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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是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借鉴前苏联模式,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其突出弊端,就是涉及司法鉴定的管理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导致鉴定工作在准人资质、鉴定程序与标准、行业监管等方面迄今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的制度,不仅难以实现社会鉴定服务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化配置及其效能的充分发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