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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十一)建立统一建筑市场。全面排查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限制外地民营建筑企业进入本地区投标或承揽业务,切实保障民营建筑企业平等竞争地位。不得以产值、纳税等为由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证明及无质量安全事故等相关证明。不得以区域或行业为由指(限)定工程检测机构、工程担保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垄断工程建设市场服务。支持民营建筑企业采用PPP模式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