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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同时,,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新准则的规定虽然简洁明了,但具体到实务工作中则可能会出现各种复杂的情形,本文拟对此做些探讨.以供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