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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字】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主要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7.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要求,按照市、区政府工作部署,薛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外业测量调查队伍,三家中标作业单位会已入场作业,并在2012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3年11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但由于这项工作在推进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浅谈笔者对此项工作的体会:
1、影响我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主要问题
1.1群众对确权发证工作不理解,法制观念有待提高
由于相关政策不配套,宅基地不能抵押,转让也有很多限制条件,一些群众认为办理土地登记没有多少用处,因此农民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预期可能会缺乏热情,积极性不高,给开展工作带来被动。需要通过各种媒介和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切实营造支持和积极参与确权发证工作的社会氛围,要让每户群众真正懂得,确权发证是主张权利的基础,是维护权益的保障,没有证书,维护权益的基础就不牢,基础不牢维权就得不到保证。
1.2违法用地制约了发证
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少批多占;二是未批先建。违法用地必须先进行处理,补办好用地手续后,方可申请土地登记。目前,农村宅基地少批多占和未批先建的情况普遍存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管理的松懈,导致有部分违法用地行为至今尚未得到依法处理,严重制约着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
1.3一户多宅影响了发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中存在着不少村民“一户多宅”的现象:一是建新未拆旧,近年来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建新房,但由于管理松懈,造成了部分新房建成后旧房却未及时拆除,形成事实上的一户多宅;二是村民继承祖屋造成一户多宅;三是村民接受赠予造成一户多宅;四是村民购买住宅造成的一户多宅。而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一户只能申请登记一宗宅基地,而且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造成了有很多农村宅基地无法进行土地登记。
1.4积极性不高延缓了发证
村民自愿申请是土地登记的前置条件,但实际工作中,村民申请登记发证的积极性并不高: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民外出打工或经商,造成了有些农村房屋已经是人去楼空,即使有人留守,也只留下老人、妇女或儿童,而有的村民外出打工已长达十几年,早已在其他地方安家落户,甚至中断了与家乡的联系。二是受制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制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流转,不允许出让、转让、抵押。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确权登记与否对他们没有多大意义。三是部分农民思想观念陈旧,没有充分认识到宅基地登记的重要性,认为自己的房屋与世无争,土地登记不登记无所谓。
1.5跨区域购房扰乱了发证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房屋交易日益增多,部分农民纷纷跨行政村在城镇和交通便利的村庄购买房屋。随着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学校规范化的管理,以前的村校已撤销归并到乡镇所在地的中心学校,有些偏远村庄距乡镇中心学校较远,部分村民为了更好地培养下一代,方便孩子读书,纷纷在学校附近的村庄购买房屋。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成员内流转,严格禁止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所以农村村民跨行政村购买房屋,目前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对策与建议
鉴于当前我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切实做好以下“五要”,确保这项利民惠农工作的顺利推进。
2.1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明确分工,细化措施,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否则就不可能完成好这项任务。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加快制定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技术规程、验收办法,迅速下发供各地遵照执行。
2.2要严格统一政策界限
统一严格的政策标准是保证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能否顺利推动的关键因素。建议以市为单位,制定《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指导意见》,对之前提到的如面积界限,土地确权,“户”的认定等政策性问题予以严格界定。如果“各自为政”,将会出现同种情况多个结果,导致工作无法进行。
2.3对于“一户多宅”的村民的土地确权的问题的处理
对于一户村民的两处宅基地,面积经过合并没有超出当地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可以受理其第二宗宅基地申请;对于因建新不拆旧和因村民购买住宅而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村民拆除其旧宅之前和国家未出台规范宅基地流转法律或政策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对于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2.4要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广大农民的支持,增强农民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凭证管地、依法用地的社会氛围。同时,加大对宅基地私自划拨、倒卖處罚力度,对私自划拨倒卖宅基地的村干部,视情况程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收回的一些宅基地可安排给其他申请使用者。
2.5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主力军作用
做好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一定要发挥好乡(镇)、村、组的主力军作用。迅速行动起来,对调查的每个环节要提出质量要求,进行质量控制,要实行分片包干,进行现场业务指导和质量核查。要充分利用报纸、标语横幅、以会代训、制作专栏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土地登记办法》,宣传党的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群众增强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自觉性、主动性,从而促进工作的顺利推进。
3、结束语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是涉及农村社会基础稳定、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综合性的重要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1、高延利主编 土地登记实务 中国农业出版社
2、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 编
土地登记指南 中国法制出版社
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正策读本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制
【关键字】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主要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7.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要求,按照市、区政府工作部署,薛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外业测量调查队伍,三家中标作业单位会已入场作业,并在2012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3年11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但由于这项工作在推进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浅谈笔者对此项工作的体会:
1、影响我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主要问题
1.1群众对确权发证工作不理解,法制观念有待提高
由于相关政策不配套,宅基地不能抵押,转让也有很多限制条件,一些群众认为办理土地登记没有多少用处,因此农民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预期可能会缺乏热情,积极性不高,给开展工作带来被动。需要通过各种媒介和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切实营造支持和积极参与确权发证工作的社会氛围,要让每户群众真正懂得,确权发证是主张权利的基础,是维护权益的保障,没有证书,维护权益的基础就不牢,基础不牢维权就得不到保证。
1.2违法用地制约了发证
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少批多占;二是未批先建。违法用地必须先进行处理,补办好用地手续后,方可申请土地登记。目前,农村宅基地少批多占和未批先建的情况普遍存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管理的松懈,导致有部分违法用地行为至今尚未得到依法处理,严重制约着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
1.3一户多宅影响了发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中存在着不少村民“一户多宅”的现象:一是建新未拆旧,近年来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建新房,但由于管理松懈,造成了部分新房建成后旧房却未及时拆除,形成事实上的一户多宅;二是村民继承祖屋造成一户多宅;三是村民接受赠予造成一户多宅;四是村民购买住宅造成的一户多宅。而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一户只能申请登记一宗宅基地,而且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造成了有很多农村宅基地无法进行土地登记。
1.4积极性不高延缓了发证
村民自愿申请是土地登记的前置条件,但实际工作中,村民申请登记发证的积极性并不高: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民外出打工或经商,造成了有些农村房屋已经是人去楼空,即使有人留守,也只留下老人、妇女或儿童,而有的村民外出打工已长达十几年,早已在其他地方安家落户,甚至中断了与家乡的联系。二是受制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制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流转,不允许出让、转让、抵押。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确权登记与否对他们没有多大意义。三是部分农民思想观念陈旧,没有充分认识到宅基地登记的重要性,认为自己的房屋与世无争,土地登记不登记无所谓。
1.5跨区域购房扰乱了发证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房屋交易日益增多,部分农民纷纷跨行政村在城镇和交通便利的村庄购买房屋。随着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学校规范化的管理,以前的村校已撤销归并到乡镇所在地的中心学校,有些偏远村庄距乡镇中心学校较远,部分村民为了更好地培养下一代,方便孩子读书,纷纷在学校附近的村庄购买房屋。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成员内流转,严格禁止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所以农村村民跨行政村购买房屋,目前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对策与建议
鉴于当前我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切实做好以下“五要”,确保这项利民惠农工作的顺利推进。
2.1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明确分工,细化措施,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否则就不可能完成好这项任务。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加快制定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技术规程、验收办法,迅速下发供各地遵照执行。
2.2要严格统一政策界限
统一严格的政策标准是保证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能否顺利推动的关键因素。建议以市为单位,制定《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指导意见》,对之前提到的如面积界限,土地确权,“户”的认定等政策性问题予以严格界定。如果“各自为政”,将会出现同种情况多个结果,导致工作无法进行。
2.3对于“一户多宅”的村民的土地确权的问题的处理
对于一户村民的两处宅基地,面积经过合并没有超出当地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可以受理其第二宗宅基地申请;对于因建新不拆旧和因村民购买住宅而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村民拆除其旧宅之前和国家未出台规范宅基地流转法律或政策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对于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2.4要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广大农民的支持,增强农民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凭证管地、依法用地的社会氛围。同时,加大对宅基地私自划拨、倒卖處罚力度,对私自划拨倒卖宅基地的村干部,视情况程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收回的一些宅基地可安排给其他申请使用者。
2.5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主力军作用
做好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一定要发挥好乡(镇)、村、组的主力军作用。迅速行动起来,对调查的每个环节要提出质量要求,进行质量控制,要实行分片包干,进行现场业务指导和质量核查。要充分利用报纸、标语横幅、以会代训、制作专栏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土地登记办法》,宣传党的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群众增强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自觉性、主动性,从而促进工作的顺利推进。
3、结束语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是涉及农村社会基础稳定、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综合性的重要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1、高延利主编 土地登记实务 中国农业出版社
2、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 编
土地登记指南 中国法制出版社
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正策读本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