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治理与中国刑事司法裁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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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0002 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摘 要:口供治理作为中国刑事法实践中成为诸多问题之源。经历多次修改,但却一直没有走出治理模式固化、治理心态矛盾、治理策略悖反等问题。因此,实现刑事裁判合法性重塑与口供治理协同推进,一改治理主体和被治理者的关联方式,打破传统封闭式刑事司法治理模式,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治理改革进程势在必行。
  关键词:口供治理;口供依赖;刑事司法裁判;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社会刑事冤案问题一直存在,也是社会各个阶层所关注的特色话题。从冤案、错案中间我们可以发现,其中都会涉及到刑讯逼供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根治刑讯逼供问题,不断完善口供治理質量、治理能力,将其与中国刑事司法使命担当层面审视当下的形式司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一、口供治理中的现实困境
  (一)固化模式
  我国口供密匙,从形式上、实质上分析都是一种被动、就事论事的应对机制,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出现冤案、错案,进而形成一种防治性口供治理模式。虽然口供治理出台时明确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施中也能够实现权利保护,但该种模式主要是为了防止冤案,是一种以结果为主消极应对机制,口供获取方式的选择空间与容忍度非常大,只要能够避免防止冤案发生,甚至是违法的口供获取方也间接被允许,即便在此过程中出现错误也是先斩后奏,惩罚、惩戒机制也相当宽松。
  (二)悖反口供治理措施
  对于刑讯逼供治理来说,在79年刑诉法实施至今30多年,立法、司法等部分对此保持长久关注和努力,但在诸多治理措施都被与之悖反的机制所抵消,这就造成一种悖反现象,即治理者在进行刑讯逼供过程中,却在一定承上能够对逼供产生推动或激发作用。在治理刑讯逼供过程中,治理者通常会采用釜底抽薪的方式让逼供变得合法。
  (三)矛盾口供治理
  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在口供治理上都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就刑讯逼供而言,我国近些年民众对此的容忍度在逐年下降,但民众更为关注案件是否侦破。社会是否安定,这也提高了民众对刑讯逼供容忍度的判断难度。普通百姓的诉求通常都带有朴素情感,当因逼供导致错案被披露时,民众更多是对刑事司法的批判与质疑。如果刑讯逼供的对象是贪污腐败、暴力人员时,群众通常会表现出高度容忍度。由此可见,群众容忍度并未达到自觉认知,也没有一个行业衡量标准。
  正是由于口供治理的矛盾心态,导致口供治理无法达到统一共识,也没有形成统一判断标准,最终导致口供治理策略出现诸多矛盾,使得冤错案口供治理模式过于形式化。
  二、口供治理与刑事裁判合法性重塑
  (一)口供治理与刑事裁判的合法性
  通过分析以往口供措施能够发现,通过完善刑事诉讼权利来保障供述的自愿性,让询问程序变得更为正当化,剔除先斩后奏的事后救济措施,这些都是当今刑事司法改革共识。分析口供治理困境并不是全面否定当前刑法措施,而是明确传统刑事司法中的負面影响。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口供依赖所产生的规避法律行为,能够彰显出刑事司法改革的不合理性。通过分析口供治理的法理性、成效低、合法性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司法裁判为什么依赖口供、为什么采取不合法渠道获取口供,但自愿性口供并不是打破口供依赖的根本。基于此,司法部门必须要一个传统的口供治理理念,客观的看待口供依赖,并以行使裁判合法性重塑的角度来看待口供治理发展方向。
  (二)刑事裁判合法性
  我国刑事裁判合法性原则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的复杂因素,很多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口供、当事人获取的裁判事实,都需要通过当事人的配合来鉴证司法裁判的合法性。特殊案件则需要法院内部规定来鉴证裁判的合法性。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裁判合法性依然存在诸多差异。但是,虽然刑事裁判在形式上能够体现出合法性,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却难以认同,司法人员认为当今司法权威越来越低,很多事件中的司法裁判中的合法性也存在诸多问题。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力求建立在合法性与客观性基础上,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掩盖因素,使得刑事的合法性出现危机,这就必须要考虑刑事裁判合法性重塑的问题。
  (三)口供治理的合法性
  刑事裁判重塑工作必须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司法传统,摒弃客观真实至上的一刀切价值理论。形式裁判合法性的核心观念是当事人的自愿性与自主性原则,这也是实现我国口供治理自愿性的重要渠道,构建权利保障型的口供治理模式,并构建有效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借助“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发展进程,让审判程序作为口供引导,制定审判前的口供获取流程制度。
  三、我国刑事司法治理发展趋势
  (一)参与式刑事司法治理模式
  近些年,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不断推进,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着较大改变。在当今刑事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与司法部门合作形式是当今刑事司法治理转型的一大标志。无论是人力合作还是公力合作模式,都是通过追诉人的合作、自我归罪为前提,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司法治理主体之间的合意为重要表征,该种模式下很大程度上转变了刑事裁判的固化形式,构建一种合议的裁判模式。在该模式中,被追诉人通过参与合作,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转变自身的决策地位,甚至从被治理对象、治理课题转变为与司法机关共同决策的治理主体,进而提高决策内容的认可度与合法性。
  (二)刑诉法的发展趋势
  在合力治理模式日益兴起的基础上,刑诉法势必会发生变化。在合力的刑事司法治理下,未来会发展出专门与合理刑诉法相对应的审式刑诉法。虽然新刑诉法是否能够落实难以判断,但对参与式刑事司法治理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它能为我们提供未来刑诉法转型为参与式治理模式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根据当下的刑诉法发展趋势,反思整个刑诉法理论是否要进行变迁,并在践行不断找出其不足与缺陷,推动刑诉法发展与创新,为当下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刑诉法学。
  四、结束语
  我国口供治理有着独特的复杂性特点,其不仅会涉及到合法性、证明力度等问题,同时也会设计深层次的形式裁判合法性等问题,是当今刑事司法治理中的重要环节。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口供治理不仅是衡量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切入点,更是建设国家现代化法治体系的试金石。
  参考文献:
  [1]李训虎,ShaLijin.口供治理与中国刑事司法裁判(英文)[J].SocialSciencesinChina,2016,(01):75-92.
  [2]周建达.以刑定罪:一种隐性的刑事司法裁判知识[D].西南政法大学,2013.
  [3]胡志风.刑事错案与侦查程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作者简介:
  孙宏磊,生于1976年,河南省通许县人,男,汉族,法学本科学历,在职硕士研究生,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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