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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应试教育的今天,英语占据着重要位置。但是笔者发现在语法教学中普遍存在着一些误解,如:语法是一套语言静态结构的死规定,英语语法不用教等。显然误解会限制语法教学,因此,笔者在此对7个误解进行论述,以引起同行关注,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 英语语法教学;自然习得;静态规定;学习风格
一、英语语法是自然习得的,不需要教
确实有些学习者无需知道就会习得英语语法。例如,许多美国移民依靠自己熟练地掌握了英语,尤其是青年人。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学习者都能达到这一点。对于高中生来说,他们对语法知识则主要通过课堂讲解获得。另外,学习英语语法确实需要大量的时间,甚至对那些功底很深的人也是如此。Carol Chomsky(1969)研究表明:即使是以英语为母语的人也正处于不断获得一定语法知识的过程中,远没有掌握足够的语法。这样,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是否可以通过语法教学加速学生对语法的自然学习过程。关于这个问题有很多研究发现(参见Larsen-Freeman&Long,1991)。Pienenmann(1984)研究证明:经过语法指导的学习者在短短两周后就可进入第二阶段的学习,否则一般需要几个月。比起自学来,语法教学的功效越明显。
二、语法是一条一条学会的
这种观点可以证明是错误的。教师可能在一堂课中只教一个语法项目,学生也可能一节课只重点突破一个语法项目。但学生并不是完全掌握一个语法项目后才进入另一个语法项目。新旧语法项目之间是相互联系影响的。比如说,经过对一般现在时的学习,学生似乎觉得已经掌握了它。但当他们又接触到进行时时,他们就会感到困惑了,对一般现在时的掌握和应用也会有所下降。这种后退要持续到学生对内化的语法知识进行重组,认识到这两种时态不同的用法。我们应知道,语法的学习曲线并不是直线上升的,而是有高峰有低谷,有后退有重组的。
三、语法是硬行的死规定,毫无理由
语法确实有一些共时性的规则。但人们所认为的死规定并非都是如此。如果一个人的视角足够宽广,他会发现有些东西是理所当然的。让我们来考虑以下两个句子:(1)There is the book missing.(2)There is a book missing. 语法书会告诉你(1)是不符合语法的。因为存现句中“there”后总是跟一个非限定性名词短语。为什么?原因不是死规定。“there”被用来引出新信息,而一般新信息是位于句未的。句中包含新信息的名词短语,其明显的标志就是不定冠词“a”或“an”。
四、语法提供了所有语言结构的永恒的规则
对语法的探索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因为语言是在发展变化的。语言学家对语言的描述也不会是一劳永逸的。他们必须来揭示语言的内在变化。例如,大多数语法书都阐明进行时不能用于静态动词,因此下句是不符合语法的:I am wanting a new car.而对一些以英语为母语的人这是可以的。如果它和完成时相结合,即使一些认为这不符合语法的人也倾向于接受这一点。 我的观点是,语言在变 语法规则也应无条件的服从于这种变化。语法本身和对语法的学习都不是静止的。
五、学生都具有自己独特的学习风格,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学会语法
研究表明一些人具有一种更具分析性的学习风格。据Hatch(1974)研究,一些学习者把英语学习任务作为分析寻找规则的过程。这些人语言准确性强,但不擅长使用英语。另一种学习者,Hatch称之为“数据收集者”,语言很流利但不准确。这样的现象并不能说明是否所有的学习者都能学会语法。尽管学生的学习风格有所不同,但至今还没有研究表明有的学生没有能力学好语法。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学生能够学好语法,这可以从他们对母语的掌握得到证明。语法不是怪物,它是语言的一部分学生会不同程度的学好语法。同时教师本身也要注重一些讲解技巧和策略,如“理解—记忆—联系”三步骤则是不错的教学模式。
六、语法是枯燥乏味的
此误解源于这样一种印象:英语语法教学就是反复操练和死记硬背。语法教学不是让学生不动脑筋的去操练一些固定的模式,也不是去死记硬背一些规则。那样的做法当然是乏味的,也不会教好语法。但也不是说语法操练一无是处,而是要以一种有目的、有意义的方式去进行。举个例子:要训练英语过去时的yes/no句子,老师可以让学生闭上眼睛,同时对自己的穿戴作五个改动。他可以脱下一只鞋子,摘下手表,带上眼镜,穿上羊毛衫,摘下戒指。学生被要求来提出关于这些变化的问题。例如:学生可以问,“Did you take off a shoe?”或“Did you put on a sweater?”这种活动充满了乐趣。更重要的是,学生以思考的方式参与其中,而不是机械的问答。教师应该不断创新教法,增加趣味性,让课堂更精彩。
七、语法是在句子或小于句子的水平上学习的
语法确实是在句子水平上起作用的。它也规定句子结构和词的顺序。在小于句子水平上语法也起作用,如主谓一致。然而语法规则也作用于语篇水平上。例如,在一般过去时和现在完成时之间进行选择并不能只取决于本句,而是上下文。相类似的,当一个名词短语在上文中出现而后再提起是要用定冠词,这也是建立在语篇基础上的。只在句子或小于句子的水平上来教语法或学语法是错误的。很多明显的语法约束当从语篇角度来观察时就不存在了。
总之,英语教学目标包括教会学生正确的、恰当的、有意义的使用语法。这样英语语法教学是必须实施的。英语语法应被看作是由语形、语意、语用组成的合理的动态系统,而不是静态的硬行规定。因此在语法教学中,教师将学生置身于一定的语言环境中,让学生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去领悟语法,操练语法,运用语法,效果一定会更好。
参考文献
1 Chomsky,C.Linguistics and philos-ophy.InS.Hook(Ed),Language and phil-osophy[M].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69.
2 Hatch,E.Second language learning-universals?[C].Working Papers on Bilingu-alisn, 1974.
3 Larsen-Freeman,D.,&Long,M.An introduction to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 and research[M].Longman,1991.
4 Pienemann,M.Psychological on-straints on the teachability of languanges[A].Studiwe in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 1984,(6):186-214.
【关键词】 英语语法教学;自然习得;静态规定;学习风格
一、英语语法是自然习得的,不需要教
确实有些学习者无需知道就会习得英语语法。例如,许多美国移民依靠自己熟练地掌握了英语,尤其是青年人。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学习者都能达到这一点。对于高中生来说,他们对语法知识则主要通过课堂讲解获得。另外,学习英语语法确实需要大量的时间,甚至对那些功底很深的人也是如此。Carol Chomsky(1969)研究表明:即使是以英语为母语的人也正处于不断获得一定语法知识的过程中,远没有掌握足够的语法。这样,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是否可以通过语法教学加速学生对语法的自然学习过程。关于这个问题有很多研究发现(参见Larsen-Freeman&Long,1991)。Pienenmann(1984)研究证明:经过语法指导的学习者在短短两周后就可进入第二阶段的学习,否则一般需要几个月。比起自学来,语法教学的功效越明显。
二、语法是一条一条学会的
这种观点可以证明是错误的。教师可能在一堂课中只教一个语法项目,学生也可能一节课只重点突破一个语法项目。但学生并不是完全掌握一个语法项目后才进入另一个语法项目。新旧语法项目之间是相互联系影响的。比如说,经过对一般现在时的学习,学生似乎觉得已经掌握了它。但当他们又接触到进行时时,他们就会感到困惑了,对一般现在时的掌握和应用也会有所下降。这种后退要持续到学生对内化的语法知识进行重组,认识到这两种时态不同的用法。我们应知道,语法的学习曲线并不是直线上升的,而是有高峰有低谷,有后退有重组的。
三、语法是硬行的死规定,毫无理由
语法确实有一些共时性的规则。但人们所认为的死规定并非都是如此。如果一个人的视角足够宽广,他会发现有些东西是理所当然的。让我们来考虑以下两个句子:(1)There is the book missing.(2)There is a book missing. 语法书会告诉你(1)是不符合语法的。因为存现句中“there”后总是跟一个非限定性名词短语。为什么?原因不是死规定。“there”被用来引出新信息,而一般新信息是位于句未的。句中包含新信息的名词短语,其明显的标志就是不定冠词“a”或“an”。
四、语法提供了所有语言结构的永恒的规则
对语法的探索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因为语言是在发展变化的。语言学家对语言的描述也不会是一劳永逸的。他们必须来揭示语言的内在变化。例如,大多数语法书都阐明进行时不能用于静态动词,因此下句是不符合语法的:I am wanting a new car.而对一些以英语为母语的人这是可以的。如果它和完成时相结合,即使一些认为这不符合语法的人也倾向于接受这一点。 我的观点是,语言在变 语法规则也应无条件的服从于这种变化。语法本身和对语法的学习都不是静止的。
五、学生都具有自己独特的学习风格,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学会语法
研究表明一些人具有一种更具分析性的学习风格。据Hatch(1974)研究,一些学习者把英语学习任务作为分析寻找规则的过程。这些人语言准确性强,但不擅长使用英语。另一种学习者,Hatch称之为“数据收集者”,语言很流利但不准确。这样的现象并不能说明是否所有的学习者都能学会语法。尽管学生的学习风格有所不同,但至今还没有研究表明有的学生没有能力学好语法。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学生能够学好语法,这可以从他们对母语的掌握得到证明。语法不是怪物,它是语言的一部分学生会不同程度的学好语法。同时教师本身也要注重一些讲解技巧和策略,如“理解—记忆—联系”三步骤则是不错的教学模式。
六、语法是枯燥乏味的
此误解源于这样一种印象:英语语法教学就是反复操练和死记硬背。语法教学不是让学生不动脑筋的去操练一些固定的模式,也不是去死记硬背一些规则。那样的做法当然是乏味的,也不会教好语法。但也不是说语法操练一无是处,而是要以一种有目的、有意义的方式去进行。举个例子:要训练英语过去时的yes/no句子,老师可以让学生闭上眼睛,同时对自己的穿戴作五个改动。他可以脱下一只鞋子,摘下手表,带上眼镜,穿上羊毛衫,摘下戒指。学生被要求来提出关于这些变化的问题。例如:学生可以问,“Did you take off a shoe?”或“Did you put on a sweater?”这种活动充满了乐趣。更重要的是,学生以思考的方式参与其中,而不是机械的问答。教师应该不断创新教法,增加趣味性,让课堂更精彩。
七、语法是在句子或小于句子的水平上学习的
语法确实是在句子水平上起作用的。它也规定句子结构和词的顺序。在小于句子水平上语法也起作用,如主谓一致。然而语法规则也作用于语篇水平上。例如,在一般过去时和现在完成时之间进行选择并不能只取决于本句,而是上下文。相类似的,当一个名词短语在上文中出现而后再提起是要用定冠词,这也是建立在语篇基础上的。只在句子或小于句子的水平上来教语法或学语法是错误的。很多明显的语法约束当从语篇角度来观察时就不存在了。
总之,英语教学目标包括教会学生正确的、恰当的、有意义的使用语法。这样英语语法教学是必须实施的。英语语法应被看作是由语形、语意、语用组成的合理的动态系统,而不是静态的硬行规定。因此在语法教学中,教师将学生置身于一定的语言环境中,让学生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去领悟语法,操练语法,运用语法,效果一定会更好。
参考文献
1 Chomsky,C.Linguistics and philos-ophy.InS.Hook(Ed),Language and phil-osophy[M].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69.
2 Hatch,E.Second language learning-universals?[C].Working Papers on Bilingu-alisn, 1974.
3 Larsen-Freeman,D.,&Long,M.An introduction to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 and research[M].Longman,1991.
4 Pienemann,M.Psychological on-straints on the teachability of languanges[A].Studiwe in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 1984,(6):186-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