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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高校处分权的设定和实施还存在诸多问题,要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深化行政法治基本原则对当前高校处分权法律规制的统率与指导,以进一步规范高校处分权的实施,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现法治化。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 行政法定原则 行政均衡原则
高校处分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的一项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概括性的授权性的行政权力给高校任意扩大处分范围、滥用处分权留下了空间。当前我国高校处分权的设定和实施还存在诸多问题,要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深化行政法治基本原则对当前高校处分权法律规制的统率与指导,以进一步规范高校处分权的实施,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现法治化。
一、遵循行政法定原则,不断完善相关教育立法
行政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政"。研究行政法定原则目的在于厘清学校自主"立法"的权限范围。行政法定原则具体包括法律授权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
(一)法律授权原则的适用
处分权的实施自始自终都应当遵循法律授权原则,这是学生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首先,处分的设定应当合法。高校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但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相一致,而不能抵触。而且,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即教育部直属高校到教育部备案,省属高校到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通过这一制度加强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审查。其次,处分的实施应当合法,即处分的主体、依据和程序要合法。学校应当遵循"法不禁止不为过"、"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的基本法治原则。在实施处分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处分行为无效。学校是处分学生唯一的合法主体,而学校内部的职能部门无此资格。而有些高校中的院系行政部门往往会从严肃学风出发,想当然地擅作决定,对学生作出警告、记过之类的处分,这是不合法的行为。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
如果说法律授权原则是从积极"授予"的意义上确定高等学校可以在哪些范围内制定规章及行使处分权,那么法律保留原则就是从否定"剥夺"的意义上确定哪些领域是国家管辖而禁止自主立法的。"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法规、规章无权设定。我国高校处分现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恰恰说明了我国教育立法源头上的不规范。高校学生管理中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应做到重要性事项完全法律保留与专业性事项排除法律保留相结合。重要性事项指关涉不予录取、开除、退学、不授予学位证、毕业证等都关乎学生身份的取得或丧失及受教育权的完整性,影响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些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专业性事项指高校在自主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体现学术性的专业技术活动,如课程设置、考试规则、教师授课、科研活动等,高校可以就这些事项自行制定规则,法律不得随意干涉和介入。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开除学籍处分方式属于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事项。但是现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退学、开除学籍的规定并未体现法律保留原则。
(三)法律优位原则的适用
法律优位原则强调的是法律的位阶体系:即下位阶法规范不得与上位阶法规范相抵触。研究法律优位原则说明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学校处分权的法律属性。高校可以根据其在教育界的地位与自己的教育目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校内规范性文件,对上位法的条款具体化,以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但校内规范性文件必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基本一致,适用上位法条文要客观、适度、科学,不能仅从管理的效率出发,作出过宽或过窄的解释,随意扩大自己权力范围,缩小学生权利,增加学生义务,限制学生权益的保护。
二、遵循行政均衡原则,追求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
行政均衡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裁量时得全面权衡不同个体利益关系或者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从而做出最佳的选择判断。行政均衡原则涵盖着均衡各种利益关系的准则,可以具体包括: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一)平等对待原则的适用
平等对待原则是宪法上"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高校行使处分权应遵循平等对待原则,即应当坚持原则性,一视同仁,禁止恣意,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一切相等的情况必须平等对待,一切不相等的情况必须不平等对待。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虽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不能从个人角度讲亲疏和个人好恶,不能因为教育者的主观因素而放宽处理尺度。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事不对人,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殃及无辜。不能以私情代替制度、法律。以学生处分为例,同样是处理学生考试作弊,不能因为时间、科目,甚至因学生指导老师身份的差异,而做出开除学籍和留校察看两种具有本质差异的决定。基于前述同错不同罚的现象,建议高校建立学生处分的案例查询制度,完善各类学生处分的归档,分类整理,以便学校在以后的管理工作中有先例可循,受先例拘束。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比例原则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对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遵循比例原则,应该做到:其一,处分适度、过罚相当,禁止过度。高校在制定学生处分细则时要宽严适度,在就某一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时,应做到处分的种类、幅度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影响相一致,不能畸轻畸重。有些高校往往自觉不自觉的将严肃纪律与从严处分混为一谈。其二,处分慎重、重在教育,坚持最小侵害原则。处分目的在于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重教育、重预防、重挽救的意旨,以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应尽可能做到在干涉或侵犯学生权益与保护学校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最终选择一种既为维护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的,又对学生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小的途径。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是法的安定性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上的体现。现代的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是诚信政府,当相对人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2006年某校大一学生李某因屡次在宿舍使用热得快被学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学校老师进行了口头传达。后在其父母恳求下学校同意让李某重交学费,继续跟班学习。在以后三年间,其以学生身份进行正常学习,但在毕业之际却被学校告知曾因被勒令退学不能发毕业证。本案中学校没有执行李某退学后续手续,而是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允许其以学生身份进行正常学习、交费注册、修完学分、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虽从行为效力上来讲,这些行为不能导致其学籍的恢复,但是这些情况综合在一起,完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无疑导致李某形成一种正常理性人均会有的强烈期待:只要自己像其他同学一样完成学业,学校就会同意其按时毕业。这种期待,应当受到学校的尊重与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周佑勇主编:《高等教育行政执法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版。
[2]马怀德主编:《学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王敬波著:《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版,第113页。
[4]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5]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
[6]周佑勇:《行政裁量的均衡原则》,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 行政法定原则 行政均衡原则
高校处分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的一项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概括性的授权性的行政权力给高校任意扩大处分范围、滥用处分权留下了空间。当前我国高校处分权的设定和实施还存在诸多问题,要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深化行政法治基本原则对当前高校处分权法律规制的统率与指导,以进一步规范高校处分权的实施,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现法治化。
一、遵循行政法定原则,不断完善相关教育立法
行政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政"。研究行政法定原则目的在于厘清学校自主"立法"的权限范围。行政法定原则具体包括法律授权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
(一)法律授权原则的适用
处分权的实施自始自终都应当遵循法律授权原则,这是学生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首先,处分的设定应当合法。高校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但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相一致,而不能抵触。而且,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即教育部直属高校到教育部备案,省属高校到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通过这一制度加强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审查。其次,处分的实施应当合法,即处分的主体、依据和程序要合法。学校应当遵循"法不禁止不为过"、"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的基本法治原则。在实施处分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处分行为无效。学校是处分学生唯一的合法主体,而学校内部的职能部门无此资格。而有些高校中的院系行政部门往往会从严肃学风出发,想当然地擅作决定,对学生作出警告、记过之类的处分,这是不合法的行为。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
如果说法律授权原则是从积极"授予"的意义上确定高等学校可以在哪些范围内制定规章及行使处分权,那么法律保留原则就是从否定"剥夺"的意义上确定哪些领域是国家管辖而禁止自主立法的。"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法规、规章无权设定。我国高校处分现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恰恰说明了我国教育立法源头上的不规范。高校学生管理中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应做到重要性事项完全法律保留与专业性事项排除法律保留相结合。重要性事项指关涉不予录取、开除、退学、不授予学位证、毕业证等都关乎学生身份的取得或丧失及受教育权的完整性,影响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些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专业性事项指高校在自主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体现学术性的专业技术活动,如课程设置、考试规则、教师授课、科研活动等,高校可以就这些事项自行制定规则,法律不得随意干涉和介入。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开除学籍处分方式属于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事项。但是现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退学、开除学籍的规定并未体现法律保留原则。
(三)法律优位原则的适用
法律优位原则强调的是法律的位阶体系:即下位阶法规范不得与上位阶法规范相抵触。研究法律优位原则说明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学校处分权的法律属性。高校可以根据其在教育界的地位与自己的教育目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校内规范性文件,对上位法的条款具体化,以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但校内规范性文件必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基本一致,适用上位法条文要客观、适度、科学,不能仅从管理的效率出发,作出过宽或过窄的解释,随意扩大自己权力范围,缩小学生权利,增加学生义务,限制学生权益的保护。
二、遵循行政均衡原则,追求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
行政均衡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裁量时得全面权衡不同个体利益关系或者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从而做出最佳的选择判断。行政均衡原则涵盖着均衡各种利益关系的准则,可以具体包括: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一)平等对待原则的适用
平等对待原则是宪法上"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高校行使处分权应遵循平等对待原则,即应当坚持原则性,一视同仁,禁止恣意,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一切相等的情况必须平等对待,一切不相等的情况必须不平等对待。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虽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不能从个人角度讲亲疏和个人好恶,不能因为教育者的主观因素而放宽处理尺度。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事不对人,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殃及无辜。不能以私情代替制度、法律。以学生处分为例,同样是处理学生考试作弊,不能因为时间、科目,甚至因学生指导老师身份的差异,而做出开除学籍和留校察看两种具有本质差异的决定。基于前述同错不同罚的现象,建议高校建立学生处分的案例查询制度,完善各类学生处分的归档,分类整理,以便学校在以后的管理工作中有先例可循,受先例拘束。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比例原则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对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遵循比例原则,应该做到:其一,处分适度、过罚相当,禁止过度。高校在制定学生处分细则时要宽严适度,在就某一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时,应做到处分的种类、幅度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影响相一致,不能畸轻畸重。有些高校往往自觉不自觉的将严肃纪律与从严处分混为一谈。其二,处分慎重、重在教育,坚持最小侵害原则。处分目的在于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重教育、重预防、重挽救的意旨,以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应尽可能做到在干涉或侵犯学生权益与保护学校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最终选择一种既为维护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的,又对学生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小的途径。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是法的安定性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上的体现。现代的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是诚信政府,当相对人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2006年某校大一学生李某因屡次在宿舍使用热得快被学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学校老师进行了口头传达。后在其父母恳求下学校同意让李某重交学费,继续跟班学习。在以后三年间,其以学生身份进行正常学习,但在毕业之际却被学校告知曾因被勒令退学不能发毕业证。本案中学校没有执行李某退学后续手续,而是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允许其以学生身份进行正常学习、交费注册、修完学分、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虽从行为效力上来讲,这些行为不能导致其学籍的恢复,但是这些情况综合在一起,完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无疑导致李某形成一种正常理性人均会有的强烈期待:只要自己像其他同学一样完成学业,学校就会同意其按时毕业。这种期待,应当受到学校的尊重与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周佑勇主编:《高等教育行政执法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版。
[2]马怀德主编:《学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王敬波著:《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版,第113页。
[4]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5]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
[6]周佑勇:《行政裁量的均衡原则》,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