行使职权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受任职公司管理层与控股股东的控制。专业性是指独立董事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能够针对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问题发表独立和有价值的意见。只有切实具备独立性与专业性根本特征的独立董事,才能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切实发挥职能,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一、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内涵
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内涵指的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即我国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所在,如果建立该制度的目的得以实现,功能得以发挥,则可认为该制度是有效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我国独立董事的职责,认为建立独立董事的目的在于监督管理层,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但从我国公司治理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功能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监督作用、制衡作用和顾问作用,能够实现以上三个功能的独立董事制度,即可认为其是有效的。
1.监督作用。由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管理层出于利己的目的,可能会公司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图私利,增加代理成本。在董事会中,加入外部独立董事,其主要功能之一就在于对管理层的“内部人”行为进行监督,以弥补公司制治理结构的缺陷。
2.制衡作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在现实中,控股股东凭借其绝对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公司董事会中,加入外部独立董事,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的制衡。
3.顾问作用。在上市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大都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对于公司的投资决策、运营管理、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能够站在独立的角度,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也会具有一定的趋向性,会根据公司需要聘请不同背景的独立董事,以期获得其专业顾问作用。
二、獨立董事制度实施现状
从理论上说,独立董事制度是降低代理成本,解决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有效办法,但是自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其实施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独立性难以保证。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根本特征,但是在我国现实治理情况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却很难得到保证。根据《指导意见》,独立董事的任免需由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控股股东完全可以凭借其绝对的股权优势暗箱操纵独立董事的任免,选择“听话”或者“不作为”的人进入独立董事,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沦为纸上谈兵。
通过研究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也不难看出,绝大多数的董事会会议内容为全票通过,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异议率极低,几乎不存在反对票。理论上说,某家上市公司的一次董事会表决全票通过是很正常的,但是整个证券市场一贯如此,则不得不让人怀疑,这种过于“和谐”的结果显然与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是相悖的。
2.勤勉义务难以保障。《指导意见》指出,独立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原则上不得在超过5家的上市公司任职。但从目前独立董事的履行情况来看,独立董事身兼数职的现象十分突出,担任独立董事本就是一种“兼职”行为,大部分独立董事的本职工作已经十分忙碌,对于时间和精力有限的独立董事而言,身兼数任是难以保证做到勤勉义务的。
此外,根据谭劲松的统计分析,在上市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中,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占据主体地位,比例高达40%以上。虽然这些专家学者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但是他们更多的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对于公司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及实业人士敏感,因此,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的作用也很有限,勤勉义务也难以保证。
3.独立董事辞职现象频现。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贯被认为是“名利双收”的美差,独立董事在可以获得基本的物质收益的同时,还可以获得较高的精神收益,给其带来较高的社会声誉与满足感。但是,近些年来,却呈现出另外一种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选择辞职。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任期届满、去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规定性辞职以外,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仅以“个人原因”、“工作原因”等模糊原因作为辞职理由。在独立董事辞职现象频生的背景下,是否隐藏着上市公司较高的风险?是否暗示着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难以得到有效发挥,迫使独立董事出于风险规避的需要,不得不采取辞职行为呢?
三、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建议
1.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环境。独立董事制度是在特定的治理环境中发挥作用的,离开独立董事制度生存的治理环境,空谈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无异于麻袋上绣花,是很难彻底解决问题的。在我国,股权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依然很普遍,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是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控股股东拥有绝对的控股权,能够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但是其也可能作为内部人利用自身优势伤害中小股东利益。所以,如果不改善上市公司的整体治理环境,完善股权结构,那么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便很难得到发挥,独立性也无法得到保障。
2.完善独立董事聘用机制。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的有效发挥,则需要制定明确的独立董事任职标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大都由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难以避免独立董事受控于控股股东。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聘用机制,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立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将提名权完全下放给独立董事,以保证其独立性得到有效发挥。
3.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除了独立董事的聘用机制以外,要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有效性、独立性和专业性,还要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与其承担的任务相匹配。在现实中,有时候我们会发现具有法律、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却缺乏专业领域的才能,又或者具有专业领域才能的独立董事,缺乏企业运营方面的才能,这些都有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职能的发挥,弱化其职能。因此,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从匹配性和能动性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4.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责任意识。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界定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概念,使独立董事在行权时无法可依,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及违法行为也没有意识。这些导致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处处受阻,所以可能会出现不作为或者辞职现象。同时,也要规定独立董事的责任意识,如果独立董事不作为或者不履行职责,因此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的损失,独立董事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样才能给促使独立董事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中去,使独立董事切实做到勤勉义务。
参考文献:
[1]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01)102号.
[2]谭劲松.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林荣荣(1990—),女,汉族,河北衡水人,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研究。
关键词:独立董事 有效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独立董事是指不再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为了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与专业性的根本特征。独立性具体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任免程序、薪资报酬、行使职权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受任职公司管理层与控股股东的控制。专业性是指独立董事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能够针对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问题发表独立和有价值的意见。只有切实具备独立性与专业性根本特征的独立董事,才能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切实发挥职能,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一、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内涵
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内涵指的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即我国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所在,如果建立该制度的目的得以实现,功能得以发挥,则可认为该制度是有效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我国独立董事的职责,认为建立独立董事的目的在于监督管理层,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但从我国公司治理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功能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监督作用、制衡作用和顾问作用,能够实现以上三个功能的独立董事制度,即可认为其是有效的。
1.监督作用。由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管理层出于利己的目的,可能会公司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图私利,增加代理成本。在董事会中,加入外部独立董事,其主要功能之一就在于对管理层的“内部人”行为进行监督,以弥补公司制治理结构的缺陷。
2.制衡作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在现实中,控股股东凭借其绝对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公司董事会中,加入外部独立董事,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的制衡。
3.顾问作用。在上市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大都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对于公司的投资决策、运营管理、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能够站在独立的角度,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也会具有一定的趋向性,会根据公司需要聘请不同背景的独立董事,以期获得其专业顾问作用。
二、獨立董事制度实施现状
从理论上说,独立董事制度是降低代理成本,解决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有效办法,但是自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其实施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独立性难以保证。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根本特征,但是在我国现实治理情况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却很难得到保证。根据《指导意见》,独立董事的任免需由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控股股东完全可以凭借其绝对的股权优势暗箱操纵独立董事的任免,选择“听话”或者“不作为”的人进入独立董事,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沦为纸上谈兵。
通过研究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也不难看出,绝大多数的董事会会议内容为全票通过,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异议率极低,几乎不存在反对票。理论上说,某家上市公司的一次董事会表决全票通过是很正常的,但是整个证券市场一贯如此,则不得不让人怀疑,这种过于“和谐”的结果显然与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是相悖的。
2.勤勉义务难以保障。《指导意见》指出,独立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原则上不得在超过5家的上市公司任职。但从目前独立董事的履行情况来看,独立董事身兼数职的现象十分突出,担任独立董事本就是一种“兼职”行为,大部分独立董事的本职工作已经十分忙碌,对于时间和精力有限的独立董事而言,身兼数任是难以保证做到勤勉义务的。
此外,根据谭劲松的统计分析,在上市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中,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占据主体地位,比例高达40%以上。虽然这些专家学者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但是他们更多的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对于公司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及实业人士敏感,因此,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的作用也很有限,勤勉义务也难以保证。
3.独立董事辞职现象频现。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贯被认为是“名利双收”的美差,独立董事在可以获得基本的物质收益的同时,还可以获得较高的精神收益,给其带来较高的社会声誉与满足感。但是,近些年来,却呈现出另外一种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选择辞职。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任期届满、去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规定性辞职以外,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仅以“个人原因”、“工作原因”等模糊原因作为辞职理由。在独立董事辞职现象频生的背景下,是否隐藏着上市公司较高的风险?是否暗示着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难以得到有效发挥,迫使独立董事出于风险规避的需要,不得不采取辞职行为呢?
三、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建议
1.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环境。独立董事制度是在特定的治理环境中发挥作用的,离开独立董事制度生存的治理环境,空谈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无异于麻袋上绣花,是很难彻底解决问题的。在我国,股权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依然很普遍,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是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控股股东拥有绝对的控股权,能够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但是其也可能作为内部人利用自身优势伤害中小股东利益。所以,如果不改善上市公司的整体治理环境,完善股权结构,那么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便很难得到发挥,独立性也无法得到保障。
2.完善独立董事聘用机制。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的有效发挥,则需要制定明确的独立董事任职标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大都由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难以避免独立董事受控于控股股东。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聘用机制,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立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将提名权完全下放给独立董事,以保证其独立性得到有效发挥。
3.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除了独立董事的聘用机制以外,要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有效性、独立性和专业性,还要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与其承担的任务相匹配。在现实中,有时候我们会发现具有法律、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却缺乏专业领域的才能,又或者具有专业领域才能的独立董事,缺乏企业运营方面的才能,这些都有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职能的发挥,弱化其职能。因此,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从匹配性和能动性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4.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责任意识。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界定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概念,使独立董事在行权时无法可依,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及违法行为也没有意识。这些导致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处处受阻,所以可能会出现不作为或者辞职现象。同时,也要规定独立董事的责任意识,如果独立董事不作为或者不履行职责,因此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的损失,独立董事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样才能给促使独立董事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中去,使独立董事切实做到勤勉义务。
参考文献:
[1]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01)102号.
[2]谭劲松.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林荣荣(1990—),女,汉族,河北衡水人,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