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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2008年3月11日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二十七批和符合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三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