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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意识形态是理论法学重要的概念及术语的一方面,同时也是法学理论组成中重要的一部分。目前我国法制社会正处于发展阶段,立法及执法情况不容乐观。因而,法律意识形态体系的研究,对我国法制发展过程中确立理性的主导地位有重要意义。所以,本文对中国法制社会发展中法律意识形态进行探究。
【关键词】中国法制;法律意识形态;探究
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文化中重要部分,同样也是理论法学及法学理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客观的说,意识形态受到物质基础的影响,此外,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发展,加上历史经验的影响,更理性、科学地探寻法律意识形态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对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来说意义重大。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
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领域诸多意识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作为理论法学重要的概念及术语的一方面,同样是法学理论组成中重要的一部分,是理论化和系统化的表现。法律意识形态作为一个独立于意识形态的体系,由其处理的各种关系,比如政治和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关系,由制度决定。
二、我国法律意识形态
(一)传统法律意识形态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背负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又要面对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与融合。这些因素对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都能起到重要的影响,所以,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要面临各种思潮的冲击。
1.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包括很多方面,随着改革开发的实施,我国社会经济及文明化程度都在高速的发展,尤其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人们的收入普遍有了提高。然而,收入的差距也越来越大,经济利益分配不公等现象比较显著。加上社会主义提倡的是共同富裕、消灭两级分化,可是随着这种情况的加剧,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以及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也明显加剧。这种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及共产党执政为民的理念及宗旨的现象,如果相关政府不及时予以回应,通过矛盾的逐渐升级,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极为不利。因此,我国法制社会发展遇到的一方面挑战来自于社会公平的问题。
2.社会多元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使得原本的利益主体有了分化的现象,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及不同民族之间的利益意识和价值观念都有了变化,各种利益主体之间进行了关于利益的博弈和斗争,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众的“价值确信”。基于多种利益主体的互相博弈,必然产生相应的意识形态,并由意识形态进行阐述。这样,造成我国价值观和利益主体多样化、经济分成与生活方式多样的特点。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民族的精神解放和权利意识的功能,却逐渐弱化了传统意识形态的功能。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
法律意识形态的研究目的最终是要实现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现代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带动,逐渐实现了我国经济社会体制的转变,因而,在不断深化改革的同时,遵循社会大众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树立人民法律意识、提高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和确立度,是我国法制社会发展的关键。
1.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
在我国发展的历程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是经过历史实践证明的真理,面对各种“非马、反马”的意识形态,都要坚决与其进行斗争。针对我国目前社会发展存在的多元化和公平以及阶层严重分化等诸多现实问题,承担和突破传统法律意识形态与面对各种外来意识形态的冲击是我国法律意识形态务必要妥善解决的问题,对于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在各种复杂的意识形态及社会问题的挑战面前,相关人员应当变为力量源泉,增强驾驭各种意识形态能力的同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与各种思潮和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
通过结合我国法制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实际情况,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同时对相关的问题灵活的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分析。在融合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基础上,坚持马克思主义主导的地位和我国社会主义价值的核心体系,对法律意识形态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实际问题揭示和考察传统法律观的不足和优点,有选择的进行运用。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使资源和权利进行有效的整合,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意识形态维护人民权益的作用。
(三)促进法律意识形态与我国法制社会发展的耦合
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的先导,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对法律体系的订立及运转有直接的影响,进而,对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有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加强我国法制社会发展与法律意识形态两者之间的耦合是我国法制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1.倡导法制理念与强化法律意识的一致性
自我国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至今已过去十多年时间,在国家确立转变意识形态的同时,怎样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进行建设,包括运用什么样的理论为建设的基础是两方面主要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观点表明了法律意识形态除了体现社会性的特征外,还具有阶级性,对于维护群体及特定阶层的意志及吸引、制约、凝聚其他法律观点,形成理论化及系统化的体系及稳定普遍的社会思想的秩序有重要的作用。不能否认法律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核心主体的作用,应当维护特定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另外,也不能因此忽视法律意识形态社会性的一面,通过对非主流思想中合理成分的吸收、借鉴和融合,使社会成员在法律意识形态的凝聚下达成“合意”的国家治理目标。同时,对政权统治造成冲击的因为法律认知及评价差异的不统一也可以通过法律意识形态进行凝聚、促成。
2.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权思想
“以人文本”是马克思主义本质的历史观和本质的内涵,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论。这个世界是人的世界,法律法规都是围绕人展开的。因此,关于法权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人为核心,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原理的运用,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法权思想中体现人文关怀,将人的自由和发展看成是法权思想的崇高理想与真谛;同时,“以人为本”也符合我国未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针战略。 说到底,这个世界上的经济、物质及思想文明都是人创造的,其中,包括法律意识形态。因而,对于规范人的社会行为活动的立法,其中要体现人主体的地位,包括人是法律的目的及根本,在我国法制社会建设发展过程中坚持“执法为民、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等理念。通过相关人文关怀的立法尽可能的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行维护。此外,这里的“以人文本”与资本主义所说的“人权”、“人本”等概念不同,不应当以法律为获取利益和剥削人民的工具,在“人权、人本”的包裹下进行污秽的勾当,因此,在完善我国社会法制发展中法律意识形态体系时,应当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历史观、唯物观,辩证的采取处理关于“人”的问题。
3.凝练法律价值观为法律意识形态提供支撑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和完善,必须要对法律价值观进行凝练,为重构法律意识形态提供支撑。凝练法律价值观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价值。尤其是在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法制等方面树立牢固的崇高的价值理念,统一各种矛盾,为实现共同的目标凝聚力量。这样,对于我国法律更好的面对外来各种意识形态的挑战和目前出现的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能提供牢固的后备力量,而且对于法律意识形态的构建起着关键的基础作用。
4.培育公民构建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发展及完善要提高对公民法律意识主体性的培育,确立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的目标和崇高的理想。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指导法治理念构建的相关教育活动,明确我国对于构建公民法律意识形态主体性的目标,使公民对立法、司法及法律职业和社会主义法律观念产生归属感和强烈的认同感,从而产生法律的信仰。因此,扩大法律意识形态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形成公民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性,对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总结
法律意识形态在法律及司法的制定等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于我国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国家来说,构建完善的法律意识形态,通过科学、公平、正义、人性的法律意识形态引导公民,解决存在的问题是非常关键的。
参考文献:
[1]孙春伟.意识形态领域的法律意识形态探析[J].理论月刊,2012(6).
[2]吕明.论法律意识形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9(4).
[3]黄辉.法律意识形态论[D].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09.
【关键词】中国法制;法律意识形态;探究
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文化中重要部分,同样也是理论法学及法学理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客观的说,意识形态受到物质基础的影响,此外,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发展,加上历史经验的影响,更理性、科学地探寻法律意识形态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对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来说意义重大。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
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领域诸多意识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作为理论法学重要的概念及术语的一方面,同样是法学理论组成中重要的一部分,是理论化和系统化的表现。法律意识形态作为一个独立于意识形态的体系,由其处理的各种关系,比如政治和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关系,由制度决定。
二、我国法律意识形态
(一)传统法律意识形态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背负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又要面对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与融合。这些因素对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都能起到重要的影响,所以,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要面临各种思潮的冲击。
1.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包括很多方面,随着改革开发的实施,我国社会经济及文明化程度都在高速的发展,尤其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人们的收入普遍有了提高。然而,收入的差距也越来越大,经济利益分配不公等现象比较显著。加上社会主义提倡的是共同富裕、消灭两级分化,可是随着这种情况的加剧,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以及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也明显加剧。这种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及共产党执政为民的理念及宗旨的现象,如果相关政府不及时予以回应,通过矛盾的逐渐升级,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极为不利。因此,我国法制社会发展遇到的一方面挑战来自于社会公平的问题。
2.社会多元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使得原本的利益主体有了分化的现象,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及不同民族之间的利益意识和价值观念都有了变化,各种利益主体之间进行了关于利益的博弈和斗争,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众的“价值确信”。基于多种利益主体的互相博弈,必然产生相应的意识形态,并由意识形态进行阐述。这样,造成我国价值观和利益主体多样化、经济分成与生活方式多样的特点。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民族的精神解放和权利意识的功能,却逐渐弱化了传统意识形态的功能。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
法律意识形态的研究目的最终是要实现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现代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带动,逐渐实现了我国经济社会体制的转变,因而,在不断深化改革的同时,遵循社会大众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树立人民法律意识、提高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和确立度,是我国法制社会发展的关键。
1.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
在我国发展的历程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是经过历史实践证明的真理,面对各种“非马、反马”的意识形态,都要坚决与其进行斗争。针对我国目前社会发展存在的多元化和公平以及阶层严重分化等诸多现实问题,承担和突破传统法律意识形态与面对各种外来意识形态的冲击是我国法律意识形态务必要妥善解决的问题,对于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在各种复杂的意识形态及社会问题的挑战面前,相关人员应当变为力量源泉,增强驾驭各种意识形态能力的同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与各种思潮和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
通过结合我国法制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实际情况,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同时对相关的问题灵活的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分析。在融合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基础上,坚持马克思主义主导的地位和我国社会主义价值的核心体系,对法律意识形态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实际问题揭示和考察传统法律观的不足和优点,有选择的进行运用。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使资源和权利进行有效的整合,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意识形态维护人民权益的作用。
(三)促进法律意识形态与我国法制社会发展的耦合
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的先导,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对法律体系的订立及运转有直接的影响,进而,对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有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加强我国法制社会发展与法律意识形态两者之间的耦合是我国法制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1.倡导法制理念与强化法律意识的一致性
自我国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至今已过去十多年时间,在国家确立转变意识形态的同时,怎样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进行建设,包括运用什么样的理论为建设的基础是两方面主要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观点表明了法律意识形态除了体现社会性的特征外,还具有阶级性,对于维护群体及特定阶层的意志及吸引、制约、凝聚其他法律观点,形成理论化及系统化的体系及稳定普遍的社会思想的秩序有重要的作用。不能否认法律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核心主体的作用,应当维护特定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另外,也不能因此忽视法律意识形态社会性的一面,通过对非主流思想中合理成分的吸收、借鉴和融合,使社会成员在法律意识形态的凝聚下达成“合意”的国家治理目标。同时,对政权统治造成冲击的因为法律认知及评价差异的不统一也可以通过法律意识形态进行凝聚、促成。
2.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权思想
“以人文本”是马克思主义本质的历史观和本质的内涵,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论。这个世界是人的世界,法律法规都是围绕人展开的。因此,关于法权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人为核心,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原理的运用,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法权思想中体现人文关怀,将人的自由和发展看成是法权思想的崇高理想与真谛;同时,“以人为本”也符合我国未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针战略。 说到底,这个世界上的经济、物质及思想文明都是人创造的,其中,包括法律意识形态。因而,对于规范人的社会行为活动的立法,其中要体现人主体的地位,包括人是法律的目的及根本,在我国法制社会建设发展过程中坚持“执法为民、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等理念。通过相关人文关怀的立法尽可能的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行维护。此外,这里的“以人文本”与资本主义所说的“人权”、“人本”等概念不同,不应当以法律为获取利益和剥削人民的工具,在“人权、人本”的包裹下进行污秽的勾当,因此,在完善我国社会法制发展中法律意识形态体系时,应当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历史观、唯物观,辩证的采取处理关于“人”的问题。
3.凝练法律价值观为法律意识形态提供支撑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和完善,必须要对法律价值观进行凝练,为重构法律意识形态提供支撑。凝练法律价值观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价值。尤其是在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法制等方面树立牢固的崇高的价值理念,统一各种矛盾,为实现共同的目标凝聚力量。这样,对于我国法律更好的面对外来各种意识形态的挑战和目前出现的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能提供牢固的后备力量,而且对于法律意识形态的构建起着关键的基础作用。
4.培育公民构建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发展及完善要提高对公民法律意识主体性的培育,确立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的目标和崇高的理想。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指导法治理念构建的相关教育活动,明确我国对于构建公民法律意识形态主体性的目标,使公民对立法、司法及法律职业和社会主义法律观念产生归属感和强烈的认同感,从而产生法律的信仰。因此,扩大法律意识形态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形成公民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性,对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总结
法律意识形态在法律及司法的制定等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于我国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国家来说,构建完善的法律意识形态,通过科学、公平、正义、人性的法律意识形态引导公民,解决存在的问题是非常关键的。
参考文献:
[1]孙春伟.意识形态领域的法律意识形态探析[J].理论月刊,2012(6).
[2]吕明.论法律意识形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9(4).
[3]黄辉.法律意识形态论[D].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