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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的缺失,使得一些利益相关者私权的救济障碍重重。为维护当事人的应有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第三份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例,规定了公司设立无效的司法处理规则。但该规则在适用范围、起诉人、责任主体等具体问题上,仍存在较多缺憾,应当逐一予以弥补,以增加此规则对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