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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行为和活动。有了政府就有了政府采购,有了政府采购行为未必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制度。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同,政府采购制度也各有千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上世纪90年代后期,各地政府财政部门组织了一些集中采购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99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使政府采购制度在全国普遍开花,地方财政部门大部分建立了管理与执行一体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这些机构在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初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2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做出界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促进政府采购发挥应有的作用。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因此,原地方财政部门设置的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一体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行监管和执行的分离。
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的认识还在转变中,因此,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就是一场革命,会遇到各方的阻力。所以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要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在法律的范围内,采取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取得胜利的关键因素是人,而人是由一个机构来管理的,因此合理设置机构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各地纷纷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设置机构。由于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不一致,而全国又没有统一要求,导致了全国各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设置上五花八门,有的地方甚至将执行机构由社会中介去做,财政部门发布采购信息、审批招标文件,并参与招标活动、签订合同、验货等等。繁忙的采购活动无暇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造成了事实上的越位和缺位。这种现象已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和政府采购工作监管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影响。因此,本文简要从我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出发,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提出设置专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必要性。
一、 设置专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要求。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成立的负责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的非营利事业单位,经政府授权,承担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公共机构,是准行政组织(即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
我国《宪法》已明确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不容易,执掌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政权更不容易。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因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不折不扣地去执行,要同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使党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才能实现党的诺言,才能受到人民的拥护和爱戴。政府采购工作作为党的事业的一个方面,“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这里得到了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本质是社会公众的采购,采购什么、怎样采购,直接反映党的作风,因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党连接人民的窗口,从这里体现党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服务员。中介机构是按市场规则来运行的,利益最大化是中介机构的追求。约束中介机构的是市场规律,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除受市场规律的约束外,重要的是有党的纪律的约束。因此,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要求,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同其他国家执政党的区别所在。
二、设置专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是我国政府采购的基石;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定义就决定了各地要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杜绝使规模采购的收益流入营利性组织之手,以便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发展生产力。
政府集中采购是政府把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结合起来,实现政府对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的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集中采购通过集中批量采购,形成规模效应,遵循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给供应商提供平等竞争机会,引导供应商参与竞争,不仅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而且有利于打破市场壁垒、冲击和瓦解行业协定及其垄断价格,改善我国的经济运行质量和竞争秩序,抑制商业贿赂。同时,能引导市场消费,实现国家有关政策目标。
政府集中采购,不仅在资产形成过程中引入一整套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并按统一标准实施采购,更好地为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而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真实、详细、准确的信息。通过加强资产管理,提高采购需求的合理性,避免重复、超标准采购,盲目攀比,促进资产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解决部门间资产占用苦乐不均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代表政府依法采购,并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机构,是执法主体。
三、设置专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是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的结果。
从世界各国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是多样的,而我国的现状就决定了政府采购要采取高度集中的模式。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实行集中采购,将使用权和采购权适当分离,原来多个部门分别实施的采购行为集中由一个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防止改变资金用途,形成互相制约的机制,监督部门只需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就可以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有效监控,既降低了监督成本,又改善了监督效果,同时,实行集中采购能够精简机构和人员,集中培养一批采购专业队伍,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下,不建立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与公共事业单位之间根本就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管,这是我国现时国情所决定的,是不能改变的事实。因此,必须依法设置专门集中采购机构,形成全国管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统一体制,推动全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统一进行。
最后,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建立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政府采购的效率、效益和透明度的提高,为充分发挥政策功能,预防腐败,建立阳光政府和服务政府,从根本上要求建立政府信息平台,将政府政策、政府支出和资产购买、处置以及土地拍卖等等,及时向人民群众公布,方便人民群众监督。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快了电子化政务的推广和使用,信息系统对推进政府采购不断完善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各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了网络化运营管理,政府采购通过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进行业务交易,发布采购信息并完成交易,解决了传统采购方式难以克服的时间和空间问题,提高了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了政府采购透明度,真正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电子政务是一个政府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作为电子政务重要的一部分,政府通过电子网络系统精简管理业务流程,对各种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管理和流程控制,做到岗位明确、职责分明、审批严格、有效预防工作中的失误和违规行为,并能为领导决策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编审、国库集中支付等政府职能部门有着内在的联系,是一个大系统。而实现网上采购使得政府业务流程从内外部进行改造,进一步推广公共政府体系的建设,最终演变成网络时代政府组织的网络形态。通过电子方式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在人民心中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这些都是中介机构所不能做到的。
“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约能源,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调整财政支出的结构,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等。经济的市场化必然带来财政的公共化,只有将公共化作为公共财政的建设方向并据此对包括收入、支出、政策、体制在内的整个财政制度做革命性的变革,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预算编制体系,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的预算执行体系,以人大为主体的监督体系,我们才有可能将人民的愿望、人民的希望和人民的利益凸现于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而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融入于党和政府工作的血脉中。
“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要实施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来落实目标。这就要求我们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革命的全面认识,大力推进改革进程。按照全国一盘棋,分步实施的办法,设置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最终形成全国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具体操作步骤为:第一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直属政府的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采购局,对于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市、自治州的分局,实行市、县联合采购。第二步,全国设立采购总局并对地方采购局实行垂直管理。
本文入选“全国政府采购论文大赛优秀论文”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因此,原地方财政部门设置的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一体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行监管和执行的分离。
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的认识还在转变中,因此,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就是一场革命,会遇到各方的阻力。所以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要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在法律的范围内,采取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取得胜利的关键因素是人,而人是由一个机构来管理的,因此合理设置机构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各地纷纷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设置机构。由于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不一致,而全国又没有统一要求,导致了全国各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设置上五花八门,有的地方甚至将执行机构由社会中介去做,财政部门发布采购信息、审批招标文件,并参与招标活动、签订合同、验货等等。繁忙的采购活动无暇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造成了事实上的越位和缺位。这种现象已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和政府采购工作监管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影响。因此,本文简要从我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出发,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提出设置专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必要性。
一、 设置专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要求。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成立的负责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的非营利事业单位,经政府授权,承担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公共机构,是准行政组织(即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
我国《宪法》已明确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不容易,执掌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政权更不容易。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因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不折不扣地去执行,要同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使党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才能实现党的诺言,才能受到人民的拥护和爱戴。政府采购工作作为党的事业的一个方面,“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这里得到了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本质是社会公众的采购,采购什么、怎样采购,直接反映党的作风,因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党连接人民的窗口,从这里体现党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服务员。中介机构是按市场规则来运行的,利益最大化是中介机构的追求。约束中介机构的是市场规律,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除受市场规律的约束外,重要的是有党的纪律的约束。因此,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要求,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同其他国家执政党的区别所在。
二、设置专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是我国政府采购的基石;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定义就决定了各地要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杜绝使规模采购的收益流入营利性组织之手,以便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发展生产力。
政府集中采购是政府把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结合起来,实现政府对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的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集中采购通过集中批量采购,形成规模效应,遵循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给供应商提供平等竞争机会,引导供应商参与竞争,不仅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而且有利于打破市场壁垒、冲击和瓦解行业协定及其垄断价格,改善我国的经济运行质量和竞争秩序,抑制商业贿赂。同时,能引导市场消费,实现国家有关政策目标。
政府集中采购,不仅在资产形成过程中引入一整套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并按统一标准实施采购,更好地为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而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真实、详细、准确的信息。通过加强资产管理,提高采购需求的合理性,避免重复、超标准采购,盲目攀比,促进资产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解决部门间资产占用苦乐不均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代表政府依法采购,并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机构,是执法主体。
三、设置专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是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的结果。
从世界各国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是多样的,而我国的现状就决定了政府采购要采取高度集中的模式。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实行集中采购,将使用权和采购权适当分离,原来多个部门分别实施的采购行为集中由一个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防止改变资金用途,形成互相制约的机制,监督部门只需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就可以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有效监控,既降低了监督成本,又改善了监督效果,同时,实行集中采购能够精简机构和人员,集中培养一批采购专业队伍,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下,不建立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与公共事业单位之间根本就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管,这是我国现时国情所决定的,是不能改变的事实。因此,必须依法设置专门集中采购机构,形成全国管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统一体制,推动全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统一进行。
最后,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建立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政府采购的效率、效益和透明度的提高,为充分发挥政策功能,预防腐败,建立阳光政府和服务政府,从根本上要求建立政府信息平台,将政府政策、政府支出和资产购买、处置以及土地拍卖等等,及时向人民群众公布,方便人民群众监督。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快了电子化政务的推广和使用,信息系统对推进政府采购不断完善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各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了网络化运营管理,政府采购通过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进行业务交易,发布采购信息并完成交易,解决了传统采购方式难以克服的时间和空间问题,提高了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了政府采购透明度,真正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电子政务是一个政府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作为电子政务重要的一部分,政府通过电子网络系统精简管理业务流程,对各种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管理和流程控制,做到岗位明确、职责分明、审批严格、有效预防工作中的失误和违规行为,并能为领导决策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政府采购与财政预算编审、国库集中支付等政府职能部门有着内在的联系,是一个大系统。而实现网上采购使得政府业务流程从内外部进行改造,进一步推广公共政府体系的建设,最终演变成网络时代政府组织的网络形态。通过电子方式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在人民心中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这些都是中介机构所不能做到的。
“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约能源,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调整财政支出的结构,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等。经济的市场化必然带来财政的公共化,只有将公共化作为公共财政的建设方向并据此对包括收入、支出、政策、体制在内的整个财政制度做革命性的变革,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预算编制体系,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的预算执行体系,以人大为主体的监督体系,我们才有可能将人民的愿望、人民的希望和人民的利益凸现于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而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融入于党和政府工作的血脉中。
“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要实施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来落实目标。这就要求我们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革命的全面认识,大力推进改革进程。按照全国一盘棋,分步实施的办法,设置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最终形成全国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具体操作步骤为:第一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直属政府的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采购局,对于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市、自治州的分局,实行市、县联合采购。第二步,全国设立采购总局并对地方采购局实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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