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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协作性推动司法规则及司法管理的渐进演变,构成区域化司法共识形成的内生动力。多年来,我国多个地方法院就执行达成区域性的协作协议,且协作还正在向立案、诉讼服务、调解等司法领域拓展。但我国当前的司法协作仍然受限于单一统筹框架的限制,协作的自主性及空间不足,司法协作应有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展现。构建协作性的司法体系,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协作司法的经验,在人员要素、行政管理及制度文化等方面展开协作,通过司法及裁判人员自主性的维护,构筑符合行使审判权要求的内部协作;通过不同地域司法机构间的协商和交流,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