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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公示作为被继受而来的德国物权法原则之一,自清末被传统中国学界接受以来,散见于诸多著作、教材之中.但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都不可能实现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动产物权本身是否可以被公示也值得怀疑.交付公示原则的确立有特定的意志主义方法论背景,而实践面向的检讨则有助于形成新的制度设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