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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形成了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加之传统的“无讼”理念深入人心,民间纠纷解决在过去基本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传播,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民族地区更是有其特殊性。民事诉讼制度和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应怎样处理呢?诉讼制度和传统机制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想要在民族地区建立一个和谐的现代法治社会,不能一味追求“法治”,必须将不同的纠纷调解机制协调起来.共同发挥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