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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应用多年,随着我国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展开,原先的制度在很多方面已不再适用;虽然新的会计制度的出台有效地适应了这一局面,但是新出台的《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下称"《衔接规定》")并没有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做出详细的说明;自"《衔接规定》"发布以来,不少单位仍然反应存在一些没有被"规定"所考虑到的问题。对此,本文结合安徽省的科学事业单位的工作经验为例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