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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湘中M村移民款事件的考察认为:农民维护群体性利益实践过程中,显性维权只是农民维权行动的一个类型,维权实践中更多的是隐性维权;农民之所以采取隐蔽的抵抗而不转向显性维权行动或群体性行动,不只是“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亦受农民日常生活理性与村庄生存规则等制约;对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及其困境的真实而深度理解与阐释,不仅需要对农民的显性维权行动进行考察,也需对隐性或萌芽状态下的维权行动进行考量。
关键词 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 显性维权 隐性维权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8)06-0170-07
2006年10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注:以下简称《决定》。)
指出:“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关系。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从上可以看出,《决定》对于当前群体性利益表达与利益协调问题给予了高度关切,党中央对主体各方的利益表达与协调尤为重视,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要求,亦是关系到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农民需求日益多样化,正是伴随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开始分化。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已经分化为如下阶层: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和农村管理者阶层。(注: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78页。)伴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进一步分化,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关系亦发生着同步变化,如何适应这种变化,将因为利益变化所引起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化解在基层、消弭于萌芽状态,是力保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应有之义。而达成此目标的根本就在于构建健全的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机制,使农民群体性利益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表达与处理,防止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事件的发育。
现实农村社会生活场景中,农民的群体性利益得不到有效表达,农民为维护群体性利益所采取的群体性行动越来越多、行为越来越激烈,正如有学者指出:随着转型期乡村社会各种矛盾的显化和农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农民上访无论在数量和强度上都呈上升的趋势。(注:王永前、黄海燕:《国家信访局长:80%的上访有道理》,《半月谈》,2003年11月20日。)由是,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以及因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抑或农民维权行动等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美国学者詹姆斯
关键词 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 显性维权 隐性维权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8)06-0170-07
2006年10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注:以下简称《决定》。)
指出:“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关系。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从上可以看出,《决定》对于当前群体性利益表达与利益协调问题给予了高度关切,党中央对主体各方的利益表达与协调尤为重视,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要求,亦是关系到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农民需求日益多样化,正是伴随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开始分化。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已经分化为如下阶层: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和农村管理者阶层。(注: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78页。)伴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进一步分化,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关系亦发生着同步变化,如何适应这种变化,将因为利益变化所引起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化解在基层、消弭于萌芽状态,是力保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应有之义。而达成此目标的根本就在于构建健全的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机制,使农民群体性利益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表达与处理,防止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事件的发育。
现实农村社会生活场景中,农民的群体性利益得不到有效表达,农民为维护群体性利益所采取的群体性行动越来越多、行为越来越激烈,正如有学者指出:随着转型期乡村社会各种矛盾的显化和农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农民上访无论在数量和强度上都呈上升的趋势。(注:王永前、黄海燕:《国家信访局长:80%的上访有道理》,《半月谈》,2003年11月20日。)由是,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以及因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抑或农民维权行动等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美国学者詹姆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