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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2008年河北省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以来,我市建设工程量非常大,建设工程数量的增加,尤其大量的外地施工企业来我市施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数量大幅度增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农民工讨薪方式越来越极端,如集体上访、爬塔吊、跳楼、冲击政府、工厂大门等,影响了社会稳定。本文通過对我市在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关键词:工程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现状
据统计,市区自2011年1月至12月底共接待农民工投诉登记232起,市区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达 9373.4万元,拖欠人数达8424人,仅2012年春节前的1月份接待农民工投诉登记80起,拖欠数额就达3638万元,拖欠人数达2779人,拖欠工资数额之大、涉及讨薪人员之广都是历年清欠工作中所没有过的。
二、成因分析
造成工程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条件低、招投标不规范
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条件低,招投标不规范,自主招标随意选择队伍直接发包,特别是2008年以来我省市场放开、政策优惠,部分开发商本身就没有足够的资金搞开发,又急于施工,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建筑公司无力承担分包企业的人工费,就导致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有的开发项目甚至违法开工,未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擅自招揽无施工资质的队伍违规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资金管理混乱,往往先付材料款再付农民工工资,大大增加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的概率。
(二)建筑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
目前建筑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外地施工企业尤为严重,在施工现场仅设项目部,不具法人资格,出现劳务纠纷时要联系公司,时间很紧,农民工又等不得,很难处理。他们层层转包给一些不具备资质又无资金承受能力的“包工头”(即自然人), “包工头”私自招揽民工,在建筑工地务工时与民工之间往往又是 “口头协议”, 极易造成欠薪事件发生。
(三)不按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民工工资
部分建筑工地每月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而采取每月发给部分生活费或采用借资的形式借一部分工资,大量工资款要到年底或工程结束时才一次性结清。年底或工程结束时,企业因资金原因导致民工工资无法及时全额兑现,造成民工工资拖欠。
(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层层拖欠
不少时候,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能按期到位,又不愿意或无资金能力按合同支付给承包单位,从而导致民工工资拖欠。
(五)“包工头”承包项目亏损
在工程分包中,部分包工头以极低的价格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又因管理不善,工程结算时出现亏损,从而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六)工程或项目完工后不能及时支付民工工资
民工在工地务工后,项目部或“包工头”以没有验收为由不与民工结算工时,也不支付工资。民工投诉时,因无工资结算相关凭据(完工单、欠条、务工记录等),难以及时解决兑现拖欠的民工工资。
(七)结算纠纷造成的拖欠民工工资
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减工程量或施工质量问题需要返工以及出现工伤事故后的赔付纠纷,造成欠薪案件。
(八)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农民工往往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做活,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二是没有欠薪证据,在一些农民工投诉案件中,由于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是口头协议,较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包工头不打欠条甚至死不认账,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
三、对策措施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的现状,为避免或努力减少此类事件发生,特提出以下对策措施: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单位行为,防止拖欠工程款
1、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新建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
2、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开发企业实力。暂停审批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以下的开发企业,外地二级以下的开发企业不准进入衡水辖区,进入衡水辖区内的外地开发企业,必须缴纳开发企业信用保证金,缴纳比例为开发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但最低不得少于300万元。
3、在办理土地征用、计划、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房产登记等手续时,业主必须出具由清欠办认定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手续,否则,不能办理上述五项手续。
4、在建项目未按施工进度拔付工程款且超过规定期限的,一经查实,收回其施工许可证,暂停工程建设,待其按要求签订还款协议或付清欠款后,方可恢复建设。
5、严禁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严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如确需签订其他合同或协议,必须到原施工合同备案单位进行备案,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防拖欠农民工工资
1、凡是进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等企业必须到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进衡备案手续。对未办理进衡备案手续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2、为防止发生施工总承包企业围标、串标、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外埠施工企业在办理进衡备案手续时,必须缴纳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100万元—200万元。
3、凡是进衡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出具其注册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工资无拖欠证明”等。
4、为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投诉案件纠纷问题,要求每个在建项目工地要设立农民工维权协调小组。维权协调小组的主要成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该工地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排除隐患、预控群体上访事件,并及时向市清欠办、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5、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确农民工在辖区项目工地的工作身份,实行实名制,劳务负责人必须到市清欠办或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备案。
6、农民工必须与建筑企业或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持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上岗证上岗,否则农民工不准进入辖区工地施工,无劳动合同或无证农民工发生的劳动纠纷,将到劳动仲裁或司法部门处理。
(三)、建立依法投诉,合法维权制度
1、建筑工地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建筑业企业、维权协调小组或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⑴建筑业企业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签字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
⑵建筑业企业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
⑶经建筑业企业聘用,未接受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持上岗证即被派驻建筑工地上岗的;
⑷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未张贴悬挂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牌的;
⑸未在建筑工程竣工时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的。
2、建筑工地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投诉,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妨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凡采取爬塔吊、堵路、围堵或冲击政府机关等过激行为恶意讨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触犯法律的,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
3、建筑工地农民工进行投诉,应当出示本人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点工派工通知单、上岗证、建工灵通卡或者其他类似证明性材料,以及完成的劳动工作量等书面资料。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问责力度
1、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清除力度和处罚力度。凡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本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一律停止其在衡水市范围内的招投标资格,并做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手册,列入“黑名单”,并暂扣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凡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外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一律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并上报省住建厅。
2、建立风险预防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协调小组、张贴支付农民工工资公告。
3、强力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工作,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系统的使用。各施工企业、项目部都要建立建全一卡通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规章制度、实施措施、并派专人负责。
四、结束语
总之,只有人社部门加强劳动监察力度,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把好关,住建部门严格加强行业管理,公安、法院、司法部等严惩违法案件,农民工自身加强法律意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才能根本好转。
关键词:工程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现状
据统计,市区自2011年1月至12月底共接待农民工投诉登记232起,市区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达 9373.4万元,拖欠人数达8424人,仅2012年春节前的1月份接待农民工投诉登记80起,拖欠数额就达3638万元,拖欠人数达2779人,拖欠工资数额之大、涉及讨薪人员之广都是历年清欠工作中所没有过的。
二、成因分析
造成工程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条件低、招投标不规范
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条件低,招投标不规范,自主招标随意选择队伍直接发包,特别是2008年以来我省市场放开、政策优惠,部分开发商本身就没有足够的资金搞开发,又急于施工,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建筑公司无力承担分包企业的人工费,就导致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有的开发项目甚至违法开工,未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擅自招揽无施工资质的队伍违规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资金管理混乱,往往先付材料款再付农民工工资,大大增加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的概率。
(二)建筑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
目前建筑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外地施工企业尤为严重,在施工现场仅设项目部,不具法人资格,出现劳务纠纷时要联系公司,时间很紧,农民工又等不得,很难处理。他们层层转包给一些不具备资质又无资金承受能力的“包工头”(即自然人), “包工头”私自招揽民工,在建筑工地务工时与民工之间往往又是 “口头协议”, 极易造成欠薪事件发生。
(三)不按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民工工资
部分建筑工地每月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而采取每月发给部分生活费或采用借资的形式借一部分工资,大量工资款要到年底或工程结束时才一次性结清。年底或工程结束时,企业因资金原因导致民工工资无法及时全额兑现,造成民工工资拖欠。
(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层层拖欠
不少时候,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能按期到位,又不愿意或无资金能力按合同支付给承包单位,从而导致民工工资拖欠。
(五)“包工头”承包项目亏损
在工程分包中,部分包工头以极低的价格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又因管理不善,工程结算时出现亏损,从而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六)工程或项目完工后不能及时支付民工工资
民工在工地务工后,项目部或“包工头”以没有验收为由不与民工结算工时,也不支付工资。民工投诉时,因无工资结算相关凭据(完工单、欠条、务工记录等),难以及时解决兑现拖欠的民工工资。
(七)结算纠纷造成的拖欠民工工资
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减工程量或施工质量问题需要返工以及出现工伤事故后的赔付纠纷,造成欠薪案件。
(八)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农民工往往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做活,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二是没有欠薪证据,在一些农民工投诉案件中,由于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是口头协议,较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包工头不打欠条甚至死不认账,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
三、对策措施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的现状,为避免或努力减少此类事件发生,特提出以下对策措施: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单位行为,防止拖欠工程款
1、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新建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
2、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开发企业实力。暂停审批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以下的开发企业,外地二级以下的开发企业不准进入衡水辖区,进入衡水辖区内的外地开发企业,必须缴纳开发企业信用保证金,缴纳比例为开发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但最低不得少于300万元。
3、在办理土地征用、计划、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房产登记等手续时,业主必须出具由清欠办认定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手续,否则,不能办理上述五项手续。
4、在建项目未按施工进度拔付工程款且超过规定期限的,一经查实,收回其施工许可证,暂停工程建设,待其按要求签订还款协议或付清欠款后,方可恢复建设。
5、严禁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严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如确需签订其他合同或协议,必须到原施工合同备案单位进行备案,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防拖欠农民工工资
1、凡是进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等企业必须到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进衡备案手续。对未办理进衡备案手续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2、为防止发生施工总承包企业围标、串标、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外埠施工企业在办理进衡备案手续时,必须缴纳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100万元—200万元。
3、凡是进衡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出具其注册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工资无拖欠证明”等。
4、为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投诉案件纠纷问题,要求每个在建项目工地要设立农民工维权协调小组。维权协调小组的主要成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该工地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排除隐患、预控群体上访事件,并及时向市清欠办、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5、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确农民工在辖区项目工地的工作身份,实行实名制,劳务负责人必须到市清欠办或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备案。
6、农民工必须与建筑企业或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持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上岗证上岗,否则农民工不准进入辖区工地施工,无劳动合同或无证农民工发生的劳动纠纷,将到劳动仲裁或司法部门处理。
(三)、建立依法投诉,合法维权制度
1、建筑工地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建筑业企业、维权协调小组或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⑴建筑业企业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签字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
⑵建筑业企业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
⑶经建筑业企业聘用,未接受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持上岗证即被派驻建筑工地上岗的;
⑷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未张贴悬挂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牌的;
⑸未在建筑工程竣工时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的。
2、建筑工地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投诉,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妨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凡采取爬塔吊、堵路、围堵或冲击政府机关等过激行为恶意讨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触犯法律的,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
3、建筑工地农民工进行投诉,应当出示本人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点工派工通知单、上岗证、建工灵通卡或者其他类似证明性材料,以及完成的劳动工作量等书面资料。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问责力度
1、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清除力度和处罚力度。凡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本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一律停止其在衡水市范围内的招投标资格,并做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手册,列入“黑名单”,并暂扣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凡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外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一律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并上报省住建厅。
2、建立风险预防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协调小组、张贴支付农民工工资公告。
3、强力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工作,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系统的使用。各施工企业、项目部都要建立建全一卡通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规章制度、实施措施、并派专人负责。
四、结束语
总之,只有人社部门加强劳动监察力度,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把好关,住建部门严格加强行业管理,公安、法院、司法部等严惩违法案件,农民工自身加强法律意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才能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