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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首次写入刑事诉讼法,使得这一司法制度摆脱了“于法无据”的尴尬处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为刑事司法提供了一个新的诉讼解决模式,同时也给依法办案和司法公正带来新的考验,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限制条件;具体应用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刑诉法设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了我国的不起诉制度。所谓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量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和人身危险性、社会公共利益及刑事政策的需要,暂时不对其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察期,责令其在该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其在该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就不再提起公诉,否则就将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具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前程序分流等功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刑罚思想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追求
首先,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以贯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我国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刑罚思想。其次,有利于实现诉讼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发挥诉讼的经济价值。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程序的分流处理,是诉讼效率价值的重要体现。再次,有利于恢复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施附条件不起诉既有利于控制社会治安大局,增强群众安全感,又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限制条件
(一)罪名条件
在案件适用范围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涉嫌犯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方可适用。对于严重犯罪案件(如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以及惯犯、累犯理所当然不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此类案件严重侵犯了人身和财产,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不仅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而累犯、惯犯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大于初犯,累犯、惯犯者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较大, 具有顽固性, 缺乏改悛的坚持性,改恶从善比较困难,并且,累犯者的再犯可能性大于初犯, 对其教育改造较初犯更难。
(二)刑罚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刑罚条件规定为“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裁量权,应当适用于轻微犯罪。新刑诉法中将其限定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如果这里规定的“一年有期徒刑”是指法定刑,显得太严,因为从刑法规定看,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类犯罪犯罪中,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只有两个,即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和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如果是指裁判刑,又过于宽泛,因为任何未成年人所犯的轻罪,如果把自首、立功,从犯,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等其他减免情节考虑进去,都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各地基本上都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
(三)证据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的证据,应当达到刑事案件起诉的证据标准。刑事起诉证据标准是提起公诉的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利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和水平。一般认为,我国刑事起诉的证据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333 条对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也作出了一致性的要求。证据确实, 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指据以定罪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证实, 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证据充分, 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对犯罪事实构成的每一部分都有相应的具有说服力和证明效力的证据得以证明, 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地证明整体案情,形成具备完整性的证据系列。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八条中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附条件不起诉在确定犯罪行为构成犯罪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当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更加需要仔细谨慎,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四)认罪条件
从主观方面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以下两个方面:1.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如德国就要求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定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美国许多地区在审前分流协议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刑事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法益的侵害,还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而刑法的规定过于注重对犯罪的惩罚,忽略了被害人所受损害的赔偿问题。以不起诉为条件换来对被害人损害的有效补偿,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2.道歉、悔过。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应用
(一)决定主体
附条件不起诉应该由检察机关作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利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公诉权属检察机关专有的权利,其他任何机关不能代为行使或者侵犯,因此,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拥有提起权和决定权。
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案件,检察人员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依法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运用的一种体现,追求的是广泛的诉讼价值,提高诉讼效率。
(二)救济与监督制约方式
附条件不起诉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有着严格适用范围的同时,更需要相应的救济与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该制度适用的严谨、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而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新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后,实际上是确定其触犯了刑法的罪名,构成了犯罪。但是,由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可能受到错误的指控,如果接受附条件不起诉,则会失去经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的机会;而且,附条件不起诉还要求被不起诉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新刑诉法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选择被起诉这种救济方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考察机制
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检察机关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犯罪嫌疑人被贴上犯罪的“标签”,给通过考验期的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就在于在考验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考察,考察效果良好则不起诉,否则将继续对其作出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间,是履行附加条件所规定的义务需要的一个期间,同时给检察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留下了时间。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察期间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过长的考验期会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对于尚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来说,很有可能会因此影响升学。而过短的考验期则不能有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情况,达不到观察和改造的目的。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同时规定,由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考验期内发现新罪、漏罪的,或在考察期间不服管理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相反,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作者简介]梁珊珊,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限制条件;具体应用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刑诉法设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了我国的不起诉制度。所谓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量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和人身危险性、社会公共利益及刑事政策的需要,暂时不对其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察期,责令其在该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其在该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就不再提起公诉,否则就将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具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前程序分流等功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刑罚思想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追求
首先,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以贯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我国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刑罚思想。其次,有利于实现诉讼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发挥诉讼的经济价值。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程序的分流处理,是诉讼效率价值的重要体现。再次,有利于恢复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施附条件不起诉既有利于控制社会治安大局,增强群众安全感,又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限制条件
(一)罪名条件
在案件适用范围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涉嫌犯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方可适用。对于严重犯罪案件(如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以及惯犯、累犯理所当然不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此类案件严重侵犯了人身和财产,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不仅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而累犯、惯犯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大于初犯,累犯、惯犯者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较大, 具有顽固性, 缺乏改悛的坚持性,改恶从善比较困难,并且,累犯者的再犯可能性大于初犯, 对其教育改造较初犯更难。
(二)刑罚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刑罚条件规定为“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裁量权,应当适用于轻微犯罪。新刑诉法中将其限定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如果这里规定的“一年有期徒刑”是指法定刑,显得太严,因为从刑法规定看,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类犯罪犯罪中,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只有两个,即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和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如果是指裁判刑,又过于宽泛,因为任何未成年人所犯的轻罪,如果把自首、立功,从犯,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等其他减免情节考虑进去,都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各地基本上都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
(三)证据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的证据,应当达到刑事案件起诉的证据标准。刑事起诉证据标准是提起公诉的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利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和水平。一般认为,我国刑事起诉的证据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333 条对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也作出了一致性的要求。证据确实, 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指据以定罪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证实, 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证据充分, 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对犯罪事实构成的每一部分都有相应的具有说服力和证明效力的证据得以证明, 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地证明整体案情,形成具备完整性的证据系列。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八条中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附条件不起诉在确定犯罪行为构成犯罪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当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更加需要仔细谨慎,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四)认罪条件
从主观方面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以下两个方面:1.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如德国就要求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定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美国许多地区在审前分流协议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刑事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法益的侵害,还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而刑法的规定过于注重对犯罪的惩罚,忽略了被害人所受损害的赔偿问题。以不起诉为条件换来对被害人损害的有效补偿,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2.道歉、悔过。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应用
(一)决定主体
附条件不起诉应该由检察机关作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利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公诉权属检察机关专有的权利,其他任何机关不能代为行使或者侵犯,因此,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拥有提起权和决定权。
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案件,检察人员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依法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运用的一种体现,追求的是广泛的诉讼价值,提高诉讼效率。
(二)救济与监督制约方式
附条件不起诉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有着严格适用范围的同时,更需要相应的救济与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该制度适用的严谨、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而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新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后,实际上是确定其触犯了刑法的罪名,构成了犯罪。但是,由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可能受到错误的指控,如果接受附条件不起诉,则会失去经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的机会;而且,附条件不起诉还要求被不起诉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新刑诉法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选择被起诉这种救济方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考察机制
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检察机关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犯罪嫌疑人被贴上犯罪的“标签”,给通过考验期的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就在于在考验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考察,考察效果良好则不起诉,否则将继续对其作出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间,是履行附加条件所规定的义务需要的一个期间,同时给检察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留下了时间。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察期间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过长的考验期会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对于尚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来说,很有可能会因此影响升学。而过短的考验期则不能有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情况,达不到观察和改造的目的。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同时规定,由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考验期内发现新罪、漏罪的,或在考察期间不服管理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相反,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作者简介]梁珊珊,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