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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刚刚结束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明强调指出:科技创新发展要在全面创新发展中起到全面的引导作用。谈到科技创新发展就一定要谈到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在我国目前中小高科技企业逐渐发展,而由于企业自身规模问题等种种原因,发展中资金的困难迅速凸显出来。资金问题一直是遏制中小高科技企业发展咽喉的一只重手,甚至部分中小高科技企业因为资金问题不得不宣布破产。我国虽然从政策和税收方面对高科技企业进行倾斜和优惠,但高科技企业发展不能只靠政府财政支持,企业要从自身形成良性循环。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解决知识产权在企业资产所占比重较大的中小高科技企业面临资金困难问题的有力途径,高科技企业将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融资,将未来可预见的收益提前获得,然后重新投入到新的发展和研发之中,从而使企业的发展得到良性的循环,同时缓解政府财政压力。高科技产业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解决资金了问题后得以迅速发展,为我国知识强国的道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高科技产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84-03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概述
知识产权证券化(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般定义为:发起人将未来可预期的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中的保障支付的使用费(也就是一种可以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支撑,通过一系列的的金融结构安排对其中的收益要素和风险进行重组和隔离,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发行根据此项基础资产作为担保的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据以此融资的过程。
实质上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把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未来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证券化,或者直接将知识产权所有权证券化。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达到将知识产权未来的效益通过证券化手段迅速转变成资金的效果。
二、知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流程梳理
资产证券化是将基础资产通过一系列分有先后顺序的法律行为,和一系列复杂的金融操作,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证券化流程大致上相同,操作流程有分为以下八个阶段。
(一)构建基础资产池。
发起人确定证券化目标,对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整理,对需要进行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进行组合,建立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池。每一项资产池中的知识产权都要求所有人对其拥有明确的所有权。然后对资产池进行估算,估算结果要足够对投资者进行还本付息。
(二)创建特殊目的机构(SPV)实施破产风险隔离。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分为两种: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简称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简称SPT)。SPV的经营范围别严格的规定,所以其拥有高信用等级,几乎不存在破产风险。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并订立合同,规定合同内资产池中的每一项资产都拥有独立性,一旦发起人破产,资产池中的资产不列入清算范畴,从而有效的到破产风险隔离的目的,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安全。
(三)内部评级。
完善交易结构,聘请评级机构对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建立完善且稳定的交易结构吸引投资者,如果内部评级评价过低,很难树立投资者投资信心。
(四)信用增级。
通过其他机构保证还本付息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否则证券会因为投资风险过大导致无人愿意投资。此时需要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通过相应手段降低风险级别,从而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增加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五)再次评级。
经过信用增级后,重新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交易结构进行再次信用评级并将结果向投资者公开。由于在此之前根据内部评级进行了调整使信用增级,现在由知识产权支持的证券拥有较好的发行条件。
(六)证券销售。
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发行收入向组成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池的发起人按照合同支付购买价格。
(七)资产管理。
积累资金,知识产权资产池的发起人亲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对资产池进行管理。并收取款项且存入特殊目的机构制定的账户中,并以此对投资者进行按本付息。
(八)按本付息,支付费用。
按照规定对投资者进行按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支付相应的费用。由资产池中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后,发行所产生的收入经过对投资人的按本付息并对评级机构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所剩余的其他部分归发起人所有。
三、欧美知识产权证券化国外发展经验归纳
知识产权证券化凭借自身的优点吸引了各个经济发达国家的关注,美国及欧洲都对其进行了研究和实践。
(一)鲍伊证券。
1997年,震动美国资本市场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鲍伊证券,世界范围内第一件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案例。英国著名摇滚歌星David Bowie将其演艺生涯中的25张唱片的出版权和录制权为支撑,融资5500万美元。
(二)足球产业资产(赞助收益、门票收益及转播权等)证券化。
2001年,“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利兹联队,用未来的门票收入进行证券化融资7100万美元,用于购买顶级球员,并挽回了财务状况逐渐恶劣的态势。
2002年,“意大利甲级联赛”足球劲旅帕尔玛队通过其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和商标收入以及资助商收入和广告收入组成的收入构成进行证券化,总额达9500万欧元。
(三)電影作品证券化。
美国的好莱坞大片一向引领世界电影的潮流,在美国文化传播的过程中同时为其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是大片往往代表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大制作也通常是个烧钱的机器,自然而然电影行业成为了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最大的方向。 2002年,美国家喻户晓的Dreamworks Studio以其正在拍摄与未来纳入拍摄计划的影视作品作为进行证券发行的基础,进行了总额超过10亿美元的证券化融资。
总结上面这些案例来看,欧美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正在迅猛发展,从音乐产业到足球产业,再到电影作品甚至是未来拍摄计划都统统纳入到证券化范畴。本世纪现代经济已经发展到知识经济阶段,国家的知识经济竞争力已经成为了国力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在我国正在进行经济转型的布局下,知识产权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日益增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意义重大,前途大好。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国内发展前景
1992年,我国最早期的一次资产证券化试验——三亚市丹州小区的开发,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就是通过开发后的销售权益作为支撑,发行债券进行开发。可以说是我国在资产证券化上一次里程碑式的记载。
2000年,与荷兰银行合作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3年期应收账款作为支撑,完成了8000万美元的证券化项目。归纳以上资产证券化的成功案例,在初期证券化市场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逐渐完成了部分证券化融资项目,从而为我国今后资产证券化打下基础,也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广起到普及和转换投资者投资的方向起到一定的作用。虽然与外国迅速发展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比较,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从理论和实践都相对薄弱。但就我国目前经济态势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经基本具备了相应的基本条件,我国应逐渐加强相关中介的发展、推行相关政策、完善相关法律,从而鞭策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进步伐。
(一)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因素。
首先,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环境基本建立,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逐渐完善。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并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刑法相关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假冒、伪造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罪,及侵犯著作权等非法行为等罪名,从刑法上逐步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等)注册数量逐年增长,并且已有相当的规模。从国内专利申请情况看,截至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数量13857364件,与截止至2009年的数据统计的4885939件呈现了近3倍的增长量。同时,截止至2014年,国外专利申请受理达1597416件,与2009年统计数据的924256件相比增长了三分之二。同时根据据数据呈现态势来看,自2004年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成立以来,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各类无形的知识产权的交易量展现逐年上升趋势。在这如此之多的知识产权中,就有很多适合证券化融资的项目存在。
最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符合我国当前政策推行方向。我国于2014年初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指出应充分认识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研究并拓宽与股票债券相关的新型投资方向。虽然仍然有人对我国证券化发展报有怀疑态度,但是实践证明从鲍伊证券成功发行以来,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也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完全可以利用后来者的经验优势,结合我国自身国情,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取得稳步发展。
(二)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必要因素。
1.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困难急需解决
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有两种,第一是借助银行贷款,第二是通过证券市场融资。但中小高科技企业由于企业自身规模的限制,无法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而中小高科技企业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从而存在相对较高的经营风险,导致银行不愿意向其发放贷款。这使得中小高科技企业从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而资金对于发展中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资金的缺乏会使得高科技企业的研发和推广的困难加大,从而严重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甚至使企业走向破产。这样来看,资金的短缺才是断送中小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罪魁祸首,那就必须解决企业资金不足问题。所以对与知识产权占据企业大量资本的的中小高科技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无异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寒流的一炉暖碳。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获得资金,重新投入到企业研究发展的循环中去,使中小高科技企业进入到“研发——融资——发展”的良性循环中。从而有效解决了中小高科技企业因资金问题而无法发展壮大的问题。
2.知识产权申请注册数量增加,成果转化能力不强
这些年知识产权在我国逐步发展,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跟随之逐渐增强。就知识产权局近年来统计数据来看,知识产权申请注册数量迅速增加,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能力并不强,每年仅有少量的成果能投入到生产中,获得经济效益,大部分耗费了人力物力的知识产权成果仍然处于闲置状态。这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成果质量高,而另一方面是国内部分企业申请的专利和企业本身业务的相关性不高。这部分企业只是单纯的积累知识产权成果,并没有将其投入到生产中去。还有部分原因是一部分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或某个企业,而许多人缺乏资金和能力并没有将知识产权成果投入到生产中去产生经济利益,这也是导致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不强的原因之一。如果将这些对企业相关性不强的知识产权和缺少开发资金的个人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融资,将这些知识产权组成资产池,然后与SPV签订合同、隔绝破产风险,将这些知识产权进行證券化融资,筹集到更多的资金转移到生产中去,为企业和个人带来收益。
3.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降低知识产权所有人风险
在当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投资者投资方向的变化或其他外部原因,可能导致本来预期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突然之间变得无人问津,知识产权所有人完全可以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将自身的风险向外发散。
五、结语
在知识经济大行其道的时代,科技竞争力已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国力强盛与否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随着知识产权联动性全球化发展,对知识产权的证券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趋之若鹜。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趋势是资产证券化中蕴藏着巨大潜力的黑马,我国在这方面的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条件,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证券化未来一定会发展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有力竞争者。而对于知识产权占据大部分企业资产比重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新颖的方式进行融资以获得资金,然后将资金重新投入到新的发展和研发之中,促使企业进入到自给自足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的同时,也使得我国能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大国较量中占站稳脚跟。
参考文献:
[1]李延超.知识产权资本化[M].法律出版社,2008,243
[2]董涛.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2008,30(3)
[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5年4 月。
[4]朱启铭.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不可能性分析[J].当代财经,2006(4)
[5]艾毓斌,黎志成.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6)
[6]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7]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J].知识产权,2007
[8] John S,Hillery,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cent Trends from the United States[J].Washington CORE
[9]《2006年专利报告》WIPO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
[10]樊丽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几个关键问题[J],中国商界,2008(5)
作者简介:易玉(1963.12-),男,汉族,教授,沈阳工业大学。
郝嘉岩(1989.8-),男,黑龙江省哈尔滨人,沈阳工业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方向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高科技产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84-03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概述
知识产权证券化(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般定义为:发起人将未来可预期的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中的保障支付的使用费(也就是一种可以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支撑,通过一系列的的金融结构安排对其中的收益要素和风险进行重组和隔离,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发行根据此项基础资产作为担保的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据以此融资的过程。
实质上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把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未来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证券化,或者直接将知识产权所有权证券化。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达到将知识产权未来的效益通过证券化手段迅速转变成资金的效果。
二、知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流程梳理
资产证券化是将基础资产通过一系列分有先后顺序的法律行为,和一系列复杂的金融操作,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证券化流程大致上相同,操作流程有分为以下八个阶段。
(一)构建基础资产池。
发起人确定证券化目标,对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整理,对需要进行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进行组合,建立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池。每一项资产池中的知识产权都要求所有人对其拥有明确的所有权。然后对资产池进行估算,估算结果要足够对投资者进行还本付息。
(二)创建特殊目的机构(SPV)实施破产风险隔离。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分为两种: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简称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简称SPT)。SPV的经营范围别严格的规定,所以其拥有高信用等级,几乎不存在破产风险。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并订立合同,规定合同内资产池中的每一项资产都拥有独立性,一旦发起人破产,资产池中的资产不列入清算范畴,从而有效的到破产风险隔离的目的,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安全。
(三)内部评级。
完善交易结构,聘请评级机构对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建立完善且稳定的交易结构吸引投资者,如果内部评级评价过低,很难树立投资者投资信心。
(四)信用增级。
通过其他机构保证还本付息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否则证券会因为投资风险过大导致无人愿意投资。此时需要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通过相应手段降低风险级别,从而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增加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五)再次评级。
经过信用增级后,重新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交易结构进行再次信用评级并将结果向投资者公开。由于在此之前根据内部评级进行了调整使信用增级,现在由知识产权支持的证券拥有较好的发行条件。
(六)证券销售。
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发行收入向组成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池的发起人按照合同支付购买价格。
(七)资产管理。
积累资金,知识产权资产池的发起人亲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对资产池进行管理。并收取款项且存入特殊目的机构制定的账户中,并以此对投资者进行按本付息。
(八)按本付息,支付费用。
按照规定对投资者进行按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支付相应的费用。由资产池中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后,发行所产生的收入经过对投资人的按本付息并对评级机构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所剩余的其他部分归发起人所有。
三、欧美知识产权证券化国外发展经验归纳
知识产权证券化凭借自身的优点吸引了各个经济发达国家的关注,美国及欧洲都对其进行了研究和实践。
(一)鲍伊证券。
1997年,震动美国资本市场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鲍伊证券,世界范围内第一件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案例。英国著名摇滚歌星David Bowie将其演艺生涯中的25张唱片的出版权和录制权为支撑,融资5500万美元。
(二)足球产业资产(赞助收益、门票收益及转播权等)证券化。
2001年,“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利兹联队,用未来的门票收入进行证券化融资7100万美元,用于购买顶级球员,并挽回了财务状况逐渐恶劣的态势。
2002年,“意大利甲级联赛”足球劲旅帕尔玛队通过其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和商标收入以及资助商收入和广告收入组成的收入构成进行证券化,总额达9500万欧元。
(三)電影作品证券化。
美国的好莱坞大片一向引领世界电影的潮流,在美国文化传播的过程中同时为其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是大片往往代表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大制作也通常是个烧钱的机器,自然而然电影行业成为了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最大的方向。 2002年,美国家喻户晓的Dreamworks Studio以其正在拍摄与未来纳入拍摄计划的影视作品作为进行证券发行的基础,进行了总额超过10亿美元的证券化融资。
总结上面这些案例来看,欧美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正在迅猛发展,从音乐产业到足球产业,再到电影作品甚至是未来拍摄计划都统统纳入到证券化范畴。本世纪现代经济已经发展到知识经济阶段,国家的知识经济竞争力已经成为了国力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在我国正在进行经济转型的布局下,知识产权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日益增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意义重大,前途大好。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国内发展前景
1992年,我国最早期的一次资产证券化试验——三亚市丹州小区的开发,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就是通过开发后的销售权益作为支撑,发行债券进行开发。可以说是我国在资产证券化上一次里程碑式的记载。
2000年,与荷兰银行合作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3年期应收账款作为支撑,完成了8000万美元的证券化项目。归纳以上资产证券化的成功案例,在初期证券化市场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逐渐完成了部分证券化融资项目,从而为我国今后资产证券化打下基础,也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广起到普及和转换投资者投资的方向起到一定的作用。虽然与外国迅速发展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比较,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从理论和实践都相对薄弱。但就我国目前经济态势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经基本具备了相应的基本条件,我国应逐渐加强相关中介的发展、推行相关政策、完善相关法律,从而鞭策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进步伐。
(一)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因素。
首先,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环境基本建立,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逐渐完善。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并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刑法相关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假冒、伪造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罪,及侵犯著作权等非法行为等罪名,从刑法上逐步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等)注册数量逐年增长,并且已有相当的规模。从国内专利申请情况看,截至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数量13857364件,与截止至2009年的数据统计的4885939件呈现了近3倍的增长量。同时,截止至2014年,国外专利申请受理达1597416件,与2009年统计数据的924256件相比增长了三分之二。同时根据据数据呈现态势来看,自2004年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成立以来,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各类无形的知识产权的交易量展现逐年上升趋势。在这如此之多的知识产权中,就有很多适合证券化融资的项目存在。
最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符合我国当前政策推行方向。我国于2014年初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指出应充分认识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研究并拓宽与股票债券相关的新型投资方向。虽然仍然有人对我国证券化发展报有怀疑态度,但是实践证明从鲍伊证券成功发行以来,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也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完全可以利用后来者的经验优势,结合我国自身国情,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取得稳步发展。
(二)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必要因素。
1.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困难急需解决
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有两种,第一是借助银行贷款,第二是通过证券市场融资。但中小高科技企业由于企业自身规模的限制,无法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而中小高科技企业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从而存在相对较高的经营风险,导致银行不愿意向其发放贷款。这使得中小高科技企业从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而资金对于发展中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资金的缺乏会使得高科技企业的研发和推广的困难加大,从而严重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甚至使企业走向破产。这样来看,资金的短缺才是断送中小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罪魁祸首,那就必须解决企业资金不足问题。所以对与知识产权占据企业大量资本的的中小高科技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无异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寒流的一炉暖碳。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获得资金,重新投入到企业研究发展的循环中去,使中小高科技企业进入到“研发——融资——发展”的良性循环中。从而有效解决了中小高科技企业因资金问题而无法发展壮大的问题。
2.知识产权申请注册数量增加,成果转化能力不强
这些年知识产权在我国逐步发展,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跟随之逐渐增强。就知识产权局近年来统计数据来看,知识产权申请注册数量迅速增加,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能力并不强,每年仅有少量的成果能投入到生产中,获得经济效益,大部分耗费了人力物力的知识产权成果仍然处于闲置状态。这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成果质量高,而另一方面是国内部分企业申请的专利和企业本身业务的相关性不高。这部分企业只是单纯的积累知识产权成果,并没有将其投入到生产中去。还有部分原因是一部分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或某个企业,而许多人缺乏资金和能力并没有将知识产权成果投入到生产中去产生经济利益,这也是导致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不强的原因之一。如果将这些对企业相关性不强的知识产权和缺少开发资金的个人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融资,将这些知识产权组成资产池,然后与SPV签订合同、隔绝破产风险,将这些知识产权进行證券化融资,筹集到更多的资金转移到生产中去,为企业和个人带来收益。
3.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降低知识产权所有人风险
在当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投资者投资方向的变化或其他外部原因,可能导致本来预期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突然之间变得无人问津,知识产权所有人完全可以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将自身的风险向外发散。
五、结语
在知识经济大行其道的时代,科技竞争力已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国力强盛与否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随着知识产权联动性全球化发展,对知识产权的证券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趋之若鹜。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趋势是资产证券化中蕴藏着巨大潜力的黑马,我国在这方面的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条件,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证券化未来一定会发展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有力竞争者。而对于知识产权占据大部分企业资产比重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新颖的方式进行融资以获得资金,然后将资金重新投入到新的发展和研发之中,促使企业进入到自给自足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的同时,也使得我国能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大国较量中占站稳脚跟。
参考文献:
[1]李延超.知识产权资本化[M].法律出版社,2008,243
[2]董涛.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2008,30(3)
[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5年4 月。
[4]朱启铭.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不可能性分析[J].当代财经,2006(4)
[5]艾毓斌,黎志成.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6)
[6]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7]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J].知识产权,2007
[8] John S,Hillery,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cent Trends from the United States[J].Washington CORE
[9]《2006年专利报告》WIPO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
[10]樊丽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几个关键问题[J],中国商界,2008(5)
作者简介:易玉(1963.12-),男,汉族,教授,沈阳工业大学。
郝嘉岩(1989.8-),男,黑龙江省哈尔滨人,沈阳工业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方向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