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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专利法修改相关建议及其结果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曾经提出以下建议条文:建议一:涉及公共利益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必须使用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经制定标准的机构与专利权人协商,专利权人拒绝将其专利纳入标准的,制定标准的机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