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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效果
(一)主要成效
1.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建立,有力促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至2012年,嵊州市进一步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快实施城市旧住宅(危旧房)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惠及范围从最初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扩展到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保障人数从2010年的6.65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7.84万人,增加了18%,达到城镇常住总人口的22.63%,保障性住房受益面已基本实现“十二五”确定目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明显缓解,促进了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了社会公平。
2.住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需求,不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稳步改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平均水平由2010年的135.39元/月·人,增加到2012年的144.43元/月·人,增长6.67%;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2012年提高到16平方米/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达到64.58%,并通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使城镇居民家庭基本居住条件切实得到改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3.城镇新增人口的住房困难得到缓解,有力巩固和推动了城镇化进程
2012年,嵊州市城镇常住人口为34.66万人,城镇化率为47.18%。至2012年,嵊州市已逐步将城镇住房保障户籍限制条件从户籍人口扩展到常住人口,使未取得城镇户籍的常住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有序推进了非城镇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进程。至2012年底,以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方式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0.75万套,有效缓解了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为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4.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有力推动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规模不断增加,资金筹集力度不断加强,2010年至2012年累计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34,473.62万元,有效解决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以新建、配建、企业投资建设等多种方式,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优先落实项目用地、优先规划、优先建设,并做到政策保障、资金保障,有效推进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8884.5万元,占全市城镇住宅投资总额的5.11%,较2010年、2011年分别增长3.58和1.59个百分点,为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5.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渠道进一步拓展,为满足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提供了有力保障
嵊州通过新建、配建、企业投资建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截至2012年底,全市已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共30283套,竣工28513套,在建1770套,较好保证了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
(二)存在问题
1.住房保障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要根据已明确的住房保障内涵,加快制订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二是加快制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动态管理办法,建立一套城镇低收入家庭个人信息收集、核实和进入与退出管理的客观、科学的体系;三是加快制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认定办法;四是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督管理办法。
2.项目建设需进一步加快
住房保障最终需要通过保障房的建设,才能真正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由于部分项目建设时间跨度过长,导致了保障方式的单一。如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已有十多处,到目前还没有一处交付使用,导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较低。
3.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民生工程,政策性强、程序多、操作性要求高,工作面广、量大、复杂,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仅为一个管理科室,已不能适应越来越繁重的任务与要求越来越高的工作,因此,需要加快成立一个独立运作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承担着住房保障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需配备一定的专职人员。同时,还需保证住房保障部门的工作经费。
4.指导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住房保障政策性强,操作要求高,老百姓关注程度高。因此,需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政策水平和操作能力。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主要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城镇住房保障加快发展时期,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和受益面将快速提高。因此,今后一个时期,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任务有以下方面。
1.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
要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实施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列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任务,重点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一是要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要加快原艇湖啤酒厂地块保障性住房、三塘区块公租房等项目建设;二是要按照嵊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新出让商品住宅项目土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补充意见》等规定,加大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力度。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满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按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在符合规划和列为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前提下,允许规上企业利用自有工业土地,有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四是鼓励城乡结合部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留用土地,在村民大会同意基础上,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五是要做好项目预备,做到项目推出科学有序。 2.进一步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确保用地供应。国土部门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并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指标实行单列,做到“应保尽保”。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要开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财政投入和信贷支持。
3.进一步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交、医院、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等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坚持户型小、功能齐、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租赁性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强化工程质量监管。
4.进一步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规范准入审核。要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建设、国土、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委托审核机关对其家庭收入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各类财产状况进行核定的授权书。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使用要求和双方责任权利。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的,方可上市交易。加强日常管理。要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法给予处罚。同时,要加快建立和健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
(二)主要措施
1.建立目标责任制
嵊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嵊州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配建)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抓好项目前期准备、建设资金落实、土地供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要根据住房保障工作实际需要,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各项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2.统筹安排年度任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按期完成。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等信息。
3.建立考核问责制
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嵊州市政府对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李美婷/责任编辑
(一)主要成效
1.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建立,有力促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至2012年,嵊州市进一步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快实施城市旧住宅(危旧房)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惠及范围从最初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扩展到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保障人数从2010年的6.65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7.84万人,增加了18%,达到城镇常住总人口的22.63%,保障性住房受益面已基本实现“十二五”确定目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明显缓解,促进了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了社会公平。
2.住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需求,不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稳步改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平均水平由2010年的135.39元/月·人,增加到2012年的144.43元/月·人,增长6.67%;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2012年提高到16平方米/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达到64.58%,并通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使城镇居民家庭基本居住条件切实得到改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3.城镇新增人口的住房困难得到缓解,有力巩固和推动了城镇化进程
2012年,嵊州市城镇常住人口为34.66万人,城镇化率为47.18%。至2012年,嵊州市已逐步将城镇住房保障户籍限制条件从户籍人口扩展到常住人口,使未取得城镇户籍的常住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有序推进了非城镇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进程。至2012年底,以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方式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0.75万套,有效缓解了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为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4.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有力推动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规模不断增加,资金筹集力度不断加强,2010年至2012年累计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34,473.62万元,有效解决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以新建、配建、企业投资建设等多种方式,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优先落实项目用地、优先规划、优先建设,并做到政策保障、资金保障,有效推进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8884.5万元,占全市城镇住宅投资总额的5.11%,较2010年、2011年分别增长3.58和1.59个百分点,为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5.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渠道进一步拓展,为满足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提供了有力保障
嵊州通过新建、配建、企业投资建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截至2012年底,全市已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共30283套,竣工28513套,在建1770套,较好保证了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
(二)存在问题
1.住房保障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要根据已明确的住房保障内涵,加快制订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二是加快制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动态管理办法,建立一套城镇低收入家庭个人信息收集、核实和进入与退出管理的客观、科学的体系;三是加快制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认定办法;四是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督管理办法。
2.项目建设需进一步加快
住房保障最终需要通过保障房的建设,才能真正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由于部分项目建设时间跨度过长,导致了保障方式的单一。如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已有十多处,到目前还没有一处交付使用,导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较低。
3.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民生工程,政策性强、程序多、操作性要求高,工作面广、量大、复杂,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仅为一个管理科室,已不能适应越来越繁重的任务与要求越来越高的工作,因此,需要加快成立一个独立运作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承担着住房保障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需配备一定的专职人员。同时,还需保证住房保障部门的工作经费。
4.指导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住房保障政策性强,操作要求高,老百姓关注程度高。因此,需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政策水平和操作能力。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主要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城镇住房保障加快发展时期,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和受益面将快速提高。因此,今后一个时期,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任务有以下方面。
1.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
要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实施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列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任务,重点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一是要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要加快原艇湖啤酒厂地块保障性住房、三塘区块公租房等项目建设;二是要按照嵊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新出让商品住宅项目土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补充意见》等规定,加大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力度。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满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按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在符合规划和列为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前提下,允许规上企业利用自有工业土地,有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四是鼓励城乡结合部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留用土地,在村民大会同意基础上,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五是要做好项目预备,做到项目推出科学有序。 2.进一步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确保用地供应。国土部门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并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指标实行单列,做到“应保尽保”。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要开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财政投入和信贷支持。
3.进一步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交、医院、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等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坚持户型小、功能齐、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租赁性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强化工程质量监管。
4.进一步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规范准入审核。要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建设、国土、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委托审核机关对其家庭收入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各类财产状况进行核定的授权书。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使用要求和双方责任权利。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的,方可上市交易。加强日常管理。要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法给予处罚。同时,要加快建立和健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
(二)主要措施
1.建立目标责任制
嵊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嵊州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配建)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抓好项目前期准备、建设资金落实、土地供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要根据住房保障工作实际需要,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各项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2.统筹安排年度任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按期完成。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等信息。
3.建立考核问责制
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嵊州市政府对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李美婷/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