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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5日,《长沙晚报》发表《官员财产公开的示范需要掌声》一文立刻引起广泛反响。
“新年第一天,新疆阿勒泰地区55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填报的个人财产申报表,如期在网上公示接受监督。官员财产公开的呼声早已有之,但真正实现却是在新疆阿勒泰地区,这令人感叹。当然,阿勒泰地区55名县(处)级领导财产公开不是很完善,也不是全方位公开,但毕竞走出了最为艰难的一步,具有破冰意义,我们没有理由不给予热烈的掌声。”
笔者知道。对官员财产公开,反对声最强烈的是官员;而决定官员财产是否公开恰恰也是他们自己。官方媒体曾经报道,97%的官员反对、抵制这一阳光立法。笔者也知道,官员财产公开制度,首先是能够减少腐败、预防腐败,将官员的黑色收入、灰色收入统统纳入阳光下照晒;自然就能威慑腐败官员,让他们收敛伸出去的黑手。其次。官员可以自证清白。中国目前,民间流行“无官不贪”的说法,但其中肯定有廉洁的官员,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能让好官不会受坏官牵连。再次,是对官场人物的爱护。面对诱惑,官员也是人,不是神,贪欲难免;一旦腐败被抓,身败名裂、妻离子散,下场凄惨;若没有保障他们在官场上必须保持清廉的法律,是体制的漏洞,是法制的不负责任。
而阿勒泰这个所谓的“示范”,是“秘密申报”,也并无对申报内容逐一认真调查、核实的机制;所以,官员怎么填写都由他,填了当白填。比如,无人填“收礼”一项。堂堂一个地市级的官场,居然没有一个收礼的,是这个官场清廉无比,还是这个所谓的“示范”根本就是打醮念菩萨——哄鬼?!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笔者在这里要为“示范”鼓倒掌!
15年来,关于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但有关法律和制度迟迟不能出台,归纳起来,原因有几种:一是认为没必要搞财产申报;二是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多此一举;三是认为将家庭财产公之于众,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心理和现实情况;四是认为申报财产的手续太复杂,恐得不偿失;五是认为家庭财产属个人私事,国家没必要管得太细。
上述理由,根本站不住脚。认为没必要搞财产申报,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多此一举,根本就是强词夺理。认为家庭财产公之于众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心理以及现实情况和家庭财产属个人私事,国家没必要管得太细,看似有理,也不值一驳。在旧中国,中国人的传统心理,还有三妻四妾,那么《婚姻法》就不能立法了?中国人的传统心理,还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个‘后’是指男丁)”,那么计划生育政策是不是错误的?家庭财产当然属个人私事,那么如果抢劫、偷盗得来的财产,一旦进入家庭后,公安部门是不是就不要追查和收缴了?国家刑法何必规定什么“赃款”、“赃物”?国家打击抢劫、偷盗罪行,岂不是“管得太细”?何况,公务员的身份有别于普通人,具有双重身份——他們既是普通公民,又是政府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义务。就是针对他们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既然要选择公务员的职业,就必须放弃所谓的“财产隐私权”;否则,你就不要掌握公权力,就离开公务员行业。至于认为申报财产的手续太复杂,得不偿失的理由,更加荒唐可笑。公务员手中公共权力的廉洁性质,要求公务员不管收入有多高,都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这已经成为世界上清廉政府的共识;而在我国,公务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进行非法的权钱交易是产生腐败的最重要原因,也已经被无数事实所证明。
曾有官方媒体报道,我国每年被贪官席卷海外的赃款竟达6千亿之多;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上花费一些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值得的,同腐败的危害比起来,其代价微不足道。
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官员收入公开制度,以我国现在的配套设施,恳定要比240年前的瑞士先进。如果拿银行信用、消费信用的完整体系说事,恐怕没有任何人、任何国家敢于宣称自己的银行信用、消费信用体系是完整的。即使再过240年,该体系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么,我国官员收入公开制度已经冰冻了15年,是不是还要等待240年?!
“新年第一天,新疆阿勒泰地区55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填报的个人财产申报表,如期在网上公示接受监督。官员财产公开的呼声早已有之,但真正实现却是在新疆阿勒泰地区,这令人感叹。当然,阿勒泰地区55名县(处)级领导财产公开不是很完善,也不是全方位公开,但毕竞走出了最为艰难的一步,具有破冰意义,我们没有理由不给予热烈的掌声。”
笔者知道。对官员财产公开,反对声最强烈的是官员;而决定官员财产是否公开恰恰也是他们自己。官方媒体曾经报道,97%的官员反对、抵制这一阳光立法。笔者也知道,官员财产公开制度,首先是能够减少腐败、预防腐败,将官员的黑色收入、灰色收入统统纳入阳光下照晒;自然就能威慑腐败官员,让他们收敛伸出去的黑手。其次。官员可以自证清白。中国目前,民间流行“无官不贪”的说法,但其中肯定有廉洁的官员,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能让好官不会受坏官牵连。再次,是对官场人物的爱护。面对诱惑,官员也是人,不是神,贪欲难免;一旦腐败被抓,身败名裂、妻离子散,下场凄惨;若没有保障他们在官场上必须保持清廉的法律,是体制的漏洞,是法制的不负责任。
而阿勒泰这个所谓的“示范”,是“秘密申报”,也并无对申报内容逐一认真调查、核实的机制;所以,官员怎么填写都由他,填了当白填。比如,无人填“收礼”一项。堂堂一个地市级的官场,居然没有一个收礼的,是这个官场清廉无比,还是这个所谓的“示范”根本就是打醮念菩萨——哄鬼?!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笔者在这里要为“示范”鼓倒掌!
15年来,关于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但有关法律和制度迟迟不能出台,归纳起来,原因有几种:一是认为没必要搞财产申报;二是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多此一举;三是认为将家庭财产公之于众,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心理和现实情况;四是认为申报财产的手续太复杂,恐得不偿失;五是认为家庭财产属个人私事,国家没必要管得太细。
上述理由,根本站不住脚。认为没必要搞财产申报,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多此一举,根本就是强词夺理。认为家庭财产公之于众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心理以及现实情况和家庭财产属个人私事,国家没必要管得太细,看似有理,也不值一驳。在旧中国,中国人的传统心理,还有三妻四妾,那么《婚姻法》就不能立法了?中国人的传统心理,还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个‘后’是指男丁)”,那么计划生育政策是不是错误的?家庭财产当然属个人私事,那么如果抢劫、偷盗得来的财产,一旦进入家庭后,公安部门是不是就不要追查和收缴了?国家刑法何必规定什么“赃款”、“赃物”?国家打击抢劫、偷盗罪行,岂不是“管得太细”?何况,公务员的身份有别于普通人,具有双重身份——他們既是普通公民,又是政府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义务。就是针对他们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既然要选择公务员的职业,就必须放弃所谓的“财产隐私权”;否则,你就不要掌握公权力,就离开公务员行业。至于认为申报财产的手续太复杂,得不偿失的理由,更加荒唐可笑。公务员手中公共权力的廉洁性质,要求公务员不管收入有多高,都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这已经成为世界上清廉政府的共识;而在我国,公务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进行非法的权钱交易是产生腐败的最重要原因,也已经被无数事实所证明。
曾有官方媒体报道,我国每年被贪官席卷海外的赃款竟达6千亿之多;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上花费一些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值得的,同腐败的危害比起来,其代价微不足道。
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官员收入公开制度,以我国现在的配套设施,恳定要比240年前的瑞士先进。如果拿银行信用、消费信用的完整体系说事,恐怕没有任何人、任何国家敢于宣称自己的银行信用、消费信用体系是完整的。即使再过240年,该体系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么,我国官员收入公开制度已经冰冻了15年,是不是还要等待2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