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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买官卖官禁而不止,查而不绝,几乎成了一种顽症。剖析买官卖官现象的新特点,坚持标本兼治,最大限度地遏制买官卖官,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买官卖官的新特点
假借干部制度改革之名。被百姓讥称为“卖官书记”的陕西商州原区委书记张改萍,先后卖出了27顶“乌纱帽”。在任期间,她假借探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之名,行卖官之实。在卖官过程中,张改萍并不总是“一言堂”,她很善于“运用”选人用人制度“改革”的手段。区纪委副书记陈某想当教育局长,借了30多万元送给张改萍。张改萍经过盘算,认为陈某在区上人头熟,肯定会有人支持,于是就定下搞“民主推荐”。在民主推荐会及区常委会上,她又带头投了陈某一票,最后让陈某如愿以偿。
“向下”跑官买官。个别人为能够在换届选举和选拔任用中当选和得到提拔,眼睛“向下”,不择手段地拉选票、拉推荐票,甚至出钱贿选。如广西合浦县一名镇武装部部长为当选镇党委委员,向26名党代表拉票并给其中7人送去各300元;广东吴川市一名副镇长为在两镇合并后当上新镇的副镇长,宴请镇人大代表并送现金,虽未被列为候选人,结果也当选了。这些人实际上也是买官者,只不过其买官的对象,已从以往的上级领导机关极少数人甚至某个人,转向了人数相对较多的民意代表,属于扩大干部工作民主进程中的一种新买官手段。
“程序空转”。少数领导干部将制度和程序当作可以玩弄于股掌之间的面团,先拍板后走程序,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凡事一人说了算,甚至出现了“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决定普通问题、少数人参加的会议决定重大问题、个别人参加的会议决定核心问题、一对一的口头交待决定特别重要问题”的非正常情况。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区委书记韩希鹏在任期间,提拔干部看似履行程序,集体研究,而实质上提拔谁、安排在哪个位置上,都是他直接跟组织部长说,然后由组织部门准备汇报材料,在书记会上通过后再履行组织程序,结果是“程序上合法中规中矩,本质上体现个人意志”。
钻“平职调整”的空子。有些岗位虽然级别相同但“含金量”不一样,有的卖官者就利用这一点,通过调整干部岗位,搞权钱交易。山西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主持提拔调整干部245人次,其中平职调整干部155人次,占63.3%;在向武行贿的买官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平职交流或保住现有职位。由于干部任用条例中关于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范围未作明确规定,一些卖官者就钻干部交流提拔的空子,以“特殊需要”为名,采取“交流”方式提拔干部,以避免民主推荐,进而达到操纵干部任用的目的。
“越级”买卖。在有些买官者已不局限于向直接的领导人贿赂,而是向上一级、乃至上几级的领导贿赂,再由这些领导出面向其主管领导施加影响,从而达到买官的目的。与買官行为相对应,有些卖官者不局限于自己职权范围,而是影响下几级干部任免。这些干预、招呼、影响的背后,是赤裸裸的金钱交易。这种越级买卖与上下级之间直接的买官卖官行为相比,一般不为外界所注意,可以规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查处。
交易方式“期权化”。有的买官者平时就注重“感情”投资,逢年过节带些烟酒水果或土特产品登门拜访,“感情”日积月累,有利于弄个一官半职。有的是买官卖官者达成“协议”,在“买卖交易”时暂不付账,等时过境迁,大家不再注意时,买官者在戴了乌纱一段时间后,再神不知鬼觉地给卖官者奉送钱物。
买官卖官现象禁而不止的原因
买官卖官现象之所以禁而不止,既有领导干部个人思想政治素质方面的内因,也有工作方面的原因,还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最要害的问题是用人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
“自由裁量”空间大,是催生买官卖官的程序漏洞。目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环节的程序规定得比较原则,执行中“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大。因大肆卖官而被判死缓的安徽省定远县原县委书记陈兆丰就说过:“干部工作里面弹性大,有纲无目。”一些卖官者为了达到目的又规避追究,便想方设法钻干部政策法规的空子。通常的做法是“干部动议”。在实际工作中,动议环节是选拔任用干部的起始环节,动议环节往往决定着干部选拔任用的“路径”和最终的结果。由于干部任用条例对动议环节没有做出规定,一些卖官者就在这一环节上大做文章,根据个人意愿确定“推荐”人选,划出“考察”范围,然后由组织部门按图索骥,“履行程序”。
一把手一锤定音的话语权,是催生买官卖官的体制条件。尽管目前在干部工作的某些环节政策规定比较原则,有“操作空间”,但在各个主要环节还是有比较严密、科学、规范的制度规则,遵循着这样的制度规则,买官卖官行为是难以轻易过关的。但在实际运作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一把手,制度在他们面前苍白无力。武保安在主政短短的8个月期间,29次收受贿赂,案发后他和妻子曾多次感慨万端地说,“当书记与当县长就是不一样。”这个“不一样”就是作为一把手的县委书记拥有了一锤定音话语权。
被发现率和被查处率低下,是催生买官卖官的心理诱因。因为买官卖官行为的相对隐蔽性,买官卖官行被查处率不高,助长了一些干部的投机侥幸心理。而导致买官卖官行为查处率低下的原因之一,是监督机制失灵。一方面,由于在一级党的组织中,反腐败机构与党组织的一把手乃至班子成员在力量上相差悬殊,反腐机构与人员还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的人情和压力。另一方面,体制外的反腐力量如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由于不知情、缺乏有效法律保护,其监督也显得非常软弱无力。
权力的附加利益预期,是催生买官卖官现象的内在利益驱动。权责利不对称,当官者拥有的权力和所能得到的利益远大于实际付出的努力与应承担的责任等因素,这是诱使少数干部以投机的方式谋取官职的首要因素。一些人向往“当官”、“当更大的官”,看重的就是权势的显赫和权位的贵重。作为买官者,虽然花钱了(有的还不需要自己直接花钱),但是所买到的职位使他今后能够获得更多的钱。按照官职的大小及其含金量定价出售或购买,几乎成了官场“潜规则”。
防止和遏制买官卖官行为的路径选择
买官卖官是最严重、危害最大、影响最坏的腐败现象,直接动摇和削弱党的执政基础,降低党的执政能力。防止和遏制买官卖官行为,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关键是通过制度建设,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程。
规范和限制用人初始提名权。初始提名权是领导干部第一次提名干部人选的权力。规范初始提名程序,防止用人初始提名环节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卖官行为的难度和风险。要切实做到任何人初始提名都要进行书面提名推荐,填写初始提名推荐表,再由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选配、班子调整计划,对各类提名推荐人选是否进入民主推荐环节进行综合分析、统筹核定,再根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进入选拔任用程序。
积极推行干部任用票决制。票决制的特点是一人一票,买官者要想买官成功,就要贿赂所有成员;而卖官者由于只掌握一票,不能从根本上影响投票的结果,因此,票决制是提高买官卖官行为风险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买官卖官行为的最后关口。实行票决的前提必须是在投票前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集中正确的意见,形成最后的决策。要防止投票表决前讨论并不充分,甚至形不成讨论的局面,而简单地通过投票表决形成决策,得票多少直接决定了干部能否任用的情况。
强化对干部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切实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买官卖官的打击查处力度,是防止和遏制买官卖官现象的重要保证。组织部门要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审计等部门的联系,疏通信息渠道,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实行“谁任用,谁负责”和“谁推荐考察,谁负责”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有问题的干部得到提拔任用的,必须追究其任用、推荐、考察及主管领导人的法纪责任。
限制官员权力和降低官职含金量。限制官员权力和降低官职含金量,是坚持和落实权、责、利对称、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限制官员权力和降低官职含金量,必须逐步让政府权力从社会和市场的诸多领域退出,由社会和市场的力量主导配置资源。要削减并规范官员的权力,使官员权力有限、有度、有责。官员职位除了合理合法的薪金收入、公务消费和职务待遇之外,再也不能得到其他的好处。摒弃了官本位意识,破解了“权力拜物教”,就能有效防止和遏制买官卖官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