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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丈夫曹某结婚多年。近几年来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曹某提出离婚未果后,竟然背着我于两年前将我们共有的一处房屋赠给了他妹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我知道后要求他返还房子,但他认为该房子至少有他一半的产权,这一半的赠予是有效的,只同意论价算账分割,不同意撤销。请问他的说法对吗?
答:
曹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有权主张其返还房产。虽然该争议房产是你们夫妻共有财产,若析产分割,确实有他1/2份额。但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之前,其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而夫妻对于共同共有的重大财产处置,任何一方擅自处分都将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决定的除外),为效力待定行为,另一方若不认可,则该处分行为无效。对此,你若想索回房产,可以以曹某、曹某的妹妹为被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他们双方的赠予行为无效,并要求曹某妹妹返还属于你们共有的房产。
我与丈夫曹某结婚多年。近几年来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曹某提出离婚未果后,竟然背着我于两年前将我们共有的一处房屋赠给了他妹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我知道后要求他返还房子,但他认为该房子至少有他一半的产权,这一半的赠予是有效的,只同意论价算账分割,不同意撤销。请问他的说法对吗?
答:
曹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有权主张其返还房产。虽然该争议房产是你们夫妻共有财产,若析产分割,确实有他1/2份额。但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之前,其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而夫妻对于共同共有的重大财产处置,任何一方擅自处分都将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决定的除外),为效力待定行为,另一方若不认可,则该处分行为无效。对此,你若想索回房产,可以以曹某、曹某的妹妹为被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他们双方的赠予行为无效,并要求曹某妹妹返还属于你们共有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